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5.14
• 【字 号】乌政办[2013]274号 • 【施行日期】2013.05.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
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27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14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查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预期目标完成情况,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增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项目的
紧迫感和责任感,维护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着力完善竣工验收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我市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增强政府投资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积累项目管理经验提供重要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有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宏斌任组长,副市长高峰、张爱华、谭成贵、樊新和、宋亚君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财经办、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审计局、监察局、档案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项目验收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协调项目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张峻祥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张新平、市审计局局长黎忠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主要负责做好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提出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汇总上报各部门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
凡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以及2005年以来,我市市政府资金(市本级预算内投资、政府融资贷款资金等)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建成,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 区县财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四、实施步骤
竣工验收方案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2013年5月1日~5月31日,自查摸底阶段。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已建成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登记造册,填报自查及竣工验收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明确责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于2013年5月25日前,将自查表报市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二)2013年6月1日~6月30日,分类汇总阶段。
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自查及竣工验收项目计划表进行分类汇总,并制定下达全市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三)2013年7月1日~2013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阶段。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办公室下达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做好项目验收条件的落实工作,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行业专项验收,包括环保、消防、质检、审计、档案等相关手续,完善工程建设资料,及早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委将按计划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落实完成后进行竣工复验。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本阶段工作总结,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做好汇总做好上报工作。
(四)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总结提高阶段。
由市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巩固和提高工作成果,对今后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要求,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充分认识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检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
结建设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司其职,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 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目标。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沟通,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竣工验收有序开展并取得扎实成效。
(二)落实验收条件,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市本级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验收,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建成或试运转,并已完成建设、环保、消防、审计、档案等部门单项验收后,向市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三)巩固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竣工验收长效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总结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竣工验收工作科学化和长效化。同时,为确保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竣工验收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凡未完成当年竣工验收计划目标任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予以通报,并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
附件: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自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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