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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轨道发〔2010〕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文件

东轨道发„2010‟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的通知

各部:

为规范轨道交通建设施工测量管理,明确承包商、土建监理、测量监理工作范围与职责,确保施工测量管理目标、质量指标的实现,特对原印发的《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东轨道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王玉福;联系电话:222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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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轨道交通△ 规章制度 测量管理 通知 分送:公司领导。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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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

G-024-JG-201006

第一章 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指标

第一条 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全线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从而降低行车运营标准。

第二条 质量指标

(一)在任何贯通面上,暗、明挖隧道和高架横向贯通中误差为±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为±25mm。

(二)隧道衬砌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 (三)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的竣工形(体)位(臵)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和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验收标准规定。

第二章 主要使用的测量规范

第三条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主要参照以下规范执行(如下列规范发布新版本的,则采用最新版本执行):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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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7—2006。 (四)《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六)《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09。 (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八)国家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一)施工控制测量 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1.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2.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以及高架工程向上传递高程。

3.地下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控制测量、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分段贯通测量,贯通后联测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确保各段工程间的平顺衔接。

(二)细部放样 包括以下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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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2.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定位、纠偏和管片衬砌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

3.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臵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三)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四)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等测量作业。

第四章 测量复核制

第五条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参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商、监理单位、测量监理(由业主委托对土建承包单位的测量作业进行检测的专业测量队伍,下同)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遵守复核制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六条 利用已知点进行加密、引测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且合格后,才能使用。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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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附合水准,当采用支导线、支水准放线时,必须利用第三个已知点检查其几何关系,以确定其可靠性。阶段的放样测量记录、单位工程测量放样记录可分别按业主下发的相关记录表记录。

第七条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第 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第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

(一)业主应向有关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单位提供首级控制点—GPS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点位和资料。

(二)交接桩由业主主持,测量监理、驻地监理及承包商参加,各方签署交接桩记录(按照业主下发的《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三)承包商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业主审定,逾期视作没有异议。

(四)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

第十条 承包商在本工点开工前,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并经驻地监理审查同意后报业主批准执行。方案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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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部分要求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土建施工测量方案的重点应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臵正确、与相邻工程的正确衔接等方面。

(二)明确人员组织架构及架构内主要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须明确自身的质保措施,多级复核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拟投入使用的测量仪器的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承包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多级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一)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二)承包商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臵的准确衔接。

第十二条 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起算点必须使用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的点位(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第十三条 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驻地监理都必须按监理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经测量监理检测后的测量控制点点位不得擅自破坏,如确实因施工等原因必须破坏,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测量监理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如未经业主同意,破坏了现场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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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监理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土建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一)土建施工测量中,相关的测量作业流程: 1.交接桩。 2.接桩后的复测。

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承包商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业主移交地面控制点进行加密,如进行了加密,则必须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5.施工期间的各项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7.与相邻工点的控制点联测,待业主批复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用联测后的控制点成果进行断面测量。 9.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二)土建施工中,下述部分须经测量监理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1.矿山法区间: (1)地面加密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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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3)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100~1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4)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5)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6)隧道贯通测量;

(7)初支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隧道进行二衬施工放样时须使用联测后的控制点成果;

(8)在二衬施工阶段,须及时报检恢复的底板控制点成果; (9)二衬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 (10)断面测量;

(11)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在进行(2)、(3)、(4)、(5)四项报检时须增加开挖面处距掌子面最近处已成形的10米范围内的初支断面测量,每2米测一个断面(按照业主下发的《初支断面测量记录表》执行)。

2.盾构法区间: (1)地面加密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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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始发井或吊出井(含中间风井)洞门环中心;

(3)始发前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基线及地下水准,盾构在车站始发的,始发基线边必须及时与车站底板测量控制点进行联测;

(4)在隧道掘进至15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5)在隧道掘进至300~4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6)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7)若单向掘进长度超过1500m时,掘进至600m后每5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导线及水准,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8)如果盾构区间有中间风井,在与中间风井贯通后,且中间风井处管片有拆除的,必须在始发井与中间风井之间进行“两井定向”,予修正地下控制点坐标成果及导线方位,后续掘进按本款(9)执行;

(9)盾构掘进如果经过底板已经施工完成的车站,过站后掘进按二次始发处理,贯通前必须根据车站施工进度,及时引测二次始发边,并与车站底板点联测;贯通后始发边之间形成附合导线、附合水准,指导后续掘进。如果所经过车站不具备引测二次始发边的条件,按本款(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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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对车站底板进行回填的,在砼浇注前,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测量监理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在条件许可时,应及时将控制点引测至底板,并报测量监理检测;如未经业主同意,破坏了现场经测量监理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11)隧道贯通测量; (12)地下控制点联测; (13)断面测量;

