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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13号文 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爱够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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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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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 3 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5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 5 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6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 8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 10 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7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19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1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3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 25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 27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0 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3 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 35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 37 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 39 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 43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 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44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 46 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 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 49 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 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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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 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 58 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 59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 6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61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 6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 68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 7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7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75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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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说明

一、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及自身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六、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

七、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本直接投资相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八、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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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相关银行和申请人可按照试点政策办理所涉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十、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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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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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法规依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9.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银行在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6

办理原则 3.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如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未明确投资金额的,银行可根据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按实需原则为企业登记可汇入金额。 5.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以境内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原币划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内外汇。 6.银行完成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8.中外合作开采能源项目,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具体项目分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分属不同地区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所属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9.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直接投资(新设)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7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办理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8

原则 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银行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9.银行办理完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9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审核材料 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0

法规依据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可依规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办理原则 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或“分立”。 5.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11

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 8.境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而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属于跨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申请人应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9.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A)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B)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首先,股权企业注册地银行在查验股权企业A出资到位后,为股权企业A办理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凭证打印后交与外国投资者;然后被投资企业B方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持变更登记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增资或转股变更登记手续。 10.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并取得后续业务登记凭证后,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中方股东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 二、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银行应审核企业申请表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累计汇出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超出部分应参照利润汇出办理。 三、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3.因合并或分立,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选为“再投资”。 4.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导致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原则上应先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方权益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工商主管部门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银行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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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1.开户主体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2.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银行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银行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13

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需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1.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2.境内机构或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法规依据 办理原则 14

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2.业务登记凭证。 1.收款银行在收到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境内划转资本金(其他货币形式出资不办理出资入账登记)后,应督促标的企业尽快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并及时(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办理原则 2.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注明。 3.出资入账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不同外币间套算率为准;没有相应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4.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入账登记。 5.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申请信息与系统采集到的基本信息登记和资金流入数据进行核对和匹配。 15

1.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法规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办理原则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企业报送的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予以处罚。 4.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16

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开户、入账 1.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办理原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5.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6.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第5项材料)。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17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三、其他要求 1.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8

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办理原则 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的资金;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19

法规依据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账资金未被其他相关部门认可出资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应在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20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办理原则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21

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2.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审核材料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要求收取的材料。 2.划转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要求收取材料。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可以异地办理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原由该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的其他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 办理原则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境内再投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23

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4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规依据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 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时仅需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审核材料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办理原则 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25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26

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审核材料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或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是否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并打印留存相应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上述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等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本操作指引“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相关要求收取材料,但不收取第5项材料。 三、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和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27

结汇 1.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 2.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四、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办理原则 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7.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28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银行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11.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银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备案”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单个资本金账户累计结汇额(含以“备用金”用途结汇的金额)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备用金除外)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发布前办理的结汇业务无需核查。 13.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现场核查。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 三、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或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交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四、外方合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五、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对于需填报资金用途的应准确报送。 29

1.15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法规依据 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 办理原则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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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更换开户银行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等划出。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相应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银行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 3.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31

1.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法规依据 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 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办理原则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2

1.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收取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办理原则 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33

法规依据 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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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规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审核材料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办理原则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35

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6

1.20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法规依据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同时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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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法规依据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或银行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8

1.2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 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1.银行应根据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为申请主体办理资金汇出。银行或外汇局在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汇款银行应结合备注内容办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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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

内商品房结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提供侨务部审核材料 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其他境外个人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银行应将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办理原则 2.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后结汇履约还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审核要求执行。 3.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4.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40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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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法规依据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规 依 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核 材 料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办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理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原 则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依 [2010]31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材 料 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办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理 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原 则 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4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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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2010]31号) 依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3.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3.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办 理 原 则 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5.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7.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46

[2009]30号) 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8.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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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 [2009]30号) 规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 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材 3.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料 办 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理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原 则 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规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依 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审 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核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办 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理 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原 则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49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 2.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 3. 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5.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详见上文办理原则第4条)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6.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7.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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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规 年第10号) 依 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1.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适用办 理 原 则 本操作指引。 2.境内居民个人从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手续。 3.银行完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后,应在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同时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51

