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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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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一)对进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3.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4.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企业;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调味品、食用酒精、瓶装、桶装饮用水、乳与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类食品的生产企业;

2.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生产企业;

4.盟市所在地学生集体供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5.盟市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面积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生产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的企业在发证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

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按《消毒管理办法》执行。

(三)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除自治区及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许可证管辖有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做出决定的,由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管辖。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九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库房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配料间、内包装间、一般生产车间、卫生检查、产品检验与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根据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对所生产食品进行出厂检测的能力(包括:机构、人

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具有产品卫生标准;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食品销售卫生、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经营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粗加工卫生管理、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凉菜制作卫生管理(不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餐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保证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将申报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许可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卫生质量控制技术参数);

(七)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场所、环境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十)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三)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十四)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初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十八)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项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

证申请,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后20日内(不包括检验时间),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已达到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换发及复核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审查设施、设备设置、功能分区、食品标签,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等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应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评分,其关键监督项目合格,标化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期满一年后应核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不得重复许可。

第二十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150000,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呼铁XXXX号,XXXX为发证顺序编码。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我区境内的铁路管辖单位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哈铁XXXX号、沈铁XXXX号。

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加盖或套印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对租赁承包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四年的,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每年复核一次,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在许可证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语“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复核一次,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复核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6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报告;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七)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营业执照。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所列内容。

复核合格后,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复核印章或加贴年度复核标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半年,该临时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做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对已取得量化等级的单位,在发证或复核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随量化等级的变更调整标志。

第三十三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委托方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卫生标准;

(四)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委托协议,保健食品须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证书。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可不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所在地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纠正。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接到领证通知三个月后仍然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资源: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资源食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营养食品: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3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逐年下降。但是,作为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重要环节的餐具消毒工作却始终得不到餐饮业经营管理人员应有的重视,餐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全面了解我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现状,找出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餐具消毒工作水平,预防食物中毒发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安全,我们于2007年9月,对辽阳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在市直管辖的餐饮企业中,随机抽取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各70家,共210家餐饮企业。

1.2方法采用卫生部规定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根据餐(饮)据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评价。同时,统一设计调查表,对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消毒设施、消毒频次等进行调查。

1.3抽取样品方法在调查的210家餐饮企业中,每家随机抽取8件餐具。

1.4统计分析采用X2检验。

2结果

2.1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结果比较本次共抽取餐具210份,总合格率为65.24%。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检验结果有显著性差异(X2=26。72,P

2.2不同规模餐饮企业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消毒频次、调查结果比较本次所调查的210家餐饮企业中,有消毒管理制度的仅为123家,占调查总数的58.57%,有消毒员的141家,占调查总数的67.14%,餐餐消毒的63家,仅占调查总数的30.00%,不同规模餐饮企业在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员设置方面有显著性差异(其X2值分别为20.79和9.09,p值均小于0.01),见表2。

2.3不同消毒方法与餐具消毒合格率得比较本次调查结果表明,采用电子消毒柜和蒸箱消毒的餐具消毒合格率为85.24%,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合格率为58.47%,采用煮沸消毒的合格率为51.61%,不同方法蚕茧合格率差别有显著性(X2=12。09,p

3讨论及建议

3.1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我市餐饮行业餐具消毒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表现为:消毒管理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不齐全;消毒人员少,素质较低;餐具消毒频次低,不能做到餐餐消毒;餐具消毒效果较差等等。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卫生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适用前必须洗净、消毒[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规定,残运距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4]。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餐饮业经营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二是部分餐饮业经营者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餐具消毒工作。他们往往把购买餐具消毒设施或消毒药品看作是一种浪费,把餐具消毒工作看作是一种负担和无效劳动。三是餐具消毒人员责任心差,素质低。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餐饮企业做不到餐餐消毒,偶尔消毒也是为了应付检查。四是卫生管理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时把关不严。部分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管企业是否符合发证标准,只要交足有关费用,就随意降低发证标准发放卫生许可证,使得相当部分的中小餐饮企业无基本餐具消毒设施仍然可以合法经营。五是卫生监督指导不到位,执法不严。部分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发完卫生许可证就不管了,经常性卫生监督流于形式。有时,在监督中发现企业餐具不消毒也不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从来不对企业餐具消毒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2调查结果表明,餐具卫生质量与企业规模有一定关系。大型餐饮企业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餐具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有专门的消毒员,餐具消毒效果较好。二中、小型餐饮企业经营者大多数卫生意识较差,卫生管理制度和餐具消毒设施不健全,一般不设消毒人员,餐具消毒效果较差。

