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1.09.08

• 【字 号】三府〔2021〕266号 • 【施行日期】2021.10.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建设的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联系人:王娟,联系电话:88228054)

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我市投资项目实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区域评估

(一)推进区域评估评价。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采取区域评估代替单个项目评估,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单独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压覆矿产资源

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环境评价。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论证审查结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审查审批单位网站公开,实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评估结果。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采取降等审批,但特殊工程、能源、制造等项目除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三亚气象局;完成时间:2021年12月) 二、推行“以函代证”

(二)提速规划许可审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新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以函代证”的方式核发规划许可,或分阶段核发地下、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长期)

(三)实行土地出让即开工。项目业主单位确定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后,可按“以函代证”方式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项目业主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以函代证”方式核发施工许可,或分阶段核发“地下室”、“±0.000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间:长期) 三、减少互为前置

(四)合并项目审批环节。列入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三亚市“十四五”期间加快建设设施项目、三亚市年度(2021-202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亚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升三年(2021-2023年)行动、三亚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不再以落实项目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作为项目审批的

前置条件;以规划、计划批复代替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项目总投资在500-3000万元(含)的,不再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前可先申报招标事项核准,先行启动勘察设计招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长期) (五)取消审查前置条件。不再将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作为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长期)

(六)优化施工许可条件。除规划、用地、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外,其他材料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辅助要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已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土地不涉及农(林)转用或农(林)转用手续已办理完成、市政府已同意启动征地拆迁的,视为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不再将土地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间:长期) 四、推行承诺制

(七)实行建筑设计指标承诺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提交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规划指标、总建筑面积、建筑单体面积、公共服务配套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承诺,市资规部门不再对项目方案阶段的各类面积和指标数据进行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长期)

(八)实行生态节能设计承诺制。承诺严格按照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不再单独对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技术审查,专项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间:长期)

(九)简化临时建筑审批流程。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红线内建设用于项目开发

服务辅助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以及项目红线内的施工单位工棚等辅助性临时设施,承诺项目建成后自行拆除,不再单独审批,建设前向属地规划审批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临时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或项目红线范围难以保障施工辅助性临时设施的,由市规划审批部门直接审批。临时建筑需符合《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不影响市容市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间:长期)

(十)取消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承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招标事项采取公开招标的,不需再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长期) 五、加快投资评审

(十一)限定编制审核时间。项目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落实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审核(财政预算评审)时间各不超过15天。审核反馈修编次数超过三次或修编时间超过7天的,审核单位可按照单项造价指标直接出具审核结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间:长期)

六、落实并联审批

(十二)实行“一窗办结”。按照一窗收件、并联审批、一窗出件的方式,采取综合窗口收件,多部门并联审查审批,部门间信息共享,限定审批时间,综合窗口统一或分批提供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间:长期) 七、加快征地拆迁

(十三)规范征地拆迁经费使用。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范围内,足额保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交通、误餐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中适当统筹安排征地拆迁奖励资金,推动被拆迁户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

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完成时间:长期) 八、其他

(十四)负责本次简化审查审批事项的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制订落实该项措施的细则或流程,并对违反相关要求、不兑现承诺等情况予以处罚或纳入诚信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上述单位;完成时间:2021年10月)

(十五)项目业主单位严格管理业务技术咨询机构,对于技术成果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规范要求,造成审查时间延误的,未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无条件更换,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追加处罚措施,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明确。(责任单位:上述单位;完成时间:长期)

(十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办项目前期手续、技术成果质量、投资进度,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定期通报未落实本措施的单位,措施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营商环境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长期) (十七)本措施中的“以函代证”是指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意见函作为批准手续,项目业主单位在推进项目时,同步办理相关许可证。采取“以函代证”方式核发规划、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申报“以函代证”时承诺于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充完善材料,未及时提供的取消已核发文件。非项目业主单位主观原因的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补交材料的延期申请。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按本措施执行。 相关稿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