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
1.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共 章,包括条。
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根据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和。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 、 ,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的原则。
9.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0.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和有关部门、、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 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25. 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27.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保障其安全运行。
28.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和预案。
29.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及时消除。
30.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管理。
31. 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32. 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33.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34. 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 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35.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6.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37. 学校应当建立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38.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并告知 。
39.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制度和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40.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41.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42.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43.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44.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4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46.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47.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8.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49.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50.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判断题。
1.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
5.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不用配备专职保安员。( )
6.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 7.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8.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不用告知学校。( )
9.学生家长必须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
10.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
11.不允许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
1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 13.学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
14.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15.不允许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
16.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
17.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无权对受托经营方监督管理,不用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
18.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
19.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
20.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
21.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
22.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可以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
2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
24.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
25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不用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 三、选择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和。
A、监督 B、检查 C、教育 D、指导
2.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人民政府公安 B、交通运输C、应急管理D、市场监督管理 3.、、、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A、工会 B、共产主义青年团 C、妇女联合会 D、残疾人联合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A、教育 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C、公安 D、卫生健康 5.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 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 B、教师 C、职工 D、家长
6.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A、风险防控 B、隐患排查 C、预测预警D、应急处置 7.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以及其他安全。
A、学生 B、教师 C、职工 D、家长
8.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以及、时间。
A、相关信息 B、进校 C、离校 D、在校逗留 9. 学校应当在、、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A、通道 B、楼梯 C、出入口 D、教室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 B、储存 C、使用 D、处置
11.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等环节的管理。
A、采购 B、供应 C、使用 D、留样
12.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A、管制刀具 B、打架斗殴 C、欺凌 D、垃圾食品 13.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特点以及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A、生理 B、心理 C、身体 D、认知能力
14.学校应当关注有、或者其他、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A、特异体质 B、特定疾病 C、生理 D、身体 15.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A、防范 B、控制 C、救助 D、保护
16.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疏散、等措施。
A、停课 B、暂避 C、管控 D、放假
17.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
A、真实 B、公平 C、客观 D、公正
18.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A、协商 B、法律途径 C、调解 D、武力
19.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以及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家长 B、学生 C、教师 D、其他人员
20. 、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A、乡镇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学校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问答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内容是?
3.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哪些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4.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7.《条例》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8.《条例》在应急处置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9.《条例》为防治欺凌和暴力做了哪些规定?
10.《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
(2007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借鉴外省市经验,从我省实际出发,对2004年省文明委颁发的《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进行再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 (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 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条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倡树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继承和发扬齐鲁儿女忠厚正直、豁达淳朴、崇礼尚义、勇敢坚韧、勤劳智慧的优良传统,着力培育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的新时期山东精神。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有效地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 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文明生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优生、优育、优教成绩显著。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昂扬向上。
第八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山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率低于省规定指标,无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发生,无邪教活动,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九条 环境整洁优美,环保符合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放在创建活动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环保制度健全,认真治理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环卫设施完善,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整齐,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无脏、乱、差现象。
第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城乡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城乡文明牵手共建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办组织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须按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申报程序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必须由乡(镇)或县(市、区)所属部门(单位)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四大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级文明单位,须由下一级文明委在连续两年获得或保持下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上一级文明委考评合格后,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中央、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驻鲁基层单位和省垂直系统所属单位,按党的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下一级文明委在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文明单位时,拟推荐名单必须经被推荐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方可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新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名额分配与淘汰递补相结合的制度,除分配的名额外,根据淘汰情况择优递补。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周期,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可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条例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原因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参与评选本年度的各类先进。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其他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由所在地文明委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注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驻鲁部队基层单位和人武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山东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文件
鲁安管协字〔2006〕4号 关于公布《山东省安全评价 收费指导价(试行)》的通知
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好地为政府监管和企业服务,保障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权益,应社会各界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邀请有关专家起草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试行)》。经反复征求各界意见,现予公布,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试行)
一、安全预评价收费标准 投资规模(亿元) 0.03及以下 0.03-0.1(含0.1) 0.1-0.5(含0.5) 0.5-2(含2) 2-10(含10) 10-20(含20) 20-30(含30) 30-50(含50) 50-100(含100) 100以上
二、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鉴于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工作量高于预评价,验收评价收费在预评价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2-1.4。 三、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2。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
项目类别 规模(储量、经营储存场地面积) 安全评价费(万元) 加油站 加气站 加油加气联合站 安全预评价费(万元) 1-3 3-6 6-10 10-20 20-30 30-45 45-60 60-80 80-11 双方协商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联站 三级站 二级站 一级站 五级库 四级库 0.4 0.5 0.7 0.6 0.9 1.1 1 2 3 4 ≥5 ≥2.5 0.8 1.1 1.3 油库 三级库 二级库 一级库 仓储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550平方米≤仓储面积为≤9000平危险化学品仓储、批发 方米 仓储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 罐区储存 农药网点 按储量参照同规模油库执行 0.2-1 0.5-1 1-1.5 ≥1.5 危险化学品零售店面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批发 无备货库 有备货库 无仓储、无零售店面 仓储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烟花爆竹批发 550平方米≤仓储面积为≤9000平方米 仓储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
(三)非煤矿山企业 矿山种类 砂石料、石灰石、石材类矿山 开采规模(容量) 3万立方米/年以下 安全评价费(万元) 矿山种类 开采规模(容量) 3-10万立方米/年 10万立方米/年以上 1万立方米/年以下 1万立方米/年以上 5万吨/年以下 5-20万吨/年 20-40万吨/年 40万吨/年以上 5万吨/年以下 5-10万吨/年 安全评价费(万元) 1.5-5 双方协商 1-3 3-5 5-10 双方协商 2-4 4-8 8-15 15-30 双方协商 0.5-1 1-3 3-8 8-10 双方协商 露天粘土矿 其他露天开采矿山 地下开采矿山 10-50万吨/年 50-100万吨/年 100万吨/年以上 50万立方米以下 50-100万立方米 尾矿库 100-500万立方米 300-500万立方米 500万立方米以上
(四)烟花爆竹生产单位
企业生产产值(亿元) 0.03亿元及以下 0.03-0.1亿元 0.1-0.5亿元 0.5-1亿元 1-10亿元
(五)其他生产单位
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性质与规模可适当增减评价费用,但不应超过20%;
2、因各行业的危险程度不同,具体操作时应按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乘以行业调整系数。一类行业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0-1.3,二类行业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0.8-1.0。
安全评价费(万元) 1-2万元 2-4万元 4-6万元 6-8万元 8-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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