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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第01讲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治理法规

第一篇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法规

第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治理法规

第一节 水电工程质量治理规定

一、概述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共分总那么、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治理、施工质量治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那么等八章。

依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表达。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依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依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那么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

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依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往常时期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依照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形,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治理实施方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依照工程规模托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

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托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职员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阻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体会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治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2.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操纵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操纵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操纵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装鉴定和质量巡视职员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打算,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

作,依照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职员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

4.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治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治理情形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职员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操纵和治理部门能行使职能。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形;要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形、缘故及处理结果;质量治理方面的情形等。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益直截了当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治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三、水电工程的质量治理

1.设计质量治理

依照«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有关设计质量治理的要紧内容:

〔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不多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

〔2〕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

〔3〕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差不多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度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运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5〕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运算书、各时期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通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

〔6〕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差不多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

〔7〕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差不多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阻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

〔8〕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那么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那么、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9〕关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样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关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样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托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10〕设计优化及采纳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阻碍。

〔11〕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

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和谐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形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

〔12〕设计单位应派显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固,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样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2.施工质量治理

〔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治理应采纳GB/T 19000族质量治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治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2〕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平、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判,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紧条件 : 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3〕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形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4〕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

〔5〕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6〕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样不承诺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判,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治理方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形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操纵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操纵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固。

〔8〕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治理。临时合同工一样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样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专门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9〕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操纵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操纵,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觉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3.材料和设备质量治理

材料和设备质量治理的要紧内容:

〔1〕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要紧材料的造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那么,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和谐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3〕工程要紧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

〔4〕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截了当责任。

〔5〕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体会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禁止发货。

〔6〕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7〕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

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8〕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依照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体会的仓储业务治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美的治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9〕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治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4.工艺及外观质量治理

工艺及外观质量治理的要紧内容:

〔1〕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2〕对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治理的重要内容,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在投标设计时期,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3〕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

过程操纵,确保外观质量。

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

〔4〕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5〕水电工程验收时,依照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判。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四、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的要紧内容:

〔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样包括施工预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藏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2〕施工预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形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对

施工单位项目部终检结论的签认—编者注,下同〕

〔4〕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监理单位对隐藏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5〕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6〕工程阶级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治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己于2000-11-03公布«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编者注,下同〕。项目法人要依照工程进展情形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打算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预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判。

〔7〕工程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五、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试行〕»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应同意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总站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治理工作,并直截了当负责列入国家建设打算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治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治理。

质量监督的要紧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差不多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治理的方针;〔2〕监督有关质量治理方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3〕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治理工作;〔4〕参加重要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5〕组织有关水电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6〕负责水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和质量巡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7〕质量监督总站实行质量巡视制度。质量监督总站聘任巡视员,共组织巡视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质量巡视工作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实施细那么»执行。〔8〕依照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托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1.5‰收取,要紧用于聘任质量巡视员和专职质量治理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造价。〔9〕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本地区建设打算或在本地区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其工作原那么,并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

一、概述

1.差不多概念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和地点合资、地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治理概述

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多、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质量阻碍因素多等特点,同时,水利工程施工受气候、水文条件阻碍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工作难度大。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治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1日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部令7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两个专门行政区和地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00年1月30日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二、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治理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托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治理工作,指导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治理工作。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治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指出,

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专门情形下,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那么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操纵、施工单位保证和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治理。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益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截了当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截了当责任人。

三、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哪个参建主体出了问题,哪个建设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假如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运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藏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显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因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最差不多的原那么和方法确实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治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依照工程特点

建立质量治理机构和质量治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同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同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治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畴,水利工程一样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一样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因此应该通过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制度,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畴〞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治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强调,关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之一,是工程质量操纵体系,也是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受项目法人托付,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治理,«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那么、工作的服务特性、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均作出了规定。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同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治理的要紧内容: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依照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样监理人员上岗要通过岗前培训。

