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尺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包管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尺度。第二条 本尺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筹划法人登记。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含: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很多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很多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很多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很多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很多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平安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平安有包管。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很多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
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很多于每百生15台。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尺度和教材。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需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包管。第十三条 本尺度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尺度,是教育行政部分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分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分可制定高于本尺度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法子。
对于遥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尺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分依据本尺度制定,报教育部存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分另行公布。第十四条 本尺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尺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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