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它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它不同于体罚,体罚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这种行为理应被禁止。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与纠正,但是惩戒更强调“戒”字,即教育意义的达成,使学生自己意识到错误,自觉改正;而体罚则往往只注重用“罚”,即只注重让学生的身心感到痛苦,而比较欠缺正面的意义。
其次,劳凯声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进行了定义:“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他是教师的一种权力。作为教师, 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 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所以,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教师惩戒权应该这样界定:它是教师依法获得的,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学生的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纠正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行业所必要的权利之一。
但目前,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使大多数人对教师惩戒权产生了误解,将其简单等同于体罚,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大多避而不谈,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着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的缺乏,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导致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教师违法惩戒事件屡有发生。这两方面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教育生活的正常进行。
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体罚是违法的,应严格禁止;而惩戒重在“戒”字,即防止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矫正其不合学校规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针对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有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教师应有的权利之一。
二、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必要性
1、教书育人任务的需要教师使用惩戒权
教师是社会的代言人,教师需要按社会的发展需要培养学生。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他们年龄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这就即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淳淳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在学生由自由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既需要依靠教师个人的素养、威信,还需要有一定的纪律、秩序和组织管理形式作保证。因此,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使用惩戒权。
2、教师使用惩戒权是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教师代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权力,不行使教育惩戒权就是一种渎职行为。
3、 “以人为本”要求教师使用惩戒权
“以人为本”,是指做任何事都要以“关心人,谋求人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去姑息、纵容、偏袒、放任,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通过惩戒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可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所以应该而且也必然是教师拥有的权力。
4、正确全面的对学生实施评价需要教师使用惩戒权
一般来说,教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价通常采用两种形式:奖励和惩戒。奖励是对学生好的方面进行积极的、肯定性的评价,使其继续保持。惩戒是对学生不好的方面进行消极的、否定性评价促使其改正。奖励与惩戒是好和不好的两种行为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手段。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戒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因此,教师在对学生实施评价时,如果要使奖励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中性的教育
手段,就必须把惩戒与奖励加以结合,使二者成为对学生评价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 如何保证教师惩戒权合理有效行使的措施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必要的。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力,这项权利有利于教育过程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实现既定的教育目的。但是,由于观念的偏差、
法规导向的不明使教师在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随意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教师惩戒权的无度行使状况,使其走上合理合法的正常轨道。
1、加强宣传引导,使人们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要让人们从观念上真正了解惩戒权的性质、目的与意义,才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惩戒权。对家长和学生而言,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戒, 其教育性远远大于惩戒性。其次,要使家长和学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利,熟悉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条件、内容及范围等,在遭受教师不当惩戒时,明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教师而言,首先要进行观念更新,改变以往过于强调师道尊严,一味使用控制压抑的思想和做法,应爱护学生,提倡民主合作,树立尊重和培养学生个性的新型师生关系。
2、教师应更新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观念,防止过于依赖惩戒
首先,教师必须更新教学观念,改变传统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不能过分依赖和使用惩戒权。第二,从制度方面予以突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大城市,积极开展教育组织形式的革新实验,如小班策略,减轻学生人数过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的压力,为教师进行教育实验与革新提供用武之地。第三,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权利意识与敬业观念,树立尊重学生权利的新师道观。
3、加强立法,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应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教师惩戒权的实际行使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行使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当教师惩戒权不当行使时,使其能寻求救济途径, 4、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据可依 第一,加强立法,以明确的形式肯定教师的惩戒权,明确惩戒的性质、目的与意义,使人们对教师惩戒权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第二,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合法形式,指明合法惩戒与不法侵犯间的区分标准,以便于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法地行使其惩戒权。第三,对教师惩戒权的不当行使予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有关的监督与救济渠道,明确违法惩戒的法律后果。 5、建立非行政性中介组织,对教师惩戒权的纠纷进行调
解和仲裁 首先,这种组织是非行政性的,是依托社区,由相应的社区人员组成,包括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工作者。第二,其工作对象是有调节教师惩戒权纠纷。这一组织的任务就是对教师惩戒权是否正当行使
进行区分和定性。第三,此组织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有关教师惩戒权背景知识。现实生活中,家长、学生对教师惩戒权及行使缺乏完整的认知,对教育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对自身权利并不完全了解,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许多困惑与不解。因此, 中介组织会向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帮助他们在面对教师惩戒权不当行使时正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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