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凡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事业单位,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事业单位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事业单位购入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事业单位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即按税法规定应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企业)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仍可沿用三栏式帐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少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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