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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爱够旅游网
云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家庭直系亲属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支付在校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两档。

第五条 家庭经济收入仅能支付学费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应当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学费或者基本生活费,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家庭直系亲属中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 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三) 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的学生。 (四)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城镇学生。

(五) 父母残疾、患病或年迈等原因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力,且无稳定收入的学生。

(六) 其它情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家庭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 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救济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二) 家庭属于政府确认的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 (三) 父母其中一方已故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四)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灾难等变故导致经济损失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五)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六)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各级认定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 学院成立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者本专业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办公室、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 工作准备。每年7月,学校开始寄送和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负责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向新生寄送该表;学院负责在学校放假前向在校全日制学生发放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使用原已办理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

(二) 工作启动。每年9月,学校统一布置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

(三)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 年级(或专业)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国家认定标准或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核对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 学院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或者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仍有异议者,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办公室接到复议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师生质疑的情况属实,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当做出调整。 (七) 学校审批。各学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及档次送达学生资助办公室。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学院的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调整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和学院告知其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学院应及时调整,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应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实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听取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了解学生日常情况人员的反映;通过信件、电话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实地走访学生家庭等。

学院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复查工作。对于家庭困难但因各种原因不愿参与认定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和认定;对于为获得资助而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改善而未报告学院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及时报告学生资助办公室。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心理辅导、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学习费用的计算标准,主要根据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以及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相关数值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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