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
1、刑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后将受到什么样处罚。简而言之“定罪+量刑”。 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预测性,没有包含关系。扩大(缩小)解释是合法的,让发条表述更清楚。扩大(缩小)解释超出公民的预测范围是不对的。
对同一法条可以做扩大解释、也可以做缩小解释,但是不能同时做扩大、缩小解释。
c、当然解释:虽然未说明,但能够以法理作出推导。如:举重以明轻等原理.。当然解释不一定全对,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违背罪刑法定。
d、反对解释:对反面作出了解释,正面当然知道了。
E、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但可以有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把不包括发条的内容解释后包括在发条内。 3、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罚、不为罪),罪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平等适用。 罪刑法定既要求立法者、也要求司法者。
4、管辖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国不追究,他国追究且按我国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伤害中国人的行为,适合中国法律。
二、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不真正的身份犯不是要求有这个身份要求,但有了这个身份构成加重处罚。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构成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法人,不是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
特别注意,只能是自然人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不可能构成上述罪状。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未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即罚款和处理责任人,不能没收财产。纯粹是个别领导瞎搞的,采取单罚,只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也就是说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对单位罚款。
三、行为
1、被害人自陷入风险,有风险的认识,而自陷入其中,明知有危险,而如主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么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风险。行为人没有刑法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被害人自杀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时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自杀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行为和结果必然是因果关系。
3、拐卖儿童涉及两个侵犯,一是剥夺了父母的抚养权、二是儿童的自由安全权。 4、A、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必须是非常异常,一般异常不算。
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为血友病死亡。结果为甲对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5、家属(如夫妻)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定的阻止义务;但涉及生命危险有救助义务。 6、危害后果,凡是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后果。别人利益受损,就一定侵害了。
四、因果关系
1、无A则无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2、注意。两个情况都介入的因果关系如何处理?A、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可以致死,那么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都成立因果关系;B、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不可以致死,那么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都成立因果关系;C、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不可以致死,但被害人先吃甲的,然后再吃了乙的,这里就要考虑第三者因素的介入了。
3、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成立了因果关系,不意味着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故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两者不能混淆。 4、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先行行为----到危害结果,中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5、因果关系错误。行为的预想效果和危害结果都不变,但是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与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甲想杀乙,连开数,未打中,乙被吓死,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
五、客观阻却事由
