王炼、张洪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审理】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12.06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44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炼;张洪力 【当事人】王炼张洪力 【当事人-个人】王炼张洪力
【代理律师/律所】孙曦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周一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曦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周一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曦周一蕾
【代理律所】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王炼 【被告】张洪力
1 / 10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30000元是用于共同还是借款的问题。王炼在含浦派出所2020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6月30日我在朋友家……跟朋友借了30000元,就开始做流水,按刘俊告诉的方法买1000元一个的数字,单笔我要投入10000元,我就将这30000元都投入进去,玩了大概10几把。”因此,王炼自认其向张洪力借款,而非用于共同。故王炼主张系与张洪力共同,而非借款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王炼借款30000元时张洪力是否知晓王炼用于的问题。王炼在含浦派出所2020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你是否清楚这是网站”,王炼答:“不清楚,最开始对方只叫我充钱进去做流水。”问“你是如何跟对方沟通的?”王炼答:“我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跟对方沟通。”由此可见,王炼充钱时自己都不清楚是网站,其主张张洪力向其提供借款时明知其用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洪力与王炼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一审判决王炼应偿还张洪力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6:42
【一审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张洪力与王炼系朋友关系。王炼从案外人“刘俊”
2 / 10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炼负担。 本
处了解到电脑登录域名为www.5608.pw的“太阳城集团”网站和域名为www.it2055.com的网站玩“北京赛车(pk10)”的游戏。王炼在上述网站充值本金按照网站的玩法操作后,可以收到案外人“刘俊”支付的佣金。2020年6月30日,王炼在张洪力家中进行了网站上的充值操作,张洪力当日分两笔通过手机银行向王炼转账10000元和20000元。2020年7月1日,张洪力发微信询问王炼“怎么样”。2020年7月6日,张洪力向王炼发送微信称“隔个把星期时间够了,你个把星期要不就慢慢刷,一个星期你到时候把本来那个3万块钱给我转过来吧……”。此后,王炼在上述网站无法提现充值的金额,网站账户内的金额也被清零,案外人“刘俊”已将王炼拉黑。2020年7月12日,王炼前往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报警,经办案民警询问,王炼称6月30日在朋友家,在岳麓区,又开始拿电脑玩,跟朋友借了30000元。王炼并不清楚上述网站是网站,事后才怀疑可能涉及非法洗钱。张洪力随后向王炼催要还款,双方前往浏阳市北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认为王炼操作的网络平台涉嫌,双方经济往来的性质难以界定,调委会并未受理该案。双方就还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该院。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洪力、王炼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若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因涉嫌犯罪而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结合本案案情王炼收到张洪力30000元的转账属实,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及还款利息,但已形成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根据王炼在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做所笔录记载,王炼称2020年6月30日投入的30000元是向朋友所借。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张洪力、王炼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王炼辩称该借款涉嫌违法犯罪,借款
3 / 10
合同无效,王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该院认为,王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洪力转账时就已知晓王炼在案涉网络平台操作的行为涉嫌网络,且根据王炼提交的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王炼自身事前也并未确定案涉网站涉嫌非法,故对于该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张洪力诉请王炼偿还3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洪力要求王炼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对于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王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洪力还款30000元;二、驳回张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炼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炼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事前对是知情且全程参与的,上诉人在2020年6月下旬向被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涉网站的“赚钱”全流程,并于6月28日邀请自己的朋友曹彪前往被上诉人家中,一起在网站上刷单,被上诉人知晓全部操作流程并全部参与。被上诉人见该种方式盈利远高于投资股市,故将其准备用于投资股市的三万元投入平台刷单,借用上诉人的账号,与其配偶共同在案涉“北京赛车PK10”的网站上进行“买码”刷单。因账号系上诉人所有,故以上诉人的名义向派出所报警,但双方实际从未有过借贷的意思表示,确系共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涉嫌犯罪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诉人无需证明被上诉人一定知道三万元用于,被上诉人只需要达到应当知道其三万元的用途系用于违法活动即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
4 / 10
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故法律法规对于因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并不区分本金于利息,是对全部借贷关系均不予保护。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
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炼提交的聊天记录并非二审新证据,且聊天记录没有关于王炼与张洪力之间30000元资金往来用途以及张洪力是否知情王炼用于的相关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曹彪并未见证王炼与张洪力之间的3万元资金往来,其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张洪力明知王炼借款用于,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炼、张洪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沙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144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曦,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炼因与被上诉人张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沙市