(14)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①.对于盾构施工,须配备标称精度不低于1″的全站仪用于竖井联系测量及主控导线测量。

②.在进行(4)、(5)、(6)、(7)四项报检时须增加盾尾后20环环片姿态(或断面)测量及盾构机人工姿态测量,报表按业主下发的《环片姿态记录表》(或《断面测量记录表》)和《盾构机人工姿态测量报表》等相关表格执行。

③.需每周一上报前一周的环片姿态人工测量成果给业主,横向或竖向偏差超过50mm须立即上报驻地监理、业主、设计、测量监理,由设计总体确定是否需测量监理检测,相应检测费用由土建承包商支付,环片姿态报表、断面测量报表按业主下发的相关表格执行。

3.明挖车站:

(1)地面加密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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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结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以及整个车站围护结构两端的设计中心的四个角点;

(3)在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4)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5)车站底板结构完工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6)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检测洞门环中心; (7)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8)断面测量;

(9)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在进行后一组底板点测量时需与前一组点进行联测。 4.暗挖车站:

(1)地面加密控制网;

(2)在掘进施工完第一块初支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3)掘进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4)车站初支底板结构完工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5)车站底板二衬施工完成后三组点的恢复报检; (6)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检测洞门环中心。 (7)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8)断面测量。

(9) 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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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在进行(2)、(3)、(4)三项测量报检时该六个点可根据施工进度分别报检,且随控制测量检测频率增加离掌子面最近的已成形的10米内的初支断面,每2米测一个断面;报表按业主下发的相关表格执行。

②.在二衬后恢复底板控制点测量时应对车站内的三组点(含左右线间)进行联测。

5.明挖区间:

(1)地面加密控制网;

(2)维护结构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

(3)维护结构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对应的围护结构桩设计中心或连续墙设计中心线;

(4)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5)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4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6)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2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7)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3/4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8)最后施工的一块底板的地下导线及水准; (9)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10)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11)断面测量;

(12)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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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面线、地面车站: (1)地面加密控制网; (2)线路中心线端点;

(3)线路中心线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 (4)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7.高架桥梁:

(1)地面加密控制网测量; (2)施工中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

(3)其余地段(含缓和曲线段)承台(含桥台)中心按20%比例进行报检;

(4)完工后的左右线线路中线; (5)贯通测量; (6)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7)断面测量;

(8)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说明:区间与车站或区间与区间(在始发井或吊出井处)贯通后,需报贯通测量误差,贯通测量误差须投影到贯通面的线路中线上;测量监理在合同标段内所有工点均贯通后,须提交本合同标段内全部贯通面的《贯通测量误差统计表》;以上所需要相关表格均采用业主下发的表格执行。

1至7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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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所交现场地面控制点能满足施工要求,可不进行加密; (2)洞门环中心报检,须在浇灌砼前、且有可保留的明显的固定点位标记;

(3)用于拼管片(含不贯通,仅用于拼管片)的矿山法区间参照本细则的本条(一)执行,且洞门环中心须报检。

8.承包商的控制测量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起止里程、施工工艺; (2)目前施工状况;

(3)测量仪器及标称精度,测量的时间及环境情况; (4)原始点位及对其的检测情况; (5)测量方案及过程的详细叙述;

(6)桩点的里程及埋设情况(点位埋设规格应符合本条(二)款11目(1)之要求);

(7)测设的简略图形说明; (8)测量的自我精度评定;

(9)承包商内部三级以上的复核情况。 9.竖井联系测量 (1)一井定向

采用联系三角形方法进行一井定向时,除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8外,井上、井下连接三角形图形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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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钢丝间距离应尽可能长,不得小于5米。 (2)两井定向

采用两井定向的方法进行联系测量时,两钢丝间距离应大于60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30米。

(3)在进行联系测量中用钢丝代替投点时,所用钢丝、重锤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且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竖井深度等因素,钢丝应尽可能细,重锤应尽可能重,并须将重锤浸没在阻尼液中。

10.各项检测的限差如下:

(1)地上导线点的坐标互差≤  12mm;

(2)地下导线点的坐标互差:在近井点附近≤  16mm、在贯通面附近≤±25mm;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2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20mm;

(3)高架墩、柱点的坐标互差≤  25mm; (4)高架墩、柱点的高程互差≤  10mm; (5)地上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3mm;

(6)明挖车站、明挖区间、矿山法竖井、盾构始发井:地下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5mm;

(7)区间隧道较长时,各地下高程点的高程较差: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1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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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10mm;贯通前,高程较差≤  10mm;