1、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只能是人(只能对人不能对物,包括精神病人)的不法侵犯,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正当防卫,客观实际不是。主观非故意,客观上造成误会。 防卫不适时,就不适当空间和地点采取防卫,但又不是主观故意的犯罪。两者都应当承担刑责。
安装电网不能危及公共安全,过之则承担责任,未过之则属于正当防卫。防卫的核心在于保护人和财。
3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方法,超过限度就要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的法益。
4被害人承诺,就是被害人叫别人那么干的,不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否则构成犯罪,强奸轻伤不犯罪。
5、自救行为,就是被害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难以解决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种情况无罪。如甲的车被盗,被甲发现在A处,甲就偷回来,甲无罪,属于自救行为。注意点一是难以以法律程序解决,且有紧迫性,二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点是区分正当防卫。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区别,前者侵害事实已经结束,后者是正在进行。(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经济避险有重大区别)
6、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包含了故意、过失、意外。正当防卫对侵害人一般都没有救助的义务,但是明知不参与救助侵害会死亡或者结果会过当时,应当救助。否则是防卫过当。
7、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放弃私权,允许行为人侵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身体、生命的侵害不可以承诺。 被害人是没有承诺能力的,承诺无效。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真实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是在胁迫等坏境下的承诺。侵害不能超过被害人的承诺范围。
8、记忆点:骗取小孩、精神病人的钱财不是诈骗罪,是盗窃罪。
9、自救行为: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如甲盗了乙的车,甲发现后反盗过来,属于自救。自救行为不能创造出更大的法益侵害。
10、关于鉴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是看危害行为的攻击点是不是人! 群架互殴不是正当防卫。 1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侵害人是对方还是第三人。
12.意外事件是纯粹没有想到(没法预见且没有预见)的事情发生了,而过失犯罪是有可能预见。
六、主观要件
1、过失犯罪。两种情况 疏忽大意VS过于自信,前者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胆大妄为,区别点在于是否预见。过失犯罪是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健全,有法定要求的才属于犯罪,反之无罪。
疏忽大意:不管什么原因总之案发之时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胆大妄为。过失犯罪都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关键点在于本身可以预见的,而现实中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是没有可能预见,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
2、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属于犯罪,前者属于不能预见或没有预见导致的危害后果;后者属于已经预见却是无力回天。不服刑事责任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点:前者积极希望发生,主观上达到必死无疑,直接参与性;消极放任不管,让其九死一生。两者都是故意,前者亲手干掉,后者放任不管但意识到后果。
4、A打击(方法)错误:主观认识无误,是客观缘故改变,但攻击对象或实际受害对象与之前的想法不一致。如甲一心想杀乙,丙却撞上口致丙死;
B/对象错误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甲欲杀乙,却认错了人把丙当做乙而杀之。无论法定符合说还是条件符合说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侵害主体为2人以上)
C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计划与实际行为不一致,但结果能够达到起初的计划。比如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等。因果关系错误与方法错误,前者侵害主体为一人,后者为二者以上。因果关系错误不管是条件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是认为故意犯罪既遂。(侵犯主体1人)
D、如何区分上述三种关系,若侵害主体为一人,可以确定是因果关系错误,按因果关系错误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题目。是侵害2个以上主体就是AB的情况,就得区别看待法定符合说与条件符合说。 6.条件符合说:指表明现象。法定符合说:指法律构成,实际危害结果。
七、主观阻却事由
1、14岁以下不犯罪,14-16岁只有暴力8种、且故意才犯罪(具体是:故意杀 重伤 奸 抢 放火 炸 贩毒 投毒),(绑架、抢夺不算)14-18法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 关于岁数,一定是满过才算岁数(如1990年8月1日生日,2004年8月2日后才算14岁)
2、75以上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非故意属当定应当。75以上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3、完全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半醉半醒之间也要担刑事责任,可以(不是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4、又聋又哑、盲人犯罪,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
