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表格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差不多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别 (地区)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住 所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生产经营地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 □设立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投资总额 (万元) 公司类型 币种 邮政编码 国别(地区)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折美元 (万元) 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 注册资本 (万元)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畴 经营期限 □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变更 变更项目 □备案 名称 登记机关 成员 清算组 负责人 联系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分公司□增设□注销 登记日期 其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公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形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刻 认缴出出资方式 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要紧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托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畴:授予 (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同意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被授权人联系人 被授权人联系人 固定: 联系 移动: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能够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托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件7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姓名 :
托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托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 位: 指定代表或托付 代理人信息 联系 : 签 字: 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差不多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形”、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及投资情形变更的,应填写、提交股东差不多信息及投资情形(附表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形”)。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9.“经营范畴”栏应依照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册号/统一 名 称 社会信用代码 清算组备案 公司类型 通知书文号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显现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注销缘故 事会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公司注对外投资 □已办理完毕 □无□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销 清理情形 分公司 登记情形 债权债务 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债务 清理情形 缴销情形 毕 清税情形 公告情形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报纸名称 海关手续 □已办理完毕 清缴情形 □未涉及海关事务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明 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治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姓名 :
托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托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 位: 指定代表或托付 代理人信息 联系 : 签 字: 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差不多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 别 (地 区)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住 所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生产经营地 (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 邮政编码 □设立 姓 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投资总额 (万元) 国别(地区) □董事长/联合治理委员会主任 □经理 币种 折美元(万元)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经营范畴 经营期限 □ 年 □ 长期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 名称 登记机关 成员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日期 清算组 负责人 联系 其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公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3
投资者(股东)出资情形
投资者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刻 认缴出出资比出资方式 资额 例 (万元)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 移动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要紧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托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畴:授予 (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同意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被授权人联系人 被授权人联系人 固定: 联系 移动: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能够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托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件7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姓名 :
托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托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 位: 指定代表或托付 代理人信息 联系 : 签 字: 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非公司类外商投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差不多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股东)出资情形”、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及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投资者(股东)及投资情形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投资者(股东)差不多信息及投资情形(附表3“投资者(股东)出资情形”)。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支机构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
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企业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差不多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经营范畴”栏应依照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认真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注册号/统一 名 称 社会信用代码 清算组备案 企业类型 通知书文号 注销缘故 □已办理完毕□无分支机构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注□已清理完毕 □无对外投资 清理情形 销登记情形 债权债务 □已清理完毕 □无债权清理情形 债务 清税情形 公告情形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报纸名称 批准证书 缴销情形 海关手续 □已办理完毕 清缴情形 □未涉及海关事务 公告日期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声明 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各类非公司外资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非公司外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治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姓名 :
托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托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单 位: 指定代表或托付 代理人信息 联系 : 签 字: 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布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适用本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宅的,提交变更后住宅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治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以公布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布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经营范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如经人民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文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
本规范。
2.名称、住宅、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治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分支机构备案。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同意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
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治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差不多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形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取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能够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5】(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联合治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8.住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
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托付书。 11.其他有关文件。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授权托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差不多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形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能够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关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注:
1.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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