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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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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概 述

由于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开始在制度上建立起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发展,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为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单位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2、存在问题

然而,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却出现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2)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权利十分小,甚至没有,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当然,在当前建设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完全偏重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3)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

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4)工程监理仅于施工阶段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3、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通过从事多年监理工作的经验总结,作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和引导,从而提高监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1)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首先,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从法规要求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

其次,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监理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1.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的权利被业主委托,且通过施工承包合同予以确定,监理行为受合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如业主行为得当,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可以执行,监理可按业主的意见执行;如业主干预是错误的,甚至干预工作或影响计划的顺利实现,

作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出其错误,同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按原计划执行的指令。

2.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二管、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应分别对待。若施工单位谎报监理已同意,则用文字向业主澄清,要求业主收回拨付资金,并通报批评施工单位。第二种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报报表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补办手续。第三种情况只要业主不要求监理工程师补办手续,不进入工程款,监理工程师视为施工单位向业主借款不予理会,如要监理办手续,监理应拒绝。

3.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业主对监理或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而与监理发生矛盾。这类事情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监理或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执行后又认为投资太大,害怕承担责任。对于此类事,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的同志参加,应共同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

3)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间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即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向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另一极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

4)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我国是在1988年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当初的定位,工程监理可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然而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笔者认为,在这两个阶段中,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因为只有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正确即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才会优选出最佳投资建设方案。

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总 结

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除以上对策外,还要加强监理企业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基本管理措施

(1)市场定位。要加强自身发展战略研究,合理确定企业的市场地位,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2)管理方法现代化。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

(3)建立市场信息系统。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灵敏、准确的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市场动态。

(4)开展贯标活动。要积极实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5)要严格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实施细则,组织全员学习,在签订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检查考核监理业绩、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以《规范》为主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和各机构职能,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有效配置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制约机制。

(2)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工资分配、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4)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财务计划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管理等。要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

(5)经营管理制度。制定企业的经营规划、市场开发计划。

(6)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7)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的购置办法、设备的使用、保养规定等。

(8)科技管理制度。制定科技开发规划、科技成果评审办法、科技成果应用

推广办法等。

(9)档案文书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制度,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归档管理办法等。

(10)风险管理制度。有条件的监理企业,还要注重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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