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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个人申请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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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要自愿申请,每月15日前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筹委会)提出申请,本人填写《XX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社区初审:社区(筹委会)对老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住地以户口簿为准,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社区将申请对象统一造册,将老人信息录入老年人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表、个人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整理成册,每月20日前报街道。3、街道审核:街道对社区(筹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查信息是否录入信息系统,将各社区、村申请情况汇总,连同申请审批材料整理成册,每月27日前上报区民政局。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对信息系统数据,次月5日前签署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全区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自治区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资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事处)和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基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高龄老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确保高龄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各盟市应建立健全高龄津贴跨档自动受理机制。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原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自动审核调整,无需本人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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