〔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动身,签发施工图纸;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5〕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6〕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水利部2003年公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3.设计单位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照建设的要求,查明、分析、评判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点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照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截了当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治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治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诺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同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操纵,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以下差不多要求:〔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差不多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运算成果可靠。〔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时期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把握施工现场情形,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时期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判意见。

4.施工单位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施工单位是实施设计文件的活动主体。施工活动是按照合同、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建筑、设备安装,建筑具有使用价值工程实体的活动过程。因此,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治理能力和治理行为关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起保证作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同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

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通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治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方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操纵。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爱护好现场,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5.材料、设备采购方的质量治理职责与义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然而,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这些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依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要紧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

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依照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标识。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能够依照合同由建设单位采购,也能够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益,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专门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治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治理。县级地点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规定,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治理的原那么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形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治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治理和资质审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承诺范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阻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时期,必须同意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2]2号,下同〕,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规定,依照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托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纳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五、水利工程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保修的要紧内容是: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样许多于一年。有专门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2〕工程质量显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

〔3〕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显现工程质量问题,一样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能够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那么视作无效。

工程保修期内修理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其中,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方面的缘故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材料设备不合格缘故,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定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定

第一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概述

1.目的

制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目的是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适用范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二、验收工作的要紧内容和依据

验收工作的要紧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时期建设的条件。〔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体会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判。〔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

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打算编制验收打算,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时期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判意见。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验收分类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时期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差不多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治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分部工程验收的要紧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许多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时期验收>

〔二〕时期验收

1.一样规定

依照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期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时期验收。依照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时期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时期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时期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点及有关部门参加。

时期验收的要紧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形。〔3〕 检查待建工程的打算安排和要紧技术措施落实情形,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时期验收的成果是〝时期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时期验收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导流工程已差不多完

成,投入运用后不阻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连续施工。〔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藏工程差不多完成。〔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预备工作。〔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差不多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差不多落实。〔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截流前验收的要紧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藏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形,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情形。〔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形,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形。〔4〕 研究验收中发觉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蓄引水验收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3〕引水操纵设施已差不多完成。〔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差不多建成。〔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6〕下游引水工程差不多完成。〔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差不多完成。〔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差不多完成。 〔9〕 蓄引水后阻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差不多形成。〔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差不多编制,措施差不多落实。

蓄引水验收的要紧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形,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情形。〔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

情形。〔4〕研究验收中发觉的问题,专门是阻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5〕确定能够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4.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差不多完成。〔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试运行。〔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预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操纵和爱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预备就绪。〔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外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运行操作规程差不多编制。〔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机组启动验收的要紧工作:〔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形,鉴定质量。〔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打算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刻。〔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运行的要紧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刻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缘故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依照当时的具体情形,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刻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刻一样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许多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刻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具体情形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托付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差不多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早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阻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阻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3〕运行治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 少量层工已妥善安排。〔5〕 需移交运行治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治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早启用协议书。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点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投入使用验收要紧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

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治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除差不多提早验收投入适用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差不多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样以2~3人为宜。

完工验收要紧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许多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

1.初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要紧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投资

已差不多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3〕有关验收报告已预备就绪。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治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初步验收的要紧工作:〔1〕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2〕工程建设情形,鉴定工程质量。〔3〕上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觉问题的处理情形。〔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判。〔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预备情形。〔7〕依照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召开大会。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储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2.竣工验收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能够适当延长期限。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觉的问题已差不多处理完毕。〔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治理的有关规定。〔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差不多处理完毕,工程要紧建筑物安全爱护范畴内的迁建和工程治理土地征用差不多完成。〔6〕工程投资差不多全部到位。〔7〕竣工决算差不多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投资和治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2〕 投资、地点治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点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那么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3〕和地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4〕 地点投资和治理的项目由地点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5〕 地点与地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那么上由要紧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要紧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爱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治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项目法人应提早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

天前将相应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刻、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的要紧工作:〔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治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形。〔3〕和谐处理有关问题。〔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会一样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预备情形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2〕 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治理工作报告〞;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检查工程。〔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和谐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5〕召开大会。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假如在验收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治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治理规定