5、认识到违法,没有认识到犯罪,成立犯罪;没有认识到违法,也没有认识到犯罪,不成立犯罪。如有许可,但实际违法。当事人基于对的信任,不认为违法。
6、自我保护不为罪,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没有办法选择的情况不违法,也无罪。如甲盗窃,甲母不报官府,虽有包庇之意,但不具有可期待性,人性向亲,故而无罪。
7行为无价值论,看主观,主观故意有罪,无故意无罪。
8、结果无价值论,看结果,有法益侵害性有罪(是否有结果的危害,如是否杀人打伤了人,主要看具体的结果状态),反之无罪。
9、不作为的犯罪。甲乙之间有互救的义务,但是甲乙都一并成为危害共同体,那么此时互救义务消失,不对必须的后果负责。
八、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与实行阶段的中间点在于相对于罪刑“着手”,是否存在危害性。着手的判断标准在于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A、犯罪预备,可以减轻、从轻、免除。恐怖犯罪不论哪个阶段都是从重处罚。 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观上以为得逞而放弃,客观上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外部原因,没有能力继续而放弃)。
2、未遂犯分为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共同点都在于没有达到犯罪人的最终目的,危害结果相对良好,前者与自己以为杀死而放弃,后者在于没有杀死但外界干预不能继续杀死了。A、未遂犯可以减轻、从轻。
3、不能犯,按照无罪处理。A、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当然不能构成犯罪,如在沙漠里把草人当做仇人杀之,(为什么是沙漠,沙漠空旷无人,不可能有误伤的可能,加入草人在集市就不成立了)B、手段不能犯,其手段不能达到犯罪目的,固然无罪,如用一把没有杀伤力的水杀人,又如一些迷信的诅咒。但按照常理能手段致死是未遂,如相对人相距300,手射程为270米,属于未遂。总之,不能犯是没有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是存在主观恶意,这也是区分未遂犯的区别。(没有危害后果的发生)
4、犯罪中止。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的免除处罚。基于同情、后悔、恶心、恐惧、害怕、熟人等心理自身心理因素(且完全没有外界因素)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反之犯罪人感觉有外部力量干扰而放弃犯罪是属于未遂(内心感觉不能犯罪了)。犯罪中止的核心点在内在感觉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给予外部原因放弃,哪怕外部原因是假的也成立犯罪未遂。犯罪实施后中途后悔,必须是要采取积极且足够诚意的有效补救措施,否则成立既遂。甲杀乙,发现不是乙,停止了杀害,并送医院,属于未遂。 甲以为乙是女,实施强奸行为后发现是男而放弃,成立强奸未遂。
5、犯罪既遂。拐卖、绑架、恐怖、挪用超3个月一旦触碰就构成既遂犯罪。有些罪名不需要有危害后果即可构成,如、煽动民族、国家政权、醉驾等。
6、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7、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犯罪未遂有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实现,不能犯是整个行为过程中都不可能实现。 8、“着手”是对法益有现实、紧迫的危害。
九、共同犯罪
概念: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人可以指单位)。共同犯罪包含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若是非故意、非合意那么不能定共同犯罪,只能分开单独定罪。 鉴别关键点:通过合作达到犯罪目的。
要求:共同犯罪只要合意后罪名相同即可构成,比如甲乙约定入户抢劫,但乙拦路抢劫,成立共同犯罪。
A、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没法查清是谁,那么全部都有责任。甲乙合意杀丙,不知谁杀死了丙,定甲乙故意杀人罪既遂。(注意,若甲乙没有合意就只能按照疑罪从无,按轻罪处理了,定故意杀人未遂)
B、共同犯罪,一人进入犯罪状态,则全部定为进入状态。除非后者采取必要有效的制止措施,如报案等。 C、约定犯罪后,一人不去又不能有效阻碍他人,而他人去了,也构成共同犯罪,两者都是既遂。(因为此事在心理上给予了对方支持)。
D、继承的共同犯罪。先前没有合意,后来参与进来的犯罪。后来参与进来的把犯罪危害扩大于前者,前者和后者一道承担;后来参与进来的小于前者犯罪度只承担自己的行为部分;对于分不清到底是先前干的还是后来干的,那么先前者按重承担,后者按疑罪从无,取其轻罪。P104
E、间接正犯,借(利用)他人(无知)之手(犯罪工具)为犯罪之事,不是共同犯罪。核心点在于利用他人不知道情。甲将头痛粉欺骗乙,这是毒品,你拿去卖,因为是对象不能犯,卖后只能定诈骗罪,乙至始至终不知道有诈骗的存在,只是错误认为是毒品而销售。故而甲乙之间是间接正犯。此类题坚持死记概念,理智分析。间接正犯的核心在于不知情,他就是一个工具被利用,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F、超范围的共同犯罪。甲乙合意,实施中,甲转变类型犯罪,乙不负责。但在范围内的升级的属于共同犯罪。P121 J、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教唆犯没有支配力,后者有支配力。教唆犯只有教唆之意,间接正犯在于支配之意。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被教唆人没有按照教唆犯的意思犯罪,那么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K、首要分子VS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犯罪或犯罪集团中发挥领导作用。聚众犯罪不一定共同犯罪,只处理首要分子。主犯是其犯罪活动中发挥注意作用,从犯发挥次要作用。从犯是相对主犯的,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胁迫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若身体和意志完全被剥夺那么就考虑是胁从犯的问题,它成立紧急避险。 M、施行者无罪,教唆者无罪。
