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穿道路与桥梁墩(柱式或薄壁式)台、墙的安全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行车时速大于、等于80km/h时,不应小于0.50m;当行车时速小于60km/h不应小于0.25;当预留的检修道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宽度时,可不设安全带。
汽车作用对立交桥,高架道路桥梁墩台的撞击力标准值和作用点按《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D60,第4.4.3条办理:即顺汽车行驶方向取1000KN,在汽车行驶垂直方向取500KN,两个方向的撞击力不同时考虑,撞击力作用于行车道以上1.2m。对于设有防撞设施的结构构件折减后的汽车撞击力标准值不能低于上述规定值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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