榄核镇墩塘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总承包
合同文本
建 设 单 位: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日 期:2014年9月
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 同 (范本)
合同编号:
发包人:(建设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项目管理单位(如有): 承 包 人:
二○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0 一、词语涵义 .......................................................10 二、合同文件 .......................................................12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3 四、履约担保 .......................................................16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17 六、联络 ...........................................................18 七、图纸 ...........................................................19 八、转让和分包 .....................................................20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21 十、材料和设备 .....................................................24 十一、交通运输 .....................................................26 十二、工程进度 .....................................................27 十三、工程质量 .....................................................33 十五、计量与支付 ...................................................41 十六、价格调整 .....................................................47 十七、变更 .........................................................49 十九、争议的解决 ...................................................59 二十、风险和保险 ...................................................61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65 二十二、其它 .......................................................6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3 1 词语涵义 .................................................................................................................. 73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 74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74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75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 75 6 履约担保 .................................................................................................................. 78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79 10 转让 .......................................................................................................................... 80 11 分包 .......................................................................................................................... 80 12 承包人的人员 ........................................................................................................ 80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81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 81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 82 17 进度计划 ................................................................................................................ 82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 83 20 工期延误 .................................................................................................................. 83 21 工期提前 .................................................................................................................. 84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 84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 88 24 现场试验 ................................................................................................................ 90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 90 27 测量放线 ................................................................................................................ 91 29 安全文明施工 .......................................................................................................... 91 31.计量 ........................................................................................................................ 93 32 预付款 ...................................................................................................................... 93 33 工程进度付款 .......................................................................................................... 94 34 保留金 ...................................................................................................................... 95 35 完工结算 ................................................................................................................ 95 36 最终结清 ................................................................................................................ 96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97 39 变更 .......................................................................................................................... 98 40 备用金 .................................................................................................................. 102 41 承包人违约 .......................................................................................................... 102 42 发包人违约 .......................................................................................................... 103 44 争议调解 .............................................................................................................. 103 47 工程风险 ................................................................................................................ 104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 105 52 完工验收 .............................................................................................................. 106 53 工程保修 ................................................................................................................ 107 56 严禁贿赂 .............................................................................................................. 107 57 化石和文物 .......................................................................................................... 107 58 专利技术 .............................................................................................................. 107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07
61 保密 ........................................................................................................................ 107 62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负责人 ........................................................................ 108
62 保密 ............................................................8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建设单位):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主要工程内容): 。 三、合同工期
施工工期:指从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起算。完工日期为经发包人确认具备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之日。 四、质量安全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按照专用条款第22条执行。 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一宗安全事故。 五、工程造价
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图纸及相关招标资料总价大包干。
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 元(大写: 人民币),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元。
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该合同金额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要支付以及税金和利润,并考虑了合同期内可能发生的应承担的各种风险。
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变更处理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9条执行。 九、合同的结算原则:按专用条款第36.4条执行。
十、关于质量违约的处罚规定:按专用条款第22.1条执行。 十一、关于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按专用条款第20.3条执行。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公章) (公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 系 电话: 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委托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公章)
邮 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子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5)项目管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建设管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
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舍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l)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l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津、行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理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l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
