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07.01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前者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证,后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 第一章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 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1、第2、第4和第5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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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工作前应详细检 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并穿好防护用品。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审,没有 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视为作废,禁止上岗。
3. 项目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施工需要,建立进入项目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4. 项目每月底清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新加入施工和已离开的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动态登记表;
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家庭电 话(或联系方式)以及操作证复印件备案。
6.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 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 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
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
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8.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 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 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 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 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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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 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 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10.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 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11.项目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 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1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 止和处理。 第三章
培训审核
应立即停止作
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 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 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3.对持有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进入工地前应先培训、考核后才 能上岗,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 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 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 6年1 次。
5.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市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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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种作业种类
1.电工作业;
2.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7.爆破作业;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5.1 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用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包括进口的和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并应当检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
5.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项目部安保部门,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项目部。项目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当置于或者项目部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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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6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8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9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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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10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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