2.7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规 年第10号) 依 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核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材 料 办 理 原 则 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个人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适用本操作指引。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52

2.8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1.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办理原则 3.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自行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不再逐项审核。 4.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外汇局(资产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5.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及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3

2.9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规 依 据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一、前期费用汇出 审 核 材 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1.汇出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办 理 原 则 则上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4

2.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规 依 据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业务登记凭证。 核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材 料 审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核 3.收款人信息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银行应进行真实性审核原 则 并在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予以说明。 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55

2.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规 依 据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材 料 审 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银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核 接办理开户手续。 原 则 2.账户使用完毕后,银行可根据开户主体的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1.境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56

2.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法 规 依 据 [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一、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 审 核 材 料 二、结汇 (一)境内机构 参照本操作指引1.14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不收取第5项材料)。 (二)境内个人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税务申报单或完税凭证。 审 核 原 则

1.银行应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开户主体可汇回额度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其中,境内机构为境内银行的,境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57

2.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规 依 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审 1.业务登记凭证。 核 2.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材 料 1.汇回利润可保留在相关市场主体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审 核 原 则 2.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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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法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12]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的核准件。 材 料 办 1.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相应核准件要求办理。 理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原 则 59

三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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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企业名称: 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前期费用主要用途: 费用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转股并购 □ 增资并购 □ 资产并购) 信息登记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减外方实际出资 □外方出资义务减少 □中方减资)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 先行回收投资 □ 出资方式变更 □ 注册币种变更 信息登记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外商投资企业迁移 □ 迁出登记 迁入地区: 登记 □ 迁入登记 迁出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 提前清算 □ 到期清算 □ 转内资 □ 吸收合并 □ 特殊清算 信息登记注销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批复 文号 工商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经营到期日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所属行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企业性质 上市情况 □合资 □独资 □合作 □合伙 □未上市 □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H股上市 □其他证券市场上市)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是否投资性公司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是 □否 返程投资情况 □非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61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永久居留证号码/其他 所属国别或地区/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实际控制人名称 (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非中国境内居民的, 无需填写此项) 四、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所占注册资、实物、无形资产等,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利润分所占注册所占注册资资本见填表说明第44项) 配比例资本 本出资额 比例(%) (%) 合计 — — — 外方股东名称 五、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迁移、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合计 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 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 六、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流入信息(办理前期费用业务必填) 拟成立境拟成立境内企业或内企业或项目所在项目名称 地区 拟成立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或项目投资总额 本金额 外国投资者名称 申请流入前期费用金额 七、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必填) 转让注中方股东名称 外方股东名称 册资本(受让方) (出让方) 金额 股权转让 对价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八、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办理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必填) 62

中方股东名称 (出让方) 中方股东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外方股东名称 (受让方) 转让注册资本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九、外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办理减资业务必填) 减资外方股东名称 减少注册 资本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企业清算外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外资企业清算后有剩余资产的必填) 外方股东名称 清算所得金额 1.用于境内再投资金额 2.汇出境外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公司为非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保证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公司为返程投资企业。本公司如实披露了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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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及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即外方权益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迁出地银行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

9、“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 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

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

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

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

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 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6、“法定代表人”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

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 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 32、“外方所占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

33、“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 34、“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 35、“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6、“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非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7、“外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外方股东名称填写; 38、“所属国家/地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地”栏目填写;

39、“实际控制人名称”——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名称”栏;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境内居民,但与外方股东不属于同一国别/地区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所属国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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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40、“所占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出资额”栏目填写;

41、“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填写;

42、“出资比例”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填写;

43、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4、“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5、“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6、“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7、“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8、“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或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49、“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0、“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1、“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2、“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3、“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4、“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5、“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5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0、“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1、“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境外汇入”变更为“实物”出资;

62、“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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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主体性质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66

