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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一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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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一中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为切实体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遏止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武汉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者、教师、职员、工人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育法规,对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教育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1、上课铃响,教师未进教室,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提前下课。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未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等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违反会场纪律。 4、应该上交上级、学校有关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课堂上,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2、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擅自剥夺学生上课权利。 3、教师因备课不认真、不充分,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教学效果差。

4、擅自安排学生自习且班级纪律差,采用放羊式教学。

5、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造成旷课1节及以上的(影响教学秩序的)。 6、在各类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处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监考场次造成无人监考;无故不参加监考或监考迟到,在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报刊杂志、批改试卷、使用手机等;考试结束监考教师遗收学生考卷的。

8、在改卷、统分、学分认定上传等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较多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9、作业批改不及时,或存在较多错批、漏批现象。 10、校内开车、骑车,造成师生伤害的。

11、由于任课教师的失职,在课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12、区级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参加给类培训活动不认真,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13、应该上交区、局级各部门的材料和信息无故迟交或未交。包括各类计划、总结、试卷、表格等。

14、教师使用专用教室上课时,由于组织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专用设备损坏。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1、在学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等的、不健康的言论;不顾事实,歪曲学校形象,诋毁学校工作,肆意攻击学校工作人员,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学校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

2、在改卷、统分、学分认定上传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泄露各级题目,造成较坏影响的。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管理不严,指导不到位,致使学生发生严重伤害事故; 4、体罚、辱骂学生,造成家长来访,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其它严重违背师德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 第:凡发生严重教育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做出书面检查并计入个人档案。 (3)扣除当月部分绩效工资。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停职检讨。

(2)扣除年度绩效工资。

(3)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4)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转岗、下岗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学年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相应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相关事故的认定、处理。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政教副校长、教学副校长、总务副校长

成 员:工会、纪检、党政办主任、政教主任、教务主任、年级主任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查实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事故认定后的申请复议途径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须由教师代表审议通过后执行,《办法》由工作小组作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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