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定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 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出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定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广州地区分行或以上)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
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定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定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l)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定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定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l)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定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定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
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公共交通
(l)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
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定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
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定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这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子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定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
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 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
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
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 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 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
29 安全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
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l)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放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
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渡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定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定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
A (F2-F1)S
(C-F1S)
式中: R一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 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 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子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这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人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 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l)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还对双方
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P= P0(A+∑B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 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 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 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 42天的各可调因
Ftn Fon
-1)
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基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时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 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 法规更改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规或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l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l)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l)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 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
(l)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l)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 28天内要求按第44.l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l)、(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有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在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
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定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人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l)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定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l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定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l)若发生第 42.1款(l)、(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l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
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来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评审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l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评审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评审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定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评审组签定协议。争议评审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名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投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评审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和解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评审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l)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定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定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 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协议书时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机构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时,任一方均有权将双方未能解决的争议向人民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l)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发生第 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
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l)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定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l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
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l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 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 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 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 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 永久工程竣工图。
(4)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 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 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 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 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 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l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
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完工清场和撤离
.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 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 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2 施工队伍的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它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
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
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 。 (4)监理人是 。 (5)项目管理单位是 。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指本合同范围内的 工程。 (5)单位工程:本合同工程为 个单位工程。 1.4工程工期
(2)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开工日期:指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中明确的开工日期。 (3)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完工日期:经发包人确认具备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之日。
1.7 新定义的的词语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南沙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合同的签定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的答疑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施工图纸
7、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8、承包人的承诺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施工技术指引 10、施工监理程序 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删除本款,代之以:总监应于开工日期前3天签发开工通知,并上报发包人。 4.4 提供施工用地
删除本款,代之以: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红线以内的土地征用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删除本款。 4.7 办理保险
删除本款。 4.9及时提供图纸
