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提炼周总结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律制度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1.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1Z305013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记用常识不好判断的)
1)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饮用水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4)在风景名胜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5)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排水许可证
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注意主体)
3)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4)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5)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Z30501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应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移出。
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2)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3)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节能的相关规定
类别 节能产业 用能单位义务 循环经济 节约能源法 内容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施工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规定
1)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3)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2)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 用水量。
4.《绿色施工导则》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
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5.施工节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1)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设备。
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3)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4)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条件不能少)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基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3.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两大类) 文物的分级
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一、二、三级文物)、一般文物。 4.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类型 内容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不可移动文2.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物 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移动文物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1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名称 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划定单位 省级 市县级 省级文物部门+省级规划部门 市县级文物部门+市县级规划部门 批准单位 无 无 省 保护范围自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以内划定。 2.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项目 具体内容 1.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特殊情况确有需要,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在批准前保护范围 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的,必须经省级批准,批准前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可以建设但不能破坏风貌) 建设控制地带 2.工程设计方案应先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规划部门批准(设计方案先文物后规划)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项目 内容 核定 1.城:核定公布 备案 2.镇和村:省级核定公布,报备案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申报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条件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活动类别 具体内容 1.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禁止的活动(四类)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制订保护方案+办理相关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手续后可以从事(两类)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5.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1)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拆除历史建筑物的,须经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两部门批准。
1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项目 内容 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 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 文物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Z3060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等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Z3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监管的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可延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2)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限届满,经原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
1)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针对项目),必须审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企业),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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