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受警告处分的任职和考核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人民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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