5 / 10
岳麓区人民(2021)湘0104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
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炼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事前对是知情且全程参与的,上诉人在2020年6月下旬向被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涉网站的“赚钱”全流程,并于6月28日邀请自己的朋友曹彪前往被上诉人家中,一起在网站上刷单,被上诉人知晓全部操作流程并全部参与。被上诉人见该种方式盈利远高于投资股市,故将其准备用于投资股市的三万元投入平台刷单,借用上诉人的账号,与其配偶共同在案涉“北京赛车PK10”的网站上进行“买码”刷单。因账号系上诉人所有,故以上诉人的名义向派出所报警,但双方实际从未有过借贷的意思表示,确系共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涉嫌犯罪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上诉人无需证明被上诉人一定知道三万元用于,被上诉人只需要达到应当知道其三万元的用途系用于违法活动即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故法律法规对于因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并不区分本金于利息,是对全部借贷关系均不予保护。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洪力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与其一审及报案的询问笔录的陈述不一致。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及配偶借用上诉人的账号在诈骗网站上刷单,但实际上其在一审以及询问笔录中陈述是其自己在操作这个事情,违反禁止反
6 / 10
言原则。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张洪力知晓这个事情的违法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无误,判决公正,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洪力向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王炼向张洪力偿还借款3万元。二、判令王炼向张洪力偿还借款利息(本金3万元,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王炼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一审查明 一审经审理查明:张洪力与王炼系朋友关系。王炼从案外人“刘俊”处了解到电脑登录域名为www.5608.pw的“太阳城集团”网站和域名为www.it2055.com的网站玩“北京赛车(pk10)”的游戏。王炼在上述网站充值本金按照网站的玩法操作后,可以收到案外人“刘俊”支付的佣金。2020年6月30日,王炼在张洪力家中进行了网站上的充值操作,张洪力当日分两笔通过手机银行向王炼转账10000元和20000元。2020年7月1日,张洪力发微信询问王炼“怎么样”。2020年7月6日,张洪力向王炼发送微信称“隔个把星期时间够了,你个把星期要不就慢慢刷,一个星期你到时候把本来那个3万块钱给我转过来吧……”。此后,王炼在上述网站无法提现充值的金额,网站账户内的金额也被清零,案外人“刘俊”已将王炼拉黑。2020年7月12日,王炼前往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报警,经办案民警询问,王炼称6月30日在朋友家,在岳麓区,又开始拿电脑玩,跟朋友借了30000元。王炼并不清楚上述网站是网站,事后才怀疑可能涉及非法洗钱。张洪力随后向王炼催要还款,双方前往浏阳市北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认为王炼操作的网络平台涉嫌,双方经济往来的性质难以界定,调委会并未受理该案。双方就还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该院。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洪力、王炼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若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因涉嫌犯罪而无效。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7 / 1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
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结合本案案情,王炼收到张洪力30000元的转账属实,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及还款利息,但已形成事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根据王炼在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做所笔录记载,王炼称2020年6月30日投入的30000元是向朋友所借。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张洪力、王炼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对于王炼辩称该借款涉嫌违法犯罪,借款合同无效,王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该院认为,王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洪力转账时就已知晓王炼在案涉网络平台操作的行为涉嫌网络,且根据王炼提交的长沙市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王炼自身事前也并未确定案涉网站涉嫌非法,故对于该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对于张洪力诉请王炼偿还3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张洪力要求王炼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对于该诉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王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洪力还款30000元;二、驳回张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炼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炼提交的聊天记录并非二
8 / 10
审新证据,且聊天记录没有关于王炼与张洪力之间30000元资金往来用途以及张洪力是
否知情王炼用于的相关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曹彪并未见证王炼与张洪力之间的3万元资金往来,其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张洪力明知王炼借款用于,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30000元是用于共同还是借款的问题。王炼在含浦派出所2020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陈述:“6月30日我在朋友家……跟朋友借了30000元,就开始做流水,按刘俊告诉的方法买1000元一个的数字,单笔我要投入10000元,我就将这30000元都投入进去,玩了大概10几把。”因此,王炼自认其向张洪力借款,而非用于共同。故王炼主张系与张洪力共同,而非借款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王炼借款30000元时张洪力是否知晓王炼用于的问题。王炼在含浦派出所2020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你是否清楚这是网站”,王炼答:“不清楚,最开始对方只叫我充钱进去做流水。”问“你是如何跟对方沟通的?”王炼答:“我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跟对方沟通。”由此可见,王炼充钱时自己都不清楚是网站,其主张张洪力向其提供借款时明知其用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洪力与王炼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一审判决王炼应偿还张洪力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 / 10
落款
审判长 郭伏华 审判员 孟庚秋 审判员 郭柏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员 刘小兵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0 /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