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是什么
目前我国施行决的方式有决和注射死刑。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从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相比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统一保管,中级执行死刑时,向高级申领。
综上所述,关于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时大多采取决的式,经过立法机构的修订,又增加了注射的方式,相对于决方式来讲,注射使用的药品和器物保管要求更严格,成本也更高,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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