负责在该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2份给承包人。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删除本款。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将发包人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包人。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和部分施工图纸
本款增加: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单位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分部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
(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桩号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 (4)总体网络计划。
(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发包人按计划作好拆迁征地工作。
(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
(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
(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 (9)用款计划。
(10) 编制发包人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 5.14 完工清场和撤出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交工前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清理工地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且符合发包人的场地交付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承担该项清理工作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红线以外的房屋、土地、鱼塘等,确属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承包人应承担其有关工作及支付所需的一切费用。
(6)到港口、航道、海事、环保、质监、市政、交通、消防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所需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7)负责自行解决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等接入问题。
(8)协助解决部分地面附着物的清除拆迁以及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非工程问题,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驻现场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驻现场办公、住宿及交通便利等;并免费提供测试人员及有关工程测量、试验仪具、水、电和资料等。
(10)
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施
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资料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并报送给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1)
负责办理使用当地道路的有关手续,负责使用期内的养护及所发生的费
用,并协调好与地方的关系。
(12) 责。
(13) 按合同约定对精心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和修复缺陷;完成为施工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14)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否则,承包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发包人提交的管线资料积极会同管线业主在现场核实,承包人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
(15) 负责保护、维护施工范围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
(16) 遵守当地、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包人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
①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市政、码头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桥梁、码头等。对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调查。并合理使用运输工具,如运输工具荷载超过承载能力,应负责进行加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③施工范围内已有市政、码头设施的维护方案应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17) 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对本工程的参观和检查,按发包人要求做好现场布置和接待。
(18) 在工程建设期间为建设单位提供开展本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9) 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该部分施工费用但不包括补偿费用。但因清场拆迁对象原因无法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而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又必须酌情补偿的,承包人在清场费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该部分费用。清场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树木、青苗、窝棚及房屋等建筑物; 2)水中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渔网、弃船等; 3)其它需要清场的工作内容。
(20) 有责任将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以经发包人认可的在中国注册的分行或以上银行采用招标文件第4篇规定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的形式递交发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履约保函将被拒绝。
6.2履约的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并由发包人退还履约保函。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7条规定,批准施工进度计划; 3)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39条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5)按第40条规定,批准动用备用金;
6)批准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资料员);
7)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
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处理,并通知承包人。
10 转让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款不适用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本工程全部或部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让。
11 分包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款不适用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本工程全部或部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但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
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
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 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2)删除“或其授权代表”。
第(3)款修改为:项目经理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扣除工程款100000元,虽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仍应扣除工程款20000元。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13.6 增加以下条款:
对其他关键人员的管理
1) 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人员应长驻工地,并配胸卡、戴安全帽上岗。
2)技术负责人应有类似于本工程的施工经历,并持有水利水电行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扣除工程款20000元。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投标承诺关键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关键人员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人员代行其职,离岗两天及以上的,需书面向总监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违者每人扣除工程款1000元/天。未经批准离岗的情况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为准。
4)履约期间,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须按规定交给发包人保存。从开工之日起,每逾期一天上交扣除工程款1000元。
5)按照承包人投标书或月(半月)进度计划承诺用于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以不影响施工进度及质量为原则按承诺的人数及时进场,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调离施工人员且影响施工进度的,在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仍未按要求进场者,则每减少一个施工人员每天扣除工程款50元。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以下条款:
(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清单,并提交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删除本款,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材料及设备。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除本款第(1)、(2)项。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删除本款,代之以: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应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按照投标书承诺的数量、性能、规格及时进场, 若未经监理人同意而擅自减少、更换主要施工机械,或把施工机械擅自调离现场且影响施工进度,在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后1天内仍未按要求进场者,则每台机械扣除工程款1000元/天。
17 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 修改为“并据此编制年、季、月进度计划以及半月进度计划”。
本款同时增加:
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执行。如承包人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否则,承
包人除无条件接受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强制赶工措施外,尚需支付违约金,按批准的月(半月)进度计划,每延期1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 17.2 修订进度计划
本款中所有28天改为3天。 本款同时增加:
监理工程师可对批准的进度计划做出适当调整,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期完成特定分部分项工程,实现重要结点工期。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三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本款中14天改为7天,7天改为4天。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完工日期为经发包人确认具备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单位工程具备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之日。
20 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增加: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提出工期补偿外,不得因此提出调整合同价款要求。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本款中28天改为3天,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协商解决。 (2)本款中14天改为3天。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关于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如下:
本项目逾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0%,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期延误30 天内,每延误1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2)工期延误超过30 天,每延误1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
21 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工程不设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不支付奖金,赶工费用协商解决。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本款中84天改为7天。 增加以下条款:
