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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银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网

来源:爱够旅游网
论网络银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网络银行业务在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理念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 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如网络银行的市场问题、网络银行的赔偿责任 问题、网络银行中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 阻碍网络银行的发展应用及普及。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以 规范其发展。

【关键词】网络银行法律问题探讨

一、引言

网络银行又称为网上银行,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 务渠道,向其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定义:网络 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 服务包括:存贷、账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账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 子货币等支付的产品与服务。网络银行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和思维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社会制度上的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 挑战。

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银行都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技术; 二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三是基于电子通讯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 由于网络银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务范围广、信息来源大等特点,自 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 简称SFNB)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以来,网络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几乎席卷了全 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致比尔盖茨断言,传统 银行犹如庞大的恐龙将会在下一世纪灭绝。根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 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网上的银行业务。在欧洲,网络银行的份额也在急剧 扩大据统计,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家,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不断 增强,已有1/3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的储蓄通过互联网来进行。

目前,中国己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 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随着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发展, 产生了许多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会妨碍 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体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 普遍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捉襟见肘。不 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我国网络银行发 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网络银行的法律性质

网络银行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完全依赖于Internet发展起来的全新电子 银行,这类银行几乎所有的业务交易都依靠Internet进行;另一种发展模式是 目前的传统银行运用Internet,实现传统的银行业务的网上延伸,既为其他非 网上分支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也单独开展业务。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大多属

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存贷等银行业务,但其基础是传 统银行,其法人资格、组织机构等都属于传统银行,可以说,这种模式的网络 银行在本质上是传统银行利用Internet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其法律性质和 传统银行完全一致。

另一种模式以“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成立为标志,常常被称为“纯网络 银行”,这种模式下的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区别,如其组织结 构扁平化、业务经营虚拟化、无国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几点还是比较容易理解 和掌握的:(1)有独立的组织结构、资本金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并以其财 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2)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其主要业务。由此可以明 确,“纯网络银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业;第二,是商业银 行。也就是说,网络银行是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法人企业。 三、网络银行 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法律问题

银行业是一个经营风险性极高的行业,世界各国对银行业的进出问题都规 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银行的,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法》同时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5个条 件。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国这种银行业发展不很完善的国家来说是 必要的。但是,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网络银行市场进入成本大 大降低,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 吸引更多的非银行机构进入这个领域。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显然与网络银行灵 活、便捷的设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银行的倒闭或者破产,都可能引发 “多米诺”连锁反应,引起整个社会的金融动荡。为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商业银行法》都对银行业的市场退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与传统银 行相比,网络银行更容易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发生经营风险。因此,如何解决 网络银行的退出问题对银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网络银行的赔偿责任问题

无论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网上银行只要承担责任,最终都会面临赔偿 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客户能够获得的救济问题。(1)可以考虑采用 两套并行的赔偿机制:以有限责任为主,兼采完全责任原则。网上银行因疏忽 迟送、误发支付信息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传递费或支付命令金额加利息,除非 它事先预见到会发生这种损失。如果银行故意或欺诈性地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或更改、毁损客户交易数据的,其赔偿额应为客户的全部损失。(2)有必要制 定一项有关赔偿责任的强制性法规以解决网上银行与客户责任问题。(3)在目 前尚无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客户与网上银行需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明确双方 法律责任,这属于约定的赔偿责任。(4)客户可对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 便在遭到损害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补偿。

(三)网络银行中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在网上交易中,数字化货币、电子支票代替了纸制的现金,客户必须向数 字化货币发行人、网络银行的系统操作人提供一定量的个人资料才得以使用。 由于这些个人提示资料是在internet等公开的计算机网络上操作的,那么就带 来了如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还没有针

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也很单薄。隐私权 保护,尤其是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在我国法律界还是一个新的命 题。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完善《民法通则》,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在 法律规范中应明确规定,网络银行应保证该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限丁-保 证交易安全之目的。此外,有关隐私条款应综合平衡隐私权保护和商业信息的 秘密性,同时考虑到法律的实施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胡军.网络银行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兰州学刊,2007,(12). [2] 袁冬娥.网络银行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3, 10,21 (4).

[3] 李有星.论网络银行法律问题及其对策[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5,9, 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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