3.3电子消毒柜或蒸箱、化学药物、开水煮沸等3种方法餐具消毒效果不同。

其中,用电子消毒柜或蒸箱消毒餐具的,餐具消毒合格率最高,其次是化学方法,最低时煮沸的方法。煮沸消毒效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煮沸时间短、水温低,从而达不到消毒效果。

3.4建议

3.4.1要严格办好卫生许可审批关。据统计,60%以上的食物中毒发生在餐饮业[5]。而餐具消毒是历年来餐饮业卫生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环节,因此,加强餐饮业的餐具消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审批标准。对新建的餐饮企业,无餐具消毒设施的坚决不予发证;老企业无餐具消毒设施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坚决不予换发卫生许可证。对随意降低发证标准的卫生监督员要追究其责任。

3.4.2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型餐饮企业餐具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中、小型餐饮企业历来餐具消毒工作落后,餐具消毒合格率低,本次调查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各基层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型餐饮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餐具消毒效果的监督和抽检工作。队伍餐具消毒设施或多次餐具监督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餐饮企业,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定期把餐具消毒结果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

3.4.3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餐饮业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

3.4.4应加强对餐饮企业餐具消毒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应将餐饮企业消毒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餐具消毒知识,不断提高餐饮行业的餐具消毒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 萍,王国平.餐(饮)具消毒合格率偏低的原因分析及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2003,19(1):75.

[2] 夏 红.阜新市饮食行业餐具卫生检测结果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8):9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M].1995,10,30.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

宿迁学院后勤坚持服务育人,坚持“公益性”,学校以“零利润”为原则,经营者以“微利经营、薄利多销”为导向,在实行市场化运营和宏观相结合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受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市场化运营。将六个学生食堂向社会上公开招标发包,让有资质的后勤服务集团来经营,但在举行招标前,学校首先去考察准备来投标的单位,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是否有固定团队、是否守信用、是否有经营实力,即使中标,每个投标者至多经营两个食堂,防止垄断经营,从而形成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制度化监管。在设计招标文件时明确规定学校的监管权限,如菜的最高限价、菜的品种、主食副食、安全卫生等等。三是无偿化支持。食堂有些大型设备由学校购置,学校还招聘70多名餐厅服务人员,为餐厅保洁、消毒,既发他们工资又解决临时住宿问题,大大降低了食堂经营者的成本,也拉近了经营者和学校的距离。有的经营者动情地说,不论市场怎么变化,为办好学生食堂的宗旨不变,为共同办好学校后勤形成了共识。

