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科学之友 Friend of Science Amateurs 2007 ̄01, ̄1囝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及完善建议探析 杨燕渤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160) 摘要:分析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指出了现今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立 法的建议。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完善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O一8136(2007)O1-0081—02 1计算机网络犯罪概述 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 西往网络空间里搬,这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 1.1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 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进行的 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的界限和 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 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 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 分之百安全的防护农,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 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欺欺人和可笑了。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 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贪污等。前 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的 者是因计算机网络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 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 计算机网络犯罪,又称为狭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后者是利用计 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 算机网络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网络相关 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 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 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 1.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 扩张和加剧。 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①计算机网络犯 2_2防范技术的落后性 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 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 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 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 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 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 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 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 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 ②“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目前,在我国负责提 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 供国际互联网接人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 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账户,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 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 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 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 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 瘫痪。③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 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 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活动。 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 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探析 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一20%,而我国还不到1%; 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 亿元人民币,相差1 000倍 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 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 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 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 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 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 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地制止和减少计算 展开,但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认清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 2.3网络立法的滞后性 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 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星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虚拟 2.1 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 开放性是计算机网络最根本的特性,整个网络就是建立在 是空白,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 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 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 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 有效地处理好当前发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义如原《刑法》 一81—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杨燕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原因及完善建议糠析 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3个计算机犯罪罪名, 远不能涵盏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 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 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l}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 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 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 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 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 善。因为网络既在普及之中,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 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 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 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 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 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 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 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3完善立法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 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 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 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 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 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 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法 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 安管理处罚条法》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 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 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 3.2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 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 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 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 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 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又 向全国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 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诈骗、诽谤等15 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这些规定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 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 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 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 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 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 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3.3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急需完善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 对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是: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 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 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 多需要完善之处,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提出若干改进意见: 3.1 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 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② 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 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 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 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彼此协调和 正确定位。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The Reason and Perfect Suggestions of ,、nme 0n omouter Network Yang Yanbo ,● ,、 一一 一 Abstract:Analyses the reason of computer network crime,pointes out the lawmaking sho ̄age of our countrythus puts forward some perfect suggestion for it. Key words:tIle network crime;perfect 一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