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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招生人员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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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偿招生人员可能会坐牢。根据相关规定,各地、各学校要坚决落实以下几种招生行为:1、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2、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3、特别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若存在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坐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 职业院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偿招生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经济手段招揽、买卖生源的;

(二)与生源学校签订招生等相关协议并违规给予相应费用的;

(三)按招生人数违规向生源学校或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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