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用两种方式解决:
(一)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这些单位在调解时,应尽量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没有办法和好的,不要强制调解和好。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起诉
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立案受理后,首先进行调解,这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且人民调解无效的,人民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2)不准予离婚。人民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调解无效的,可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3)发给离婚协议书。人民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人民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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