(8)地下导线起始边(基线边)方位角的互差≤  12″; (9)相邻高程点高差的互差≤  3mm; (10)导线边的边长互差≤  8mm;

(11)经竖井或高架墩(柱)悬吊钢尺传递高程的互差≤  3mm; (12)围护结构中心、曲线要素直缓点、缓直点坐标较差≤  10mm。

11.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以下要求保证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

(1)导线点(中线点)须为砼标石,内有100mm×100mm×10mm大小的钢板,镶直径2mm、深为6mm的铜丝标志;水准点可与导线点重合,但须保证稳固及有最高位臵;

(2)车站:左右线各设立2个以上水准点及2至3个导线点; (3)区间:曲线要素点、直线每150m、曲线通视情况不小于60m须设立一个导线点,水准点每120m须设立一个。

第十六条 铺轨工程、车辆段及其他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一)铺轨工程施工测量中,相关的测量作业流程: 1.交接桩。 2.接桩后的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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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施工期间的各项报检,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点给业主。 (二)铺轨工程施工测量复核规定

1.各铺轨控制基标报检前须有套筒保护,且经检测的铺轨控制基标须永久保留,以满足后续工序施工使用。

2.铺轨施工期间各测量作业工序如下:

(1)进场后的交接桩,交接桩后,各方应签署交接桩记录表,以备资料归档用;交接桩记录按业主下发的《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2)接桩后的复测并将复测结果申报业主,在复测报告中须明确指出所交桩点复测结果情况,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3)开工前的施工测量方案申报,待业主批复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利用复测后稳定可靠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基标定位,即粗放样;

(5)再精确放样,后利用控制点对控制基标进行联测,即穿线; (6)实测的边角关系与设计的几何关系对比,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进行调整;

(7)对调整后的控制基标再穿线联测,直至满足规范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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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满足要求的控制基标整理成书面报告,以承包商申报表形式报业主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工程验收前移交控制基标给业主。

3.铺轨控制基标检测的限差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5.2.4款规定要求。

(三)车辆段工程施工测量中,±0.000以下部分参照第十五条(二)6之相关规定;±0.000以上部分对照本条(一)、(二)之相关规定。

(四)其他工程施工测量中,测量作业流程参照本条(一)、(二)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隧道正确贯通和满足设计的净空限界、轨道的平顺连接,施工中各项测量、检测作业,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和检测制度。凡承包商的施工控制测量方案及成果,必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要求,经自检和驻地监理审批,向业主提出检测申请(报承包商申报表与测量资料)。由业主派测量监理检测。

第十 测量监理的检测作业精度必须按不低于承包商作业精度的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检测成果报告;检测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检测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测量监理须重新检测;若测量监理重新检测后仍不能判断承包商的测量成果合格,业主将采取专项检测来处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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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专项检测,施测费用从承包商进度款中扣除。

第五章 测量分工负责制

第十九条 责任分工

(一)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分测量监理、驻地监理、承包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各管理层次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二)承包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它是单体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按测量监理提供的部分地面主控制网点或导线控制点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本工程设计图纸组织完成本段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作业。

(三)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细则的要求,督促承包商认真执行;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复测。既检查控制测量性质的测量结果,也检查细部放样性质的测量结果。

(四)测量监理负责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水准网)的完好和稳定;代表甲方进行交接桩;按本细则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对承包商申报的测量成果作出评定;对全线各分段工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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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测;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衔接。

(五)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测量监理和驻地监理是否复测和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六)测量监理阶段性地对地下主控制网的复核,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和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整性,也不分担承包商施工测量的责任。

(七)各单位工程高架、地上、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桥面或隧道的轨道位臵和限界要求,即工程的具体测量责任在承包商。

(八)承包商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驻地监理对工程形位质量控制不力,对业主委托监管的项目管理失职,驻地监理应负失控的责任。

(九)若测量监理不能及时对首级控制网进行检测,或虽进行了检测但向承包商提供了错误的首级网成果致使工程发生测量质量问题,责任在测量监理;若测量监理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未能排除存在的错误,应负检测不力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测量监理的主要任务

1.测量监理应由富有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数人主持工作;应当有富有观测经验的测量技师、技工数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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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通仪器校验的技师从事操作;以上人员应相对稳定,调换工程技术负责人须经业主同意。

2.及时掌握全线高架、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在各工点施工期间须每月进行巡检和配合业主进行例检,并及时动态掌握各工点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好施工测量检测工作计划。

3.定期复测首级控制网(GPS网、精密导线网、水准网);若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反映首级网发生变化,应立即进行检测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的完整性、正确性。各工点开工前报各标段(工点)的施工测量检测方案报业主批准后实施,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监测工作开工前须报监测方案,业主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且方案须有针对性。

