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独立意见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含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 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当期没有新发生对外担保。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0。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公司当期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3,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280E]字第[14602]号,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签署的编号:2009年280A字第14602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9日,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保证合同》,
编号2009年[280E]字第[14603]号,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280A字第14603号),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0年2月3日,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3、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280E]字第[14601]号,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文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2009年280A字第14601号),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0年1月27日,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4、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09年公保字第17号,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100万元。
5、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09年公抵字第6号,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06年12月18日至2011年12月17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
6、与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深发银珠综字第20090701001号),公司将其中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额度转授信给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使用,公司对转授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从转授信项下具体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该授信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
7、公用集团、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公用集团提供担保,期限2005年至2012年3月31日。
8、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ED82000900003201,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综合授信协议》(编号:ED820009000032),针对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2日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9、与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资金使用质押合同》,本公司以拥有的中山市国耀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作为公司的控股公司中山市国耀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的担保,借款期限为五年。
(三)结论意见
公司的担保行为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杨家思
凤良志
王 军
胡敏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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