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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专家论证报告

来源:爱够旅游网


编号: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脚手架施工方案

论 证 报 告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六 月二十四日

论 证 报 告

评 审 论 证 事 项: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脚手架施工方案 方 案 编 制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日 期: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评 审 论 证 日 期: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论证专家组成员: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xx向阳路东侧 建设单位:xx妇幼保健院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湖南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十二层加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47.4米;脚手架搭设高度为:55.1米 总建筑面积:24984.2㎡ 脚手架类型:落地式脚手架

脚手架施工方案评审资料情况

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脚手架施工方案》。

(一) 评审论证意见

1、 钢丝绳不能参与计算,只能作为安全储备作用。

2、 方案审核人应为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现审核人为施工员,应调

整。

3、 钢丝绳卸荷吊环未标明大小,应采用不小于20圆钢,且钢丝

绳不得拉在连墙件上。

4、 安全网络图及架子搭设验收人员应具体落实到人。 5、 基础承载力达到140KPA,应通过检测确定。

6、 连墙件按二步二跨布置(转角处顶层应加强)施工电梯、卸料

平台处应单独增设连墙杆。

二、 论证结论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脚手架施工方案》应按上述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该方案经修改补充后可行。 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编号: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高支模施工方案

论 证 报 告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六 月二十四日

论 证 报 告

评 审 论 证 事 项: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高支模施工方案 方 案 编 制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日 期: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评 审 论 证 日 期: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论证专家组成员: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xx向阳路东侧 建设单位:xx妇幼保健院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湖南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十二层加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47.4米 总建筑面积:24984.2㎡ 模板类型:高支模

高支模施工方案评审资料情况

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高支模施工方案》。

二、 评审论证意见

1、 方案审核人应为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现审核人为施工员,应调整。 2、 350*1900mm梁侧模对拉螺栓类型前后描述不一,应采用M12。 3、 工程概况说明中:350*1900mm,8.1高支模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支撑

面未表述清楚,下部支撑系统严禁拆除。 4、 模板支撑系统立面图中,水平杆间距应注明。

三、 论证结论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高支模施工方案》应按上述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该方案经修改补充后可行。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编号: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论 证 报 告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论 证 报 告

评 审 论 证 事 项: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方 案 编 制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单 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日 期: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评 审 论 证 日 期: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论证专家组成员:

四、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 工程地点:xx向阳路东侧 建设单位:xx妇幼保健院

施工单位: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湖南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建筑层数:地上十二层加地下一层 建筑高度:47.4米 总建筑面积:24984.2㎡ 基础类型:独立柱基

基坑支护施工方案评审资料情况

xx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五、 评审论证意见

1、 边坡坡度较小采用自然放坡无具体内容。

2、 应加强对基坑变形监测,方案无应急救援措施及责任人电话。 3、 放坡后坡面处理措施不当,且靠近项目部一侧坡面堆载高度及距

离无要求,安全得不到保障。

4、 基坑降排水严格按方案实施,防坑底浸泡。

六、 论证结论

《xx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应按上述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该方案经修改补充后可行。 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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