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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方针范例

来源:爱够旅游网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1

1、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

2、节约能源,从我做起。节约能源,人人有责。

3、节约能源,保护资源,。

4、节约能源,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5、节约能源、大有可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6、节能减排齐出力 社会单位共得益

7、能源连着你我他,节约能源靠大家。

8、全民动员,共建节约型社会。

9、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 ,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10、节约能源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

11、为了明天更美好,请节约使用能源。

12、使用节能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13、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4、节约资源 提高能效,保护环境 造福后代 。

15、共同节约能源,共创美好未来。

16、从我做起,争创节约型机关

17、你节能我减排,地球母亲笑开怀

18、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2

。第二,生态环境是一切社会生活和生产场所的源泉,“建设美丽中国”有利于优化和改善人们生活与生产的自然环境和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建设者服务。第三,生态环境还是一切社会认知与精神世界发展的根源,“建设美丽中国”可以丰富和深化本土精神领域的探索与挖掘,为建成富有底蕴和幸福感的小康社会服务。

从生态文明出发,“建设美丽中国”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道路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它意味着中国不赞成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上曾经主张并实践的“先污染,后治理,再转移”的理念,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注重的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新的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中国既没有“污染环境,治理环境和转移污染”的资本与空间,更没有这样的主观意愿。

其次,它意味着中国将不再继续走粗放式的经济增长老路。粗放增长的结果必然是高投入、高排放和高退化,同步体现为资源利用低效、环境保护无力、公众健康日下、社会福利受损。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其实质在于实现经济的集约化高质增长,以及实现生态环境的更好保护和能源资源的更高效利用。

最后,它更深层地意味着中国有必要改变“唯增长速度”和“唯政绩”的发展观念。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降低经济的增长速度。但研究表明,由此产生的更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必定会在长期给公众带来更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社会经济的长治久安。在新的发展阶段里,生态代表着健康与美好,美丽则寓意为更加全面而平衡的发展。所以,与其说生态文明对经济增长是一种约束,还不如说是一个抵御增长风险、实现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丽中国”不是水中月、镜中花,它象征的是一个更加健康、全面、科学以及更具包容的经济增长之道。

。一要优化资源与环境的配置。无论是作为资源的土地、水、能源、矿产等,还是作为环境的生态、排放等,都必须做到物尽其用,要在科学研究和规划的基础上,本着集约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充分利用,进一步提高各种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经济性与生产效率。只有这样,经济增长的同时才有可能为美丽中国腾出足够的空间。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3

    一、在化学课堂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1.根据教材内容渗透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是环保教育的第一步骤。在化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首先根据教材的知识内容适当的加入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知识,努力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再如在学习醛类物质性质时,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加入生动形象的环境保护相关知识资料,不仅能够使学生加深对醛类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的理解和记忆,还能有效的让学生了解醛类物质污染环境的对人体的严重影响,从而引导学生学会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学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2.开展课外活动,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课外实践活动的开展,可以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自觉地挖掘环境保护知识,自动的学习环保知识、培养环保意识。因此教师可以指定若干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课题,让学生分组协作完成任务。例如教师可以让调查学校附近河水、海水或者自来水的水质情况,让学生利用学到的化学知识分析相关质量参数;然后再引导学生查阅图书或者网络资料,学会分析水质情况,评价当地水质受污染状况;最后让学生上交总结报告。这样学生在自己动手学习的过程中就会了解到大量环境保护信息,对环境污染有比较深刻的印象,从而能够在日常生活中自发的学习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爱护资源。

    3.利用化学习题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在习题中加入环保知识是加强学生对环境保护认识的一个十分有效地方法。学生每天都要通过习题练习巩固化学知识,强化记忆,加深对新知识的理解。因此教师在设置化学习题时应该注意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知识习题的练习,而这些习题中通常有大量环保相关介绍知识,能够有效的扩大学生对环境污染方面的认识,学会大量保护环境的手段和措施。例如计算含烃类物质的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质量的习题,可以介绍目前大气中二氧化碳超标引发的全球温度上升情况,提出相应的一些解决方法如植树造林、开发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等。这样学生在学习化学知识的同时能够还学会了如何运用化学知识保护环境。