N、对象犯:分为三种。1、罪名和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构成共同犯罪。2、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卖家,不处罚买家,当然也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十、罪数
原则上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发条特别规定除外),数个行为且侵犯了数个法益应为数罪并罚。除此之外都必须要有法理依据的。下面为具体分析属于一罪的具体情形。 具体查阅124页笔记。 继续犯非法拘禁、窝藏罪入户抢劫、持抢劫,抢劫(强一个犯意、一个行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持续奸)致人重伤、死亡(一个行为持续着,不是单为、侵害的一个法一直都处于继续状态犯) 独的数个行为,这是区分继续与连续犯的区别) 体。且持续了一段的犯罪 时间 一个行为定一结果加重一个行为,侵害两个法益,造成两个后果,一个发条没有没有设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犯 是基本的,一个是加重的(超出预期效果) 置升格法定性 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造成两个危害后果,取重罪而处。一表面上符合两个杀死一个还无意中打犯 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 罪名的特征 伤一个 发条竞合 两个原则,重法由于轻法,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两个不同的发条规定内容相同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既符合A法,也符合B法,采取特别法由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法理处理。如盗窃罪和盗窃墙纸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对象犯:行贿罪与受贿罪,重婚罪,不属于共同犯罪。P102页 结合法 关键点在于两个罪的行为之前不是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只定的。反之就是数罪并罚。A罪+B罪= A罪。拐卖妇女罪。绑架后又杀人定绑原本多个的罪,整合起来定一罪。 架罪 集合犯 数个间断的犯罪行为,但都是同类型的 职业犯,营业犯 非法行医罪,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同种数个行为均构成犯数个相同的行为多次盗窃、多次贪污。累计计算 罪 持续 两(多)吸收犯 数个相互的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重罪吸收轻罪,盗窃支后持有支,只定盗窃个行为前后行为具有连接性,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实行行为吸收预支罪,不追究持有支罪 定一罪 必经之路,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结果 备行为 牵连犯 犯罪手段行为和犯罪目的行为分别触犯 私刻公章骗取国家资金,只定骗不同的罪名,且两者有牵连性 取国家资金罪。为了。。。。而。。。 依照重罪处(是两个犯罪行为) 不可罚1、小偷盗窃古玩,以为是假的就摔坏,先罪处 特点: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行为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2、偷了东西去销账,不具有期待的可能性 不具有期待性,小偷的目的在于销账得钱 十一、刑法的体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缓 死刑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短期自由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酌情发酬 长期自由刑,实行强制劳动改,无报酬 自由刑,紧张犯罪人进入特定的环境、接触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同工同酬。 1-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就是) 一般单罪6个月-15年。数罪并罚超35年的在25年以下,未超35年的20年以下(单罪之上,合并之下) 必须附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羁押一日抵消2日 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不进监狱,离开居住地需批准 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每月可以1-2天回家 监狱或其他场所 羁押一日抵消1日 羁押一日抵消1日。减刑一次不超1年,重大立功不超2年。在大前提减刑次数不限。 2年后可以减刑,减为20-22年、重大立功15-20有期徒刑。 不能用死刑或死缓的1、18岁以下未成年,2、怀孕,3、75岁以上,手段残忍除外 长期自由刑,实行强制劳动改,无报酬 生命刑 监狱或其他场所 生命刑 无犯罪,两年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后减为25年有期。 执行死刑需最高法复核 累犯、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可以减刑。 社区矫正:包括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是监禁。社区矫
正的主管单位是司法部。要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只有管制、缓刑。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如单位受贿罪。但对于单处罚金一般在于犯罪情节轻微表现良好都可以 应当留有个人或者家属的必要费用。 犯罪犯罪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 一审执行,且一次性执行 人民任何时候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收缴 数罪并罚的附加刑,A罪1年,B罪3年,合并4年(政治刑绝对相加) 主要针对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明确确定的罪名, 扣除必要的正当债务,债权人主动申请 选举权、领导权、言论自由权、企业团体领导权。随着有期徒刑的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减少,但不得少于1年。 只要是按照主刑被人身自由都是被剥夺政必须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治权利的,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在获得人身自由1、死刑死缓无期,2、危害之后才开始计算,即假释或刑满开始计算。无,3、严重的犯罪 期死刑就没有必要考虑,一直处于剥夺政治权利中。管制也是在管制期间附随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结束,然后就开始实施附加刑—驱逐出境 外国人 刑满之后执行 十二、刑罚裁量
