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作者:赵熊璐子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15期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从“三鹿”毒奶粉到“双汇”瘦肉精,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着一次又一次拷问,社会公众、媒体、政府监管部门都关注着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激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利益相关者不负责任行为的严厉声讨,民众对企业出现了的信任危机。也引发了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思考。相关利益者对企业是否能有效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带着期许的同时也承担着监督的重任。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传统企业立足于股东本位,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企业除了有股东利益外,还有“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的利益等等,如何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问题。在公司治理理论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利益相关者管理的重要性,并且认同利益相关者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如何建立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使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真正的关注到其他利益相关者,就必须通过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完善来实现,使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相适应,为实现这一目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修正和构建。
第一,对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首先,是员工参与制度的完善。员工是企业利益的直接相关者,与股东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员工应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决策,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其次,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的公司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但是法律却禁止银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虽说能控制金融风险,但无疑将一个很好监督力量排除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应该效仿日本和德国,由银行持有公司的股票,参与公司治理,但同时银行不得随意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不得削弱董事会的权威,所以建议让银行以股东的身份进入监事会,成为监事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监督力量。最后,应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制度,改变监事会的构成。应该有效的弱化监事与股东之间利益联系,从而使得监事的身份独立于董事的控制,使得监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能够有效的抵抗外界的干扰。
第二,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和信息披露制度。利益相关者只有在获得足够有效信息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实效的重要外部保障机制,而且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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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扩大信息披露的受体。目前,大多企业只向股东公开公司的信息披露。但由于公司信息涉及面广且复杂多样,不仅与股东相关,也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相关,因此,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也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群体公开。其次,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信息披露通常局限在财务信息上,很少涉及消费、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这样披露制度显然阻碍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知情权的完全掌握。因此,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能只强调财务信息,还应该扩展到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影响重大的领域。
第三,建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派生诉讼制度。所谓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就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建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赋予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派生诉权,一方面可以解决类别股东大会在职权有限架构下,不能处理仅关涉个别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或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影响不大之事项所面临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又可以弥补消费者、环境侵权行为潜在受害人等不能参与类别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治理的不足。
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应用与意义,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成建立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好关系。从这个层面讲,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核心就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各利益相关者紧密相连,企业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是否拥有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是否能处理好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良好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有效且持续的管理。企业应该处理好与股东、员工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以获得他们的满意、信任和忠诚,同时也应该处理好与客户、竞争者、社区等的关系,不侵害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企业只有在这样共赢的环境下才能稳定、快速、协调的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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