创新管理机制,食堂经营者与学校同为学生服务

由于学院在办好学生伙食方面,本着公益性原则,不从餐厅上赚钱,只收取少量的租金且全部用于学生就餐大厅保洁、餐具消毒、餐厅奖励等。因此,食堂经营者也能树立为学生服务的理念,采取微利经营,薄利多销,学校食堂价格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状态,学生比较满意。一是实行目标管理。为了使食堂在市场化运行的情况下,公益性也得以体现,我校实行目标管理,如规定食堂的毛利润不得超过26%,从原料进入,到销售等诸多环节都有监管,因为在我们校内消费实行的是“一卡通“,并且全部消费纳入财务管理,杜绝现金消费,每周各个经营实体与财务处结算一次。在进行目标管理的同时,各食堂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食堂之间开展健康、有序竞争,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和财务核算的监督职能。学校先后出台了《餐厅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质量价格管理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公共卫生管理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餐厅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等,学校还专门成立了餐饮办公室,每天负责对所有的食堂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每月从内部管理、就餐满意率、成本分析、就餐指数等四个方面对餐厅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定期公布,学期末,学院拿出数十万元给予奖励。二是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按照省教育厅“农校对接”工作要求,学校与经营者共同调研,确定有资质的供应厂家,然后实行统一招标再确定具体供应商,如各食堂所需的米、面、油、猪肉等大宗物资全部实行定点集中采购,既保证了采购的质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办好食堂要以学生为本,必须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学校学生构成大约是苏南、苏中、苏北各占三分之一,各个学生的经济状况不同,口味也不同。我们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既办普通餐厅,又办特色餐厅。普通餐厅以中低档为主,特色餐厅以中高档为主。。特色餐厅除基本主副食供应外,还特别供应风味小吃、小炒、饮料及点心,品种繁多,口味独特。四是加强过程监管。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与各系、团委、学生会采取不同形式开展了文明共建活动,专门从在校大学生中聘请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委员,定期召开伙食管理委员会学生代表会议,征求学生对伙食工作的意见,每月进行一次满意率调查,了解学生的满意度,收集学生反映的意见,把各种意见归纳、汇总、分析,并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不定期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由学校生活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整改到位。所有的饭菜供应实行明码标价,每周宣传栏上公布市场原材料进货价格,做到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主副食品制作规范,加工精细,色香味形俱佳;米饭软硬适中,稀饭解剖匀稠,面食大小均匀,发面食品不黄不酸,口感较好,且主食品种全部自制。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行政区划内建成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农贸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三城”创建等负全责。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区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区的要求,指导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制定、落实、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协调农贸市场创建等有关事务。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区“三创”办、工商、、卫生、农业、执法、畜牧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七条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对市场经营户经营活动每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三城”创建顺利推进。

一是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督促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佩带统一标志按时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创建工作标识标牌并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市场要适时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卫生流动红旗”评比等活动。

二是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车辆、摊位要求定点、定人、定标志摆放整齐,确保无乱摆乱放、市场外溢现象,保证市场通道畅通。

三是加强卫生环境保洁。市场内要配备齐全的垃圾桶,开展适时卫生保洁,实现摊位卫生自治,确保场内地面干净,下水道、洗槽通畅无污物,无卫生死角。

四是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肉、禽索票索证制度;加强食品从业者着装及卫生管理,指导其办理“两证一照”,完善食品摊点“三防”设施;各个市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并按要求开展检测,每日公示。

五是加强重大疫病防控。要对活禽销售实行销售、宰杀、展示“三分开”,要建立封闭的集中宰杀工作间,销售与市场要相对,要配备完善的金属笼架及水冲设施;严禁有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全面推行市场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具体合同文本由各市场依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建立农贸市场细分化管理奖惩机制。区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每年对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场分别予以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范文6

新城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卫生监管责任,确保我区学校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周边食品加工作坊、饮食店、副食品店、流动饮食摊贩等,重点为民工子弟学校、城乡结合部学校等。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净化学校内部和周边的饮食环境,督促学校规范和落实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内部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促使学校及周边地段的食品、餐饮经营单位(点)守法经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中旬前)

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各类学校根据《学校食品安全自查表》进行自查自纠,并与各相关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饮食用药安全进校园”做好指导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自我整改,没有建立的制度要尽快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进行完善和落实。全区学校(含托幼机构)的自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

(二)整治提高阶段(10月中旬到11月中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针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切实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具体分工是:

1、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组织专项整治。整治活动应结合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检查范围为食品卫生信誉度为B级和C级的学校食堂,以及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单位;重点检查内容是食堂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情况、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等。。

2、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内超市、商店及校园周边(50米内)副食品商店的检查,加大对“三无”产品的清查,敦促经营单位(户)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实施索证、验证、供证。加强对经营单位(户)的规范管理,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3、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已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第一批5类产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的监管,对未经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要坚决查处。

4、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者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同时要加大日常管理和巡查监控力度持续管理,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5、教育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制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对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学校在食堂、商店经营上的管理,纠正和防止在学校食堂、商店经营上出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质量的现象。在学校食堂、商店的经营上,鼓励引进连锁企业。各级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巩固总结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1、有关部门和学校根据整治情况,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落实。

2、区适时组织有关媒体进行暗查、暗访活动,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反馈并通过媒体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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