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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实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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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六、击 实 试 验

(一)概述

击实试验的目的是用标准击实方法,测定土的含水率与干密度的关系,从而确定土的最大干密度(dmax)和相应于最大干密度时土的最优含水率(wop)。

本试验适用于粒径小于5mm或含粒径大于5mm的颗粒质量小于总土量3%的土样。 (二)击实试验原理

对压实过程机理的阐明包括毛管润滑理论、薄膜水作用理论、孔隙水压力理论以及表面物理化学理论等,其中以薄膜水理论最为常用。

薄膜水理论认为:含水率较小时,土粒由薄膜水包围,有较大的剪切阻力,击实时干密度低;当含水率增加,薄膜变厚,剪切阻力变小,干密度可达到最大;至增加到某一含水率,增加的自由水和封闭的气体充满土孔隙,因而干密度反随含水率增大而减小。

(三)仪器设备

(1)标准击实仪,如图附7–1所示。 (2)天平:称量200g,感量0.01g;称量1000g,感量1g。

(3)台称:称量10kg,感量5g。

(4)喷雾器或其他喷水设备。 (5)推土器。

(6)其他:盛土器、削土刀、土盒、白铁皮(拌土用)、烘箱、碾土器、筛(孔径5mm)、保湿设备等。

(四)操作步骤

(a) (b) (c) (d)

图 7–1 标准击实仪

1–套筒;2–击实筒;3–底板;4–垫块;5–提手;6–导筒;7–硬橡皮垫;8–击锤

(1)将具有代表性的风干土(a)轻型击实筒;(b)重型击实筒;(c)2.5kg击锤;(d)4.5kg击锤 样,或在低于60℃温度下烘干的土

样,或天然含水率低于塑限可以碾散过筛的土样,放在橡皮板上用木碾碾散,过5mm筛后备用(本步骤由实验室完成)。

(2)参照土的塑限,估计其最优含水率wop,预定至少五个不同含水率,使各含水率依次相差约2%,且其中至少各有两个大于wop,两个小于wop。按各个预定含水率及土样原有含水率(由实验室给出),用下式计算各个试样所需的加水Ww:

WwWw00.01(ww0)

10.01w0 ( 7–1)

式中 Ww——试样所需的加水质量,g;

Ww0——含水率为w0时试样的质量,g;

w0——试样原有风干含水率,%;

1

w——预定含水率,%。

(3)按预定含水率制备试样。取土样约2.5kg,平铺于不吸水平板上,用喷雾器或其他喷水设备均匀喷洒预定的水量,稍静置一段时间后,装入塑料袋内或密闭容器内浸润,以使土中水量分布均匀。浸润时间对高液限粘土(CH)不得少于一昼夜;低液限粉土(CL)可酌情缩短,但不应少于12h(教学试验时可取用实验室已准备好的湿润土样,并根据此含水率和试样预定含水率计算加水量,试样加水拌和后立即进行试验)。

(4)将击实筒固定于底座,并置于坚实地面上,击实筒底面和筒内壁须涂少许润滑油。

(5)取制备好的试样600~800g(使击实后的试样略高于筒高的1/3)倒入筒内,整平其表面,并用圆木板稍加压紧,按25次击数进行击实。击实时,提起击锤与导筒顶接触后,使其自由垂直下落,每次锤击时应挪动击锤,使锤迹均匀分布于土面。然后安装护筒,把土面刨成毛面,重复上述步骤进行第二及第三层的击实。击实后超出击实筒余土高度不得大于6mm。

(6)用削土刀小心沿护筒壁与土的接触面划开,转动并取下护筒(注意勿将击实筒内土样带出),齐筒顶细心削平试样,拆除底板,如试样底面超出筒外,亦应削平。然后擦净筒外壁,用台称称出筒加土质量,称量准确至1g。

(7)用推土器推出筒内试样,从试样中心不同位置处取两小块各约15~30g土,测定其含水率,计算准确至0.1%,其平行误差不得超过1%。

(8)按第4~7各步骤,对其他不同含水率的试样进行击实。 (五)计算及记录

(1)按下式计算击实后的干密度

d式中

10.01w ( 7–2)

d——干密度,g/cm3;

——湿密度,g/cm3;

w——击实后测定的含水率,%。

(2)以干密度d为纵坐标,含水率w为横坐标,绘制d与w的关系曲线。如图 7–2所示,确定最大干密度dmax与最优含水率wop。

(3)按下式计算试样完全饱和时的含水率

w1 ( 7–3) wsatG100(%)sd式中 w——水的密度,可取1g/cm3;

Gs——土粒的比重。

(4)计算数个(可任取)干密度下土的wsat,在d—w关系曲线图中添绘饱和曲线。

(5)记录

本试验记录格式如下:

击实试验记录

班组 姓名 试验日期

图 7–2 ρd—w关系曲线

2

试 验 序 号 预估最优含水率 % 风干含水率 % 试验类别 筒加 筒 试样 筒 湿土 干土 平均含试样 盒 含水率 湿密度 干密度 质量 质量 体积 质量 质量 水率 质量 号 (%) (g/cm3) (g/cm3) 3(g) (g) (cm) (g) (g) (%) (g) (7) (1) (2) (3)=(4) (5)=(6)(9)(10) (1)-(3)(/4) (8) (5)= =(7)1100 (2) (1)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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