累犯 自首 坦白 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前提:前后两罪都为成年人,都为故意犯罪。成功的缓刑不存在累犯。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警方未发现,主动说明)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控制。 揭发他人犯罪,且属实 (他人不含共同犯罪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豁免或刑满之后五年内再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成为累犯。 供述中避重就轻,但说实话算自首。自首逃跑又自首算自首,被抓后逃跑再自首不算自首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嫌疑人被动应证而已。 不一定归案才可以立功。记住对象只包括客观构成时必须构成犯罪,不在乎年龄等的主体因素和故意与否的主观。协助抓捕也算。 1.宣判前有数罪,并罚(普通型) 漏罪,先并后减 2.执行中,再犯新罪(新罪型) 新罪,先减后并 3.执行中,发现漏罪(漏罪型) 漏旧都有,先解决旧的,就是先并后减 累犯和犯罪集团不能适用缓刑。 禁止进入特定环境(社区矫正)。成功的缓刑拘役的考验期不少于2个月,有不构成累犯。缓刑,根本上将没有执行,所期徒刑不少于一年。 以不存在“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概念 应当从重处罚,不能用缓刑,不能假释,减刑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犯罪轻的可以免除。 可以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的可以免除。 注意:35年以上的最高判25年,15-35年,最多判20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以用缓刑,老小孕应当用缓刑 两次都涉及危、恐、黑不要求5年时间段,也不要求必须是有期徒刑,都是构成累犯,但18岁的要求不变 供述警方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逃跑现场后回来自首也算自首 在科技、生产领域做出重要贡献,抢险也成立立功。弄虚作假不算立功。 强奸后,杀人灭口,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的几种情况:1新的违法行为、2发现漏罪、3又犯新罪。 成功的缓刑等于没有处罚过。 1、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是没有中间线的,只是相对性。 2、没有规定而非要减轻处罚的,需要高法核准。 3、从重处罚的情节。P141
4、在同一违法事实上,行政拘留与折抵刑期,行政罚款可以抵消罚金。
十三、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被判处非死刑的主刑在表现好、有立功都可以减刑。一般减刑由执行机关的上级裁定,死缓无期由省高法裁定,其它由中级裁定。 有期徒刑已执行一半,无期13年表现好可以假释。特别情况最高法核准可以提前假释(只有指国家社会利益)。死缓无期的假释由省高法裁定。有期中级减刑 有期徒刑超过其所判年数都不追究,但最多为15年。 重大立功、重大生产学术贡献,见义勇检举、阻止重大刑事案为应当减刑, 减刑:暴力犯罪的减刑,死缓减为无期 不少于25年,死缓减有期不少于20年。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十年。假释与立功无关. 假释在考验期内没有剥夺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等权利 非要追诉那么最高检核准。 无期徒刑减有期,已经执行计入。无期徒刑减有期,已执行不计入,从新计算 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这是最低线,逮捕之日起)实际执行至少有期徒刑二分之一。无期不少于十三年 考验期内置于不违法,其他权利正常化。成功的假释发现漏罪应当另行起诉。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不少于一年。死缓、无期减刑需要省高法裁定。 假释实际上是考验期,考验不过关还有从新蹲监狱啊。考验期的其他权利正常 假释 时效 因为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永不能假释(单罪)减刑后也不得假释,拘役管制不存在假释。 累犯不得假释 无期死刑过了20年不追究。 已立案侦查或宣判的不在此列 特赦免刑不免罪 先并后减,判前之罪;先减后并,判后之罪
追诉时效延长:1、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2、控告(报案)的该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 追诉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内在犯新罪,追诉期延长,以新罪之日起计算。
十四、其它总论概念
1、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必须具备才能构成犯罪。表明的虚伪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一定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2、疑罪从无,没有确定有效证据证明有罪,视为无罪。疑罪从轻,找到可以轻罪证据,但重罪没有证据不足。 3、行为对象:要求是行为之前就存在。
4、自杀,所有的自杀都是不具有因果关系的
5、轻伤、重伤的犯罪问题:一般都认为是犯罪,前者在斗殴、自愿许诺的不构成犯罪。 6.非法拘禁与绑架罪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按重罪,定绑架罪。 7.集团犯罪: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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