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双方金额认定不一致的,如果被盗的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则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没有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来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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