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协会药品价格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会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药品价格管理,为改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深化医药改革服务的全省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由与药品价格工作有关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药品价格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促进我省药品价格管理的规范化、促进江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物价局。本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省价格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南京市。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物价局内(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法规;
(二)开展药品价格理论研究,加强学术交流; (三)开展同行议价,平衡协调药品价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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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委托,开展定价药品定调价的前期准备和推荐工作;
(五)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培训药品价格工作人员;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价格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承担价格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价格事务; (八)必要时举办经济实体。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团体会员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与咨询服务单位,有关行业组织。
个人会员为对药品价格与实务有一定研究或具备丰富经验的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管理办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口头或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会长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和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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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药品价格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因工作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本会活动、可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化学药品、中药、药品流通、医疗卫生、学术研究等5个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处协调组织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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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重要人事任免;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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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届满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负责完成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咨询服务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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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务活动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要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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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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