一、概述

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专门重要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实施。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治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治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为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缺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治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水利部于2007年4月1日制定并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治理规定»。

二、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验收的基础。验收是指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时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水利工程验收的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1〕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要紧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四、验收行为主体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治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治理工作。

五、验收程序

〔一〕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打算,报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能够邀请工程运行治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能够托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托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托付书中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时期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要紧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验收的备查资料。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能够依照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二〕验收

时期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能够依照工作需要托付其他单位主持时期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通常,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操纵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1〕水利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

地点项目,以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以地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或者其托付的单位〕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3〕地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的,能够依照工程实际情形,会同省级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三〕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时期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爱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能够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时期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时期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时期,应当组织进行时期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能够增设时期验收的环节。时期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治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点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时期验收工作。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时期验收前,能够依照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前款有

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时期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时期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时期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五〕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能够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原那么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那么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能够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那么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连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能够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时期。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形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能够依照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

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有关地点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治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能够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能够依照竣工验收的需要,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预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预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由地点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治理机关。

第三节 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概述

〔一〕适用范畴

«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打算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及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列入地点建设打算或地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时期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收目的

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治理,保证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 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公布«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和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 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三〕验收依据

水电站差不多建设工程验收依据:〔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2〕合同中明确采纳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专门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治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四〕验收组织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托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治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 收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 托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 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治理、监督和和谐工作。

〔五〕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谐、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 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 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二、验收分类及其规定

〔一〕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截流验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导流工程已差不多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 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能够过水,且过水后可不能阻碍未完工程的连续施工。〔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藏工程差不多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预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4〕安全度汛方案差不多审定,措施差不多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讯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 程和移民安置打算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差不多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差不多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

2.工程截流工作打算

项目法人应在打算截流时刻前将工程截流工作打算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验收委员会应进行的要紧工作:〔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 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

3.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备案。副本假设干份, 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二〕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 立即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蓄水验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可不能阻碍工 程的连续施工及安全度讯。〔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差不多完成,拦污栅已就位,能够挡水。〔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差不多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操纵泄水,调剂库水位。〔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差不多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 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势测量差不多完成;蓄水后阻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预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能够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

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9〕生产单位的预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操纵设备的 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能够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阻碍工程 蓄水的明确结论。〔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

2. 验收申请和批复

项目法人应在打算蓄水时刻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蓄水验收打算安排;〔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治理机构名称;〔3〕 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 收任务,指定安全 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 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讯措施打算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 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3〕对个别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检查次年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3. 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

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备案。副本假设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三〕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差不多建成,或挡水建筑物 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 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 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洁净。〔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差不多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 运行的需要。〔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 升 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操纵、爱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 算机现地操纵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运算机临控系统通信的条件。〔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差不多建成,能满足高压 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差不多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9〕负责电站运行

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 运 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 的需要。〔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 组应在机组启运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要紧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形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3.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 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 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3〕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 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 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打算。〔4〕依照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 工作和本卷须知,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刻。

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 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要紧出资方备案。副本假设干份,分送地点、电网 经营治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四〕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差不多建成,能发挥效益且需要提早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5.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差不多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2〕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4〕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差不多完成,能保证工作安全运行;剩余 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5〕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预备工作。〔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6.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位的汇报。〔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副本假设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五〕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通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查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打算时刻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 验收任务,指定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

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3〕工程运行差不多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查,最高库水位差不多达到或差不多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能够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 、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要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 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副本假设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打算时刻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报送库区移 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治理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1〕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打算安排。〔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3〕有关省级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 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 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经贸委。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要紧工作:〔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治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判,对存在的要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

项竣工验收鉴定书。〔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假设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3.其他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4.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 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 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述;〔2〕验收工作简况;〔3〕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要紧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4〕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要紧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形;〔5〕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打算安排。〔6〕结论。

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已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2〕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能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3〕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阻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程

建设和竣工验收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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