    二、在化学实验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1.节约化学药品,培养环保意识

    化学实验需要用到各种化学试剂药品,其中有不少药品含有毒性或者价格昂贵,因此在进行化学实验教学时,教师务必要引导学生节约使用化学药品,尽量使用最少的试剂药品做出最佳的实验效果,防止浪费化学药品资源、减少产生的废弃物,将污染环境降到最低,同时还可以避免有毒药品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例如在钠在水中反应的实验中,由于钠是比较贵的金属,而且如果取量过多还容易剧烈反应而烫伤人,因此必须较少用量。再如浓、浓盐酸等经常在实验中用到的试剂,极易挥发污染环境,刺激人体呼吸道,所以教师必须培养学生节约化学药品的意识。

    2.引导废品回收处理,培养学生环境保护能力

    化学工业中废气、废液、有毒化学品等的排放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未经处理的化学品能够污染水源、土壤、大气等等,极有可能伤害人体、引发各种疾病,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环境都因工业废弃物的随意排放受到严重污染。因此在化学实验教学中,教师必须首先对学生进行废弃物处理教育,教会学生正确处理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污染破坏环境。例如在实验室设置废液回收罐,收集废弃试剂集中处理;有毒化学品不能随意排放,必须要回收处理。这种教育方式可以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自觉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4

长期以来,我厂始终把环保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完善环保运行规章制度,总结环保设施运行经验。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节能消耗,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我厂的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小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了更好的把我厂环保工作做好,特制定2014年工作计划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目标。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意识教育,使全厂形成了“我要环保”、“我为环保”的良好氛围。

2、推行清洁生产、开展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环保先行,末端治理不放松,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重要位置;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3、绿化美化环境,营造美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规范管理,持续改进企业环境绩效。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精髓是持续改进、持续实施,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与规范的具有持续改进管理功能的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4、落实节水、节电、节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技术创新为动力,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治理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全面完成减排计划;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进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进一步实施循环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5、尽量利用其他专业统计已有的各种资料(material),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总结成绩,找出矛盾,提出建议。

6、通过环境统计分析,反映出我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5

 

关键词:现代工业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环境;关系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以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内容的进一步转变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针。此乃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又一次重要历史性转变,目的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也就是要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在不断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发展速度和提高质量效益相协调,真正做到又好又快的发展。每次经济社会的重大变革,都要伴随着对生产关系做出新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通过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不断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实现各项改革的新突破,这样才能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发展和发展机制,促进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建设。

保护环境的方针范文6

摘 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关键词:环境义务;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2-0079-03

一、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1]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层面上,就是通过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在主体上主要局限于“国家”,强调国家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对“国家“以外的其他主体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所述,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而这里的“所有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自然人和各种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等。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环境保》第六条的做法,将这些组织统称为“单位”,也就是说环境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三大类,即国家、自然人和单位。所以说,现行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明显忽视了“自然人”和“单位”这两个重要的环境义务的主体。从更为有效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在以后的修宪中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确认所有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义务化的模式比较

世界环境义务立法基于各国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传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设计方式。综观各国中环境义务的条款,大致可以归为如下几种设计方式:

一是义务型。一些国家的中在规定环境义务的时候,采取了单一义务型的设计模式,即仅仅是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俄罗斯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塞尔维亚、摩尔多瓦、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这些国家的大多是新近颁布的,代表了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是权义结合型。不少国家在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时采取了这种方式,就是在中既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环境权,同时也规定他们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如格鲁吉亚规定:“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亚、葡萄牙等。

三是义责结合型。以这种方式确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时,同时也强调了国家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如立陶宛规定:“国家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免遭有害的影响”。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巴拿马、古巴、叙利亚、越南等。

四是权义责结合型。这种模式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且国家有维护生态安全的责任。如韩国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土耳其、秘鲁、克罗地亚、马其顿、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种模式是世界各国中关于环境义务入宪条款的具体设计类型。考虑到环境权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论上的非议和实践中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化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义务的入宪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现环境权的组合类型,也就是说,“权义结合型”与“权义责结合型”并不是环境义务入宪在选择上的理想模型。比较“义务型”和“义责结合型”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义责结合型”的模式在义务主体的规范上更具体也更全面。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主体的因素,“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的差异并不大,它只是“义务型”的一种特殊的模式。“义责结合型”中的“责”指的是“国家的环境职责”,狭义一点的理解是“的环境职责”,而的环境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也称第一性环境义务。所以说,“义责结合型”其本质仍是“义务型”,这也与本文的主题“环境义务”的化相吻合。