(1)本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标准,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准。若按验收规程评定达不到优良标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本工程质量目标:除达到优良标准外,不发生1宗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的,除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办法处罚外,根据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分级,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每宗扣除工程款2万元,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每宗扣除工程款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按规定必须检验的单元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私自覆盖的,每个单元工程扣除工程款5000元,私自覆盖事后又检验不合格的,除上述扣款外每个单元工程再扣除工程款2000元。
(3)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下列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1)未按技术条款要求清基或清基不干净、不彻底,除无偿返工外,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未按施工技术要求疏浚河道或清淤不干净、不彻底,除无偿返工外,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堤脚开挖弃土不按设计要求在阶地上平整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未按规定进行植草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平方米扣除工程款10元。
2)施工前需对所在河段滩地临水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处理。同时,需调查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河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等, 查明这些设施的所属单位、具体位置和细节,确保有关设施的安全或商定解决办法。凡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每处扣除工程款1000元;施工时须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市政、码头设施,包括地上和地下各种管线,管井、道路、桥梁、码头等。承包人应合理使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荷载不得施工期间使用的道路、桥梁的超过承载能力,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桥梁损坏和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事故,除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无偿修复损坏设施外,按每处扣除工程款1000元。
3)疏浚弃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否则,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每立方扣除工程款100元。
4)除经监理人同意的零星砌体外,采用人工拌和砂浆、混凝土的,应当改用机械拌和,无偿返工,并按每立方米砌体、混凝土分别扣除工程款100元、500元。
5)砂浆、混凝土拌和料不按规定配合比随意上机拌和的,除无偿返工外,每次扣除工程款2000元。
6)随地拌砂浆,或砂浆、混凝土没有临时浆槽存放,或掺杂泥土进行拌浆的,除无偿返工外,每处每次扣除工程款1000元。
7)砂浆、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除无偿返工外,每立方米砌体、混凝土扣除工程款100元、500元。
8)碎石、块石有污泥、油污未清洗干净而直接采用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立方米分别扣除工程款100元。
9)浆砌石不按要求进行砌筑的,除无偿返工外,按每立方米扣除工程款100元。 10)浆砌石、板桩、铰链链锁板预制件没有按要求进行淋水养护,达不到设计标号的,除拆除或报废外,每立方米扣除工程款500元。
11)板桩、铰链链锁板预制件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含砂斑)、平整度(用2米直尺测平面)、平直度(用5米直尺测轮廓线)、相邻板桩、铅丝笼块石错牙应达到以下标准:
①蜂窝面积不超过所在面积的0.2%,麻面(含砂斑)面积不超过所在面积的0.5%。 ②板桩、铰链链锁板表面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毫米,平直度误差不超过5毫米。误差超标的,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打磨、修补。
③相邻板桩错牙不超过3毫米,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毫米,误差超标的,拔出桩重打。
④相邻铅丝笼块石错牙不超过5毫米,平整度误差不超过8毫米,平直度误差不超过20毫米。误差超标的,重新砌筑。
蜂窝、麻面(含砂斑)面积超过上述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分别按5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扣除工程款;平整度、平直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500元/处、1000
元/处扣除工程款。不足一个扣除工程款单位的,按一个扣除工程款单位进行扣除。
12)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除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出场外,尚需按以下各项分别扣除工程款:
①土料:每立方米50元; ②砂:每立方米60元; ③块石:每立方米80元; ④水泥:每吨500元; ⑤钢筋:每吨4000元; ⑥模板:每平方米150元; ⑦碎石:每立方米100元;
监理人指出后仍强行使用的,除清除出场外,需加倍扣除工程款。
1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免检证的,按不合格材料论处。若强行使用,除清除出场外,并加倍扣除工程款。
14)草皮及其铺设质量不合格的,按50元/平方米扣除工程款;树木及栽种质量不合格的,乔木按500元/株扣除工程款,灌木按100元/株扣除工程款。
15)工程竣工验收前,经抽检发现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土方、混凝土、浆砌石按每个不合格点扣除工程款1万元。
1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出的质量问题,除返工整顿外,每个问题扣除工程款5000元。
17)无法具体确定不合格工程量的,则以当日上午(或下午)半天工程量作为扣除工程款的处罚工程量。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删除第(1)、(2)条,并代之以:
(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 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定供销合同交给发包人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发包人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
3) 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费应由承包人承担。
4)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
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承包人每次处以1~5万元的处罚。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
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a.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
b.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发包人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
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
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发包人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发包人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承包人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承包人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
(2)在施工中,承包人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
(3)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发包人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南沙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定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
(4)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
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5)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
(6)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承担所需费用。试验须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经监理人同意的合格检测单位进行(如承包人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进行材料实验,实验室资质须经过监理人的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删除本款。 25.3 重新检查
删除本款。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本款增加:
对工程项目划分中明确的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承包人私自覆盖的,每次扣除工程款5000元;私自覆盖而事后又检查出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再扣除工程款2000元。
27 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29 安全文明施工
29.1 治安保卫
删除本款全文,代之以: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治安保卫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协助当地门落实。 29.2施工安全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承包人须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增加:
(5)本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1宗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照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办法处罚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分级,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每宗扣除工程款10万元,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每宗扣除工程款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6)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及其他有关规律法规、制度和本合同规定,制定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预防消防、防汛、环保及其他方面涉及的各类施工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减少损失,降低危害。上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7日内提交监理人审批,不能按时提交或提交的文件不合格的,按违约处理,扣除工程款2000元,并视情节加重处罚。
(7)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胸卡,否则按每人每次扣除工程款50元。
(8)承包人应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落实公示牌、警示牌、施工围蔽等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安全操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落实上述措施,每发现1例,扣除工程款2000元。
(9)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其他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落实上述措施,每发现1例,扣除工程款2000元,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本款(5)处理。
(10) 承包人必须配备应急和备用电源、水源等,避免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对工程正常和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其他投标报价中。
(11) 工程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指出的安全问题,除返工整顿外,每个问题扣除工程款5000元。
31.计量
31.1工程量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报的工程量为参考工程量,投标人须以招标图纸、技术条款和投标时施工现场的情况为准。投标报价时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和工程量为计算依据,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有出入的,通过投标单价体现。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条款第36条办理。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5)本项修改为:本款(1)~(4)项计算的工程量只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31.3计量方法
增加“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本款中28天改为7天。