填表说明:

1、申请办理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或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业务(本操作指引1.5和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5、“主体名称”指主体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6、“主体代码”指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境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境内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请填写代码类型及号码;

7、“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指境内机构的登记注册地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 8、“上市情况”指主体在境内外的上市情况; 9、“特殊主体性质”根据主体实际情况勾选;

10、“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11、“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开展投资为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12、“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出资的实际币种; 13、“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境内主体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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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 境内机构主体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境外机构及个人所在 国家/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汇总) 对应出资对应出资的外商投的外商投资企业 资企业 名称 代码 本次出本次出资外方资外方股东所股东 属国家/名称 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外方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 金额 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金额 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 本次实际出资金额 三、货币出资入账信息(明细) 本次出资 外方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实际缴款人 转,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见填表说明第10项) 名称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及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68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银行填写: 银行经办人员签名: 复核人员签名: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业务(本操作指引1.7项)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指外方出资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3、“对应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码”指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9位编码;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指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登记的币种; 5、“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 6、“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指外方实际出资金额;

7、“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 8、“外方股东累计已登记到位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金额”指外方股东已经被登记的实际出资金额; 9、“本次拟登记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本次出资的注册资本金额。

10、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境内划转。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现汇与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资金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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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 4.1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 4.2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 其中: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4.3其它 五、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六、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 七、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方股利 八、外商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附注(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应付 股利 应付 股利 实收 资本 实收 资本 未分配 利润 未分配 利润 资本 公积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盈余 公积 其他 其他 当期(上年)数 期初数 历年累计 期末数 成本法核算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期末数) 备注:(存在特殊情况须在本栏目中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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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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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投资主体名称: 投资主体代码: 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种: 一、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成立方式: □ 新设 □ 并购 □ 其他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减中方实际出资 □中方出资义务减少)□出资形式 □注册币种变更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申请金额: 注销原因: □ 清算 □ 其他 二、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所在国家/地区 主要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 中方所占比例(%) 境外投资企业性质 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 联系人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他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投资项目性质 境外投资企业类型 上市情况 联系电话 企业外文名称 主管部门批准日期 所属行业 □中方独资 □中外合资 □合作 □合伙 □未上市 □ 已上市(上市地: ) 年 月 日 三、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护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境内权益出资 中方股东名称 协议投资总额 已汇出前期费用 货币出资 债权转股权 境外解决 A、 实物 B、无形资产 C、 股权 D、其他形式 所属国别或地区/境内机构注册地/境内个人常住地 四、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利润分配比例(%) 合计 - - 出资方式选择境外解决的,请说明资金来源: 五、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合计 72

协议投资总额 - 利润分配比例(%) - - 六、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境外支付金额 2:其他 七、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投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其中: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八、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投资金额 减资所得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承诺:请勾选 □ 本企业所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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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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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一、境内居民个人基本信息 境内居民个人姓名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所在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境内资产/权益出资 境内资产/权益名称: □境外资产/权益出资 境外资产/权益名称: □货币出资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其他 出资形式: 申请金额: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股权转让 (□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注销原因: □ 股权转让 □ 清算 □ 其他 联系电话 预留员工期权股数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申请事项 □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联系人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 上市地 上市日期 总资产 已发行总股数 四、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中方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外方股东名称 币种 投资金额 出资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中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国别/地区 组织机构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转让股份数 股权转让对价 1.境外支付金额 2.需汇出境外金额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外方股东名称(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 减资所得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 1、留存境外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调回境内金额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 减少股份数 2、调回境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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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中方股东名称(出让方) 清算所得金额 1.留存境外金额 2.需调回境内金额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十二、承诺:请勾选 □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外汇局): (盖章)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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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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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金额单位:美元 期初数 期末数 当期(上年)数 历年累计 指标 一、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二、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 其中: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 三、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 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 四、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 五、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 六、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 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 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

填表说明: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权益”、“其中: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3、“境外投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4、“应付中方股利”: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5、“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6、“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回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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