之所以将“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作为两种类型分别介绍,主要是与“环境义务”入宪的立法建议有关。根据笔者的统计,世界各国关于保护环境的义务条款的规定,从文本的结构上看,主要规定在“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两大部分。当然,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文本的结构布局的不同以及立宪者的措词爱好的差异,在称呼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同样是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有的国家在大标题上用“根本经济基础”,如阿富汗;有的国家用“经济和财务”,如伊朗;有的国家用“国民经济和劳动”,如立陶宛等。而同样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的国家用“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格鲁吉亚等;有的国家在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萨克斯坦;有的国家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如俄罗斯。当然,更多的国家是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分章或分节规定,从而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在“基本义务”的项下,如泰国、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这里,为了表述上的习惯和方便,采用我国的章节名称将世界各国中不同章节名称里的有关“环境保护义务”内容的规定主要归结到“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称呼项下。

根据笔者的统计和比较,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基本上都出现在章节名称为“经济制度”的内容中。如越南在第二章“经济制度”中规定了“国家机关、武装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一切个人”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立陶宛在第三章“国民经济与劳动”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此外,叙利亚、巴拿马、古巴、危地马拉等国也都将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在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章节中;而“义务型”模式中关于“义务条款”的规定都出现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如吉尔吉斯坦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爱护周围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乌兹别克斯坦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义务”里规定了“公民必须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此外,哈萨克斯坦、斯里兰卡、印度、爱沙尼亚等国都在类似的章节对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我国环境义务化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条款在各国中的分布规律的归纳与比较,笔者发现“义责结合型”的义务条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类似于“经济制度”这样的章节之下,是因为它们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而当规定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时,将这样的条款规定在类似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项下显然是不适宜的。结合上文对我国中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现行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而该条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之中。我国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由于各制度没有成节,所以,从宏观上看,与大多数国家将类似条文规定在“经济制度”的项下并不矛盾。这样,粗略看来,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似乎与“义责结合型”的入宪模式一致,其实不然。我国中关于“环境义务”的规定明显遗漏了“国家”以外的其他义务主体。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既不属于“义责结合型”,也不属于“义务型”,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属于已经被我们排除了的“权义结合型”和“权义责结合型”。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我国的环境义务条款就面临着两种模式的选择即“义责结合型”与“义务型”。因为是“环境义务”入宪,所以一般的观点可能会认为采用“义务型”的模式,将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放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更为适宜。但考虑到我国文本的实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义务型”模式的国家中对环境权主体的表述一般采用“每个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个公民”的字样。如塔吉克斯坦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秘鲁规定:“所有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贝宁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这也与它们的章节名称有关,一般是规定在“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人民的义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项下,而我国中关于这一主体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个人”、“所有人”、“任何人”这样的字样,显然与章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其次,即使不考虑章名的问题,在第二章最后一条后面增加一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从措辞上看也不一致。因为现行第五十二条到五十六条虽然分别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每个条文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启文,陡然增加这么一条以“每个人”开头的法条,从法条的整体结构上看,显得不和谐。

最后,考虑到章名和行文的问题,如果将上述条文改为:“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也依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一方面对环境的保护义务并不限于一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又遗漏了“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对环境义务的规定仍不全面。

综上,笔者从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建议对“环境义务化”的完善采用“义责结合型”的设计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对现行第二十六条进行补充和删改,即删除第二款“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因为这一款一来与第一款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宏观规定在总体上不协调;二来需要国家组织和鼓励的“自然资源”并不限于森林,它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也并不显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这样规定反而显得挂一漏万、得不偿失。删除这一款后,增加“个人和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这样与第一款刚好形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三类义务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由于我国的“总纲”主要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和基本国策的规定,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所以将其规定在“总纲”之中也应该不会显得突兀和僭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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