32 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0%。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一次性支付,在合同签定后且承包人按要求提供相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后按本合同条款33.4款支付。
(3)每一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工程进度款的20%作为抵扣工程预付款,直至
工程预付款抵扣清为止。扣清工程预付款后退还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
工程预付款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参考格式,并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若承包人未能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删除本款,代之以: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33 工程进度付款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33.1承包人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承包人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工程保修所必须之费用,其中还包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该费用是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定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
33.2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结算一次,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前按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支付申请书并备齐有关资料送监理人审核,资料包括: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作)量完成清单,工程(作)量签证单,工程验收汇总表、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违约处罚通知单、工程结算评审通知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上次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后14天内完成审核。
33.3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0.0 %。另20.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15.0%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0% 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5.0%为工程保留金。 33.4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完成付款证书审批后14天内发包人应完成财政付款申请上报工作(以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向财政部门发出的申请支付申请函发文日期为截止计算日期),发包人不对由于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原因引起的支付延误承担责任。因承包人支付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不齐或错误引起的支付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5 当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不足以承担因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时,发包人可对动用暂扣的结算金和保留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33.6 若承包人拒签违约处理单,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4 保留金
(1)百分比为:5%。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5%。 (2)取消本项。 (3)取消本项。
(4)本项修改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责任,监理人出具支付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工程保修期满后尚有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剩余工作没有完成且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则监理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
35 完工结算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
(1)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和复核,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送来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送财政部门审定。完工结算申请单必须附有关结算书及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
(2)在完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财政部门完工结算核定确认通知书。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天内完成复核,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审批,并按合同条款3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且竣工验收通过后的28天内”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修改为“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第33.4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增加以下条款: 36.4最终结算办理
(1)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2)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图纸及相关招标资料总价大包干承包合同。总价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合同价不随人工及正常材料价格波动、施工方案、地形、一般地质变化以及费用标准和工资等变化而变化的合同,以
经发包人认可的中标价为总价,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支付,除合同条款第37和第39条规定以外不作任何调整。
(3)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原招标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相比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材料价格、人员工资、机械台班等成本上的变化原则上不作为工程造价调升的依据。当《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等最新允许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调整:
(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其材料单价价格差价超过±30%的材料项目方可进行调整,其价格单价差价不超过±30%的材料项目不得列入材价调整范围,均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价差不属于上述调整范围。可调整的主要材料名称为:钢筋、水泥、砂、块石、碎石、木材、柴油、汽油。具体调整结果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完工结算为准。
(2)符合上款材价调整范围的主要材料在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与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超出±30%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
①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且 价差=期
(1—
格》
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
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
单价
)×100%>
30%时
当计
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
0.7)
②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且:
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
(
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1)×100%> 30%时
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施工期间的材料指导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指导价格×1.3)
主要材料的当期总价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调整后的当期主要材料价差结算价=主要材料单价价差×当期计划应完成工程量(且实际已完)中相应材料量中符合调价范围的材料量小计。
(3)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所造成的材料(设备)价差按以下原则 办理: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取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和招标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中,删除②、③,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变更分为第I类变更和第II类变更,本项中④、⑤、⑥为第I类变更,①、⑦为第II类变更,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按以下规定办理:
a) 第I类变更累计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在中标价5%以内的,则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参与合同价格调整,但超出中标价5%以外的部分据实调整合同价。因第I类变更引起的临时工程,除围堰、导流、基坑工程量变化外,其余均不予调整。
b) 第II类变更,包括因此引起的临时工程量增减,均按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因堤轴线长度增减或轴线横断面范围内增减施工项目的,也按第II类变更处理,据实调
整合同价。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37条规定据实调整合同价。 以下情况不作为变更处理,不予调整合同价:
(1) 对于堤防工程,堤轴线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图纸标示的地面线与实际地形不一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 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工作。
删除第(2)条,代之以“由于变更引起的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的任何变动,均不予以调整项目单价和合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删除第(2)款。
增加39.2.1:变更的审核和批准手续按《广州南沙开发区(南沙区)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文件等最新办理。变更项目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条款第36条办理。
39.2.2变更前后项目引起的单价和合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即投标综合单价),应以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适用于本工程的广州地区最新定额和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指导价格等计算的项目综合单价作为参考综合单价,与投标综合单价进行比对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a).对于变更增加工程,若投标综合单价不高于参考综合单价的10%,可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中标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的价款。若投标综合单价高于参考综合单价的10%,则中标清单以外的工程量不得采用合同价格计价,应以参考综合单价按合同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下浮后执行。
b).对于变更减少工程,若投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参考综合单价的10%,不得采用
合同价格计价,应以参考综合单价按合同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下浮后执行。
(2)若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以工程实施期(发包人批准)适用于本工程的广州地区最新定额和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指导价格等计算的项目综合单价作为参考综合单价,以参考综合单价按合同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下浮后执行。其中材料价格及人工、机械台班费的确定方式为:
a).若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则直接采用;若无相应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以变更通知书下发的时间为准)广州地区材料指导价格; b).若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则直接采用;若无相应的价格,则采用施工期间国家有关计价文件的单价,若遇国家及地方文件调整的,按调整文件要求执行。
(3)无类似项目的定额和材料价格时,则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单价或合价。
39.2.3合同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并由监理复核,经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确认。 39.3 变更指示
(3)本款中14天改为7天。 同时本款增加:
