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费收一半,退一半。不过,需要注意两点:
1、撤诉,不仅包括主动向申请撤诉,也包括不按照开庭传票的要求参加庭审,视为撤诉的情形。
2、退费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全额交纳了诉讼费。
有些为了免得后续退费麻烦,在立案时是按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而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只收一半诉讼费。如果是这种情况,撤诉是不退诉讼费的,因为当时只收了一半,所以不存在退的问题。
法律依据:
《人民诉讼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理由大概是,撤诉本身就说明原告曾经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同时又考虑到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动撤诉,还是因谅解被告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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