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惠高速公路高边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潮惠高速公路高边坡路段设计施工动态管理, 规范
变更范围、权限以及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 制工程投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惠高速公路全线高边坡路段的变更。
第三条 高边坡主要分为高填方路堤和深挖方路堑及填挖结合部的施工工艺方法。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 原则,严格按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 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二章 变更依据
第七条 高边坡变更设计应收集变更范围的地形、地貌、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综合考虑材料供应、工程投资、环 境保护、路堤填土高度、路堑边坡防护、施工工期、施工方法、施工安全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处治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
第 高边坡路段变更设计应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 察规范》(JTG C20-2011)等相关规范以及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 理办法,结合设计资料、等相关资料及现场施工条件,综合分析后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章
高边坡变更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场清表后,在熟悉图纸及地质资料基础上,首先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由各总监办总监审批,审批完成后报总工办备案。如为地质不良地段开挖时,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待方案确定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高边坡变更原则上分为现场地质情况与原设 计不符;自然条件原因,如地质不良地段开挖或填筑、相关防排水、边坡支护方式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在查明变更原因后,要及时发出变更意向,同事收集相关资料。 再通知业主分管 副总工、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核实的内容
凡参与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包括原设计方案及与原设计方案不符的原因。核实情况属实后,业主副总工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议,确定处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应明确变更的范围及方案。施工单位实施时超出会议纪要确定的工程量,施工单位须自行负责。原则上,施工单位需待正式下发的 会议纪要方能施工。
第十二条 根据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超出办事处变更权限的、或涉及全线共性问题的,由业主总工程师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确定处理方案,参加人员包括办事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单位、
专家参加会议,并形成变更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高边坡变更由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确 定高边坡变更的权限并按有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第四章
高边坡变更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软基变更处理原则:
1、一般软土路基底部先换填 50cm 的透水性材料(碎石土、砂砾、 碎石等),再换填一般路基填料至原地面标高;
2、地下水位较高、采用挖沟引水、抽水等措施无法降低水位的, 或挖填尺寸过小,压实机具无法进行压实的,经业主总工程师同意可 适当提高换填透水性材料高度;
3、在保证工后沉降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存在不均匀沉降造成路堤质量隐患的,经业主总工程师同意可采用抛填片石等方案处治。
第五章 深层软基变更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清表后,由设计单位适当加大地质钻探 密度,设计单位根据地质钻探资料和试桩结果细化原设计,然后提 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审核后下发正式文件,原则上施工单位根据 正式文件施工,监理单位按正式文件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袋装砂井桩长控制原则:以地质钻探资料及业主正式 发文作为依据,桩长宜穿透软土层进入硬土层 0.5m~1m。
第十七条 在施打管桩前,应在有地质钻孔资料处试打,将试打 结果提交设计单位。需修改收锤标准的,设计单位应以书面方式提 交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经业主、监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以修 改后的收锤标准施工。
第十 采用锤击法施工管桩的,桩长采取双控原则:以地质 钻探资
料为依据,以桩长进入持力层 3~4m 为主;锤重 2.5t、冲程
1~1.5m 的最后贯入度<80~100mm/10 击、锤重 5t、冲程 0.8~1.2m 的贯入度<200mm/10 击为辅(如有设计修订的收锤标准的,以设计收 锤标准的为辅)。
第十九条 采用静压法施工管桩的,桩长采取双控原则:以地质 钻探资料为依据,以桩长进入持力层 3~4m 为主;终压值为设计单 桩承载力的 1.5 倍(路基、涵洞段)、终压值为设计单桩承载力的 2 倍(挡土墙段)为辅。 第二十条 袋装砂井桩长按桩数的 5%抽查。桩长的抽查方式以抽 拔出实际测量长度计量,桩长比设计桩长长的,按设计桩长计量,桩长比设计桩长短的,按实际桩长计量,实际桩长比设计桩长<10%的,按废桩处理;管桩桩长按桩数的 5%抽查。桩长按实际测量长度 计量,施工前,必须在桩底焊钢板,在施打过程中不允许泥土带入。 桩长比设计桩长长的,按设计桩长计量;桩长比设计桩长短的,按 实际桩长计量,实际桩长比设计桩长<10%的或桩内进入泥土无法量 测,按废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深层软基变更由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确定软基变更的权限并按有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第六章 深层软基变更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软基变更处理原则:1、软土底面埋深超过 3m 的一 般软基路段采用袋装砂井堆载预压处治;2、软土底面埋深超过 3m 且下伴生严重液化砂土层的一般软基路段采用加强型砂井处治;3、 桥头路段、底宽超过 5m 的箱涵及软土底面埋深大于 10m 的一般软基 路段采用管桩复合地基处治;4、软土层上面为硬壳层,硬壳层的厚 度大于软土层厚度 2 倍,软土厚度小于 2m 且填土高度不超过 8m 的 一般软基路段采用堆载预压处治。
第七章 软基监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按设计图纸要求布置监测点,监测指标 严格按设计要求。布置监测点前应编制专项的监测方案提交给监理 单位,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能进行软基监测。每月将监测情况 报送监理单位并抄送业主,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单位软基监测点进行 抽查。业主安排的第三方软基监测单位监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协 助。
第二十四条 软基监测频率原则上按设计文件要求实施,当发现
侧向位移速率(设计图纸给定指标)等指标异常,路基有失稳的可能, 应立即停止路基填筑,并通知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由业主 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召开现场会议,并按潮惠高速公路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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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确定变更权限及完善变更手续。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全线范围软基处理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 料等相关共性问题变更的,办事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潮惠总工室, 由潮惠总工室牵头制定变更方案。
第二十六条 软基处理属于隐蔽性工程,应务必确保工程数量 的准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须加强巡查,督促施工单位按已确 定的会议纪要、变更设计图纸实施。工程计量时,要求施工、监理 以及办事处“三方”及时进行现场签认,做到“工完量清”,并须提 供证明工程量的多媒体资料(记录开挖前、开挖后、填筑过程及填 筑完成的内容)。并将现场相关照片上传至潮惠高速公路影像管理系 统。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潮惠公司总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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