(4)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报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地上附着物拆卸(除)、鱼(虾)塘处理、清淤、排水及其他相关临时工程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时,不得以任何原因增加该部分费用。
(5) 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
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发包人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外,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因此而发生工程量与造价增减,由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图纸7天内(过期发包人不予受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单”,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结算依据;因此而造成工程量与造价增减,其计量结算办法参见本专用合同条款39.2款。 (6)合同签定后,承包人进场施工,中途如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必须执行停建、缓建命令时,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建至安全部位,避免更大损失。此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的价款,并向承包人作价接收已为本工程所储备的材料;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9.4 变更的报价
(1)本款中28天改为7天。 39.5 变更决定
(1)、(2)本款中28天改为7天。 增加(4)项:
监理人签署的变更指示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执行,不得拒绝。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删除本款。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删除本款。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删除第(1)、(2)款,增加“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倘如承包人有合理化建议措施,必须事先提出变更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施工方案,经发包人、设计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后,方可实施。凡未经设计、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的图纸和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的,均属手续不全,一概无效。由于承包人按无效图纸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删除本款。
40 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本款增加: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9条的暂定金额。备用金金额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金额填写,承包人不能更改。 40.2 备用金的使用
“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修改为“并根据第37条、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1 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1)项修改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签定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完成任务。
(5)项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完成半月进度、月进度和季进度计划。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修改为: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天内予以整改,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扣除工程款。承包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本款中28天和14天均改为2天。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本款中28天和14天均改为2天。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3删除“逾期完工”。 ○
4修改为: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赔偿金至少为本项○1)○的15%。
42 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1)项修改为:发包人未能协助提供测量基准。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款增加:补偿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2 争议调解组
本款中84天改为28天。 44.3 争议的评审
本款中28天改为14天。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删除本款第(1)、(2)项。 47.2 承包人风险
本款增加:承包人投标总报价中应包含风险金。风险金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不利因素对工程影响所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补偿,风险金额度由承包人在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现场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自行测算确定。风险金包含以下因素:
(1)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漏项或计算误差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施工图纸中地面线与实际地形不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设计变更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变更引起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变动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4)人工工资及费用标准、施工方案、地形、一般地质变化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主要材料单项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内及其他材料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5)征地拆迁、当地群众对工程施工的干扰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因施工对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造成损害的赔偿,或设计未考虑但现场必须采取的对相邻建筑物、构造物的应急防护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7)由于施工图不清晰造成的工程量计算误差,以设计单位补充出具的施工详图为准,视为招标图纸不变,不予调整施工合同价。
(8)对于搅拌桩工程量,因在设计阶段难以准确设计桩长,因此,以搅拌桩施工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和质量验收标准为准,视为招标图纸不变,不予调整施工合同价。
(9)其他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
合同签定后发生第 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或遇国家宏观计划决策,或因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按照39.3第(5)款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项修改为: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投保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修改为: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根据《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第二章第三节1.3工资附加费),人工预算单价已包含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费用及标准参照[穗劳社工伤〔2007〕3号]文的标准执行。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修改为: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保险单的副本或正在办理的凭证。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删除本款。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删去本款条文,代之以: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52 完工验收
52.2 完工资料
同时本款增加:
(8)其他发包人要求的资料。 (9)以上资料电子资料(四份)。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本款中28天改为7天。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增加以下内容:
(1)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之内提交合格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如承包人未能按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500元。
(2)承包人应在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合格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承包人未能按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1000元。
(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在指定的位置设置变形观测基点进行观测,并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观测成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扣除工程款500元/日。
(4)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后30天内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每拖延一天,扣除工程款3000元。
增加以下条款:
52.8 完工验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相关规定
(3)水利工程验收的其他管理规定
53 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壹 年。
56 严禁贿赂
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定廉政责任书。
57 化石和文物
如发生,双方另行协商。
58 专利技术
删除本条。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不作奖励。
增加以下条款: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2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负责人
62.1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项目管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职责。项目管理单位不能单独履行的,由发包人协助履行。
(2)项目管理单位经发包人授权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力,但行使以下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7条规定,批准施工进度计划; 3)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本第33条规定,批准拨付工程款; 5)按第39条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6)按第40条规定,批准动用备用金;
7)批准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资料员);
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项目管理单位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 9)其他需要发包人授权的事项。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项目管理单位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人、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62.2项目管理负责人
项目管理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单位驻工地履行项目管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项目管理负责人的任命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项目管理负责人易人
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2.3项目管理员
项目管理负责人可以指派项目管理员负责实施项目管理中的某项工作,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将这些项目管理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项目管理负责人的同意。 62.4项目管理单位的指示
(1)项目管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项目管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按上述第62.3款规定授权的项目管理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62.5项目管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项目管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项目管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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