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法律依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令第5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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