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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车辆管理规定

来源:爱够旅游网


现场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各公司生产作业秩序,确定现场人员、装卸设备、车辆、设施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运营效率,现就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从事运输的单位及车辆,必须于0月0日前到车队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条 从事车辆和驾驶员,除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条例》、《**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车辆及驾驶员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

2. 等待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车等候,后来车辆不准穿插。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故意留出空档让其他车辆插入。

3. 通过闸口时应注意行人、车辆动态,须依次缓行(时速5公里)通过。不准抢行、不准超速。

4. 记入作业现场后,严格遵守行车速度的规定;必须按照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车。不准超速行驶;不准逆向行驶;不准离开规定路线随意穿行。

5.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与装卸机械相遇时,必须让装卸机械先行;行至人行通道遇行人通行时,必须让行人先行。不准争道抢行;不准超车。

6.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在等待装卸集装箱时,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车不准占压黄线;司机不准离车、不准在车上睡觉;不准妨碍其他装卸机械作业。

7. 进入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驾驶员不准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更不准在车上或车下吸烟。

8. 增强环保意识,维护作业现场整洁,爱护港口安全和生产设施。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准长时间鸣号;不准损毁、盗窃港口安全和生产设施、集疏港物资。

9. 不准聚众闹事、蓄意挑衅、打架斗殴等影响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办公秩序的行为。

10. 发生行车事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安全监督人员,听候处理。不准隐瞒事故或驾车逃逸。

11. 遵守各装卸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准谩骂、侮辱管理人员,或蓄意制造事端。

12. 对严重扰乱秩序,造成生产作业停滞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车辆和驾驶员,有上述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车辆,各装卸公司应启动“锁车”程序。(“锁车”是指,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车辆,其车牌号被输入检查桥电脑的锁死程序。该车再来时,检查桥电脑便不认该车牌号,也拒绝接收该车和其所拉运的集装箱信息)

第四条 “锁车”起止期类别划分

1. 一个月

2. 三个月

3. 六个月

4. 无限期

第五条 “锁车”程序的启动:

1. 登记:安全监督人员发现有违反第二条行为的车辆及司机,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或不听劝阻的,应将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驾驶员姓名、驾驶的车辆号牌、所属单位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

2. “锁车”决定: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应视情节决定“锁车”起止日期。同时报告“车管办”。

3. 告知:对应“锁车”的行为,安全监督人员应当面和书面告知司机并由司机在登记簿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安全监督人员在登记簿上注明。

4. “车管办”接到作出“锁车”决定的公司报告后,通知其他公司实行“锁车”联动,各公司有关部门实施统一“锁车”操作。

5. “车管办”将上述信息书面告知当事车辆及驾驶员所在单位,同时通报其他各运输单位。

第六条 解除“锁车”程序:

1. 到期解除。“锁车”截止期自动解除。

2. 提前解除。“锁车”期间,责任单位措施得力,所辖车辆及驾驶员,没有再次发生违反第二条行为的,向做出“锁车”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决定“锁车”的公司获准,可提前解除“锁车”。做出提前解除“锁车”决定的公司及时将决定报告“车管办”,由“车管办”通知其他有关公司。

3. 无限期“锁车”不适用于解除“锁车”程序。

第七条 各运输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经常教育全体管理人员尤其是驾驶员,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各公司安全监督部门搞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凡“被锁”车辆,一律不准再参加集疏港运输。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锁”车辆的车主和所属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中严格管理认真负责。同时,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耍特权逞威风,严禁以权谋私,严禁侠私报复。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8888888起施行。

办公室

88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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