4.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对承包商的控制测量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作业及检测成果满足规范要求。

5.检测全线铺轨控制基标。 6.检测全线限界断面。

7.在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至运营期间(约1年),负责地铁主体结构的沉降位移跟踪监测工作并进行相应分析。

8.对承包商测量队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9.总结推广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的偶发问题。

10.完成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关的测量任务(需业主指令)。 (二)驻地监理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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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由有工程测量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出任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有两三位助手,包括熟悉观测的技术人员或技师, 并报业主备案。

2.监理的复核方法有仪器检测,旁站监督,指令承包商复测校核,对测量方案、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的复核等。重要的对象,如地上、地下中桩,应以检测为主。驻地监理的检测应尽量使用自己的仪器,必要时也可征用承包商的仪器,但对仪器是否已经调校准确,事先应予以确认。驻地监理可以征用承包商的测工。

3.编写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业主审批。

4.指令承包商在开工前做出完整的施工测量设计,审定批准施工测量设计,报业主审定及备案。

5.对承包商按设计实施测量作业进行日常监督,控制其投入的技术力量及所用的测量仪器满足要求。

6.建立可行的批准程序,把测量放样作业作为必经工序加以核准。

7.作为信息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指令承包商结合计量支付或实地测绘实际完成的工程(工序)形位尺寸,填绘值班竣工图或形象进度图表。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形位关系加以控制。

8.建立测量报表、测量日志及测量报告制度,指令承包商执行,检查督促承包商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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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及本细则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要求,督促承包商按时进行控制测量作业,并积极协助测量监理进行检测。

10.对相邻工点承包商的测量衔接问题进行协调。

11.工程完工时督促承包商进行线路断面测量及车站结构净空测量;组织承包商向业主移交施工控制点。

(三)承包商主要任务及要求

1.承包商的测量队应由测量专业工程师或高级测量工程师主理,应有辅助的技术人员若干人,助理工程师、观测技师、技工数人及若干测工组成。

2.由于单位工程的长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性质不同,承包商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技工人数是否满足工程需要,须经驻地监理批准,并应按其指令加强某一方面的测量力量和仪器设备。

3.承包商应按驻地监理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测量设计,并经驻地监理审查后报业主批准执行。按批准的测量设计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标志。

4.承包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测量多级复核制,不少于二级,一般为三级。具体包括对外业手薄资料的复核、内业计算资料的复核及对算、摘抄数据的复核、上报的成果资料的复核及审核、审定;现场放样时对既有控制点的边角或高差等几何关系的检查复核;关键工序总公司精测队对项目部测量成果的全面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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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商应复核由业主交给的首级控制点(GPS点、精密导线点和水准点)。并在此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控制或细部放样测量作业及规定尺寸的标桩埋设。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承包商应适当加密或改善地面控制,务求以后能有较多的“多余观测条件”保证施工测量精度。

6.承包商应完成联系测量,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并在施工过程中按测量设计把联系测量完成数次,不得依赖测量监理的检查代替施工测量。完成贯通后的地下主控制网的联测、平差。

7.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应特别关注保证行车隧道(无论车站、区间)的空间位臵,以确保不修改线路设计,并确保限界净空需要。

(1)承包商在进行施工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

(2)承包商测量队应对结构形式(装配的、现浇的、多层的等等)和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根据本单位施工管理和施工控制的实际情况对结构尺寸提出误差裕量以求最后结构不侵限。

(3)其它地面建(构)筑物、出入口应满足城市规划部门报建放线的规定和要求,设备、管线安装等的放样应满足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

8.承包商在工程进度达到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阶段时应进行控制测量;控制测量应首先对首级网进行检测;控制测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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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果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并经驻地监理审批后报业主,由测量监理进行检测。

9.轨道工程的铺轨基标测量应严格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承包商应做测量方案,经监理审定同意并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10.承包商测量队应与自己的结构、建筑、设备安装主管工程师结合,做好积累竣工资料、随时填图。对刚建成的隧道结构段作竣工形位测量及沉降变形的监测工作。

11.在隧道贯通后,与相邻工点的联测,必要时,调整隧道中线,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隧道净空断面测量。

12.按驻地监理工程师规定报告测量结果。测量作业作为工程实施的一个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允许后面的工序的操作。

13.接受和配合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检验、核准。

14.接受和配合测量监理对地上、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的阶段性复核和检查。

第六章 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中,所有测量作业的精度指标必须满足《城市轨道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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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细则由总工程师室发布、解释。工程部负责督促测量监理、工程承包商、驻地监理单位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总工程师室协助工程部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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