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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写字楼等物业服务协议律师审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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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本物业服务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 【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 :【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传 真:【——】

鉴于【 】公司(下称“物业产权人”)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使用物业产权人拥有的位于【 】的金融大厦中的部分区域(下称“租赁场所”,位置及面积详见附件一),甲方作为金融大厦的物业公司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 2、甲方物业服务区域: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3、乙方租赁区域: (具体位置以附件一区位图为准) 4、乙方租赁计算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为准)。

5、物业服务费计算起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物业类型:商业、办公。

第二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场所每月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大写】(¥【 】元),自 年 月 日起,每个租约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上一个租约年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 】。

甲、乙双方明确,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甲方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物业产权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等。但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也不包括租赁房屋内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收视费等各项代收代缴费用;以上费用按有关部门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收取。

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费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应缴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除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外,其他物业服务费均按季度缴纳,乙方应当在每付款季度物业费等费用到期前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甲方在收到物业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费。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2、空调服务费:空调服务费自乙方入住之日起收取,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整(¥【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场所每月空调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整(¥【——】元),每年空调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整(¥【——】元)。

如国家或商业广场所在区域能源费单价发生调整,则甲方有权据此调整空调服务费标准,乙方对此不得拒绝。

乙方应全年按季度支付空调服务费,并在支付物业服务费同时支付空调服务费。具体的支付方式为与物业服务费一致。甲方在收到空调服务费后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费。

3、其他相关费用:

3.1公用事业费:乙方应支付租赁场所发生的全部公用事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使用的水、电(含乙方使用的室外广告、泛光照明等用电)、燃气、热力(采暖)等费用,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支付。甲方代收的公用事业(水、电、燃气等)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法律认可的票据。如乙方坚持要求开具,则甲方可向乙方开具物业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供暖费、水费、电费、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调整而变动,并向乙方/物业使用人及时通知及公示。

3.2 计量表差和能源损耗分摊:因公用事业部门设定的计量方式原因,造成大厦产生的计量差值费用(如水、电表二级计量方式,造成分表之和与总表计量间存在的差值部分),由同级计量各用户(含乙方)按权重分摊。

即差值分摊数=分表计量÷∑分表计量×(广场总表计量-∑分表计量)。 大厦内其他部分的水、电等能源损耗也应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摊,甲方提供相应依据。乙方分摊的费用应在其支付相应的各项公用事业费的同时予以支付。

3.3 超时服务费:金融大厦夏季空调开启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开放时段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8:00—18: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且一般会关闭。如客户在开放时间段外需使用大厦空调系统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空调加时费,空调加时费为:4元/小时/平米。延长使用空调时间的申请方,无论单户或同层商户共同申请,其

经营或使用面积合计必须不小于500平方米,不足500平方米者按500平方米的标准计收加时空调费。

超时服务费包括乙方超时开放时间内甲方为乙方提供超时服务所产生的空调服务、电梯服务及安全秩序服务费用、服务人员成本等。乙方在缴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向甲方缴纳超时服务费。

3.4 垃圾清运费:租赁场所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行收集、封装,并清运至甲方指定的垃圾房(点)。甲方负责垃圾房管理,负责定期将垃圾房暂存的垃圾清运至规定消纳场所集中处理,由此产生的垃圾清运、消纳费用由各物业使用人按租赁场所建筑面积分摊。

3.5 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必须由甲方代收、代缴、代扣的且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排污费、设施设备的检测费、消防检测费、噪音监测费等,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

3.6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税、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缴纳和承担。无论本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凡属于向大厦承租人征收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7 乙方应负责支付其在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税、费。 3.8 职能部门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乙方应按照其租赁场所建筑面积占大厦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但甲方会提前将相关收费通知书或规定明示于乙方。

3.9甲方对乙方租赁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3.10 乙方应支付由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有偿服务费。

4、乙方以支票形式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或直接支付到甲方所开立的银行帐户上,以乙方费用到账为完成支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正规或收据。 甲方的账户信息: 名 称: 开户行: 账 号:

联行号:

5、各项费用的交纳:

5.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因故不能按期缴纳上述各项费用的,应委托他人代交或及时补交。否则应承担逾期缴纳的相关责任。

5.2、乙方转让房屋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5.3、如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前述物业费等费用,则甲方有权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欠缴物业管理费的3‰/日。

5.4、物业管理服务中如果涉及到其它收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6、根据物价变化、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施政能源及人均工资标准变化等,本着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甲方定期与大厦产权方进行友好协商,对金融大厦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及产权方的调整通知,执行新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日常养护和日常管理;

1.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于需要专门资质的特殊设备设施的日常看护,以及在发生异常情况后及时向有资质的维保机构报告和委托维修。

1.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5、受托管理的存车场范围内车辆停放管理; 1.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1、大厦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1.1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道路、广告位、休闲设施等,保持完好(正常耗损除外)。

2.1.2公共区域地面、墙面、石材、玻璃及门窗保持完好; 2. 1.3及时修缮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中破损的部分。 2.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2.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配电、暖通等设备运行正常,供电安全稳定,定期检修保养系统设备,避免人为停电事故;给排水设备运行合理,并定期检修管路和水泵;

2.2.2正常维修按标准服务营业时间内进行紧急抢修,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接到报修后迅速赶到现场,当天工作当天完成,如无法解决应解释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

2.2.3建立健全维修档案和回访制度。

2.2.4及时修缮物业公共区域、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中破损的部分。 2.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3.1保洁区域内做到定期清洁,墙面无张贴、玻璃无脏污、厅门无污迹,外围无杂物。

2.3.2 定期消杀灭虫。

2.3.3保持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他管道畅通,防止垃圾淤积、侵蚀或倾倒于公共区域。因使用方造成的除外,并应追讨相关责任。

2.4、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对绿地、花木草坪、景观小品等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做到修剪有形、长势良好清洁、美观、适用。

2.5、车辆停放管理:停车有序

2.5.1保持道路畅通,杜绝车辆乱停乱放。

2.5.2督促使用方对员工进行教育,遵守大厦的交通、停车规定。 2.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2.6.1安全监护:看管好受托管理范围之内且具有看管义务的公共财产;发生治安问题或犯罪问题等及时报告警方,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予以合理协助。

2.6.2消防监控: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对于妨碍消防进行劝导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报警。 2.6.3与物业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2.7.1乙方对租赁场所进行的装修或装修改造方案,必须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装修方案后最迟5个工作日内出示书面审核意见,甲方的审核并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2.7.2对乙方的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2.7.3乙方装修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如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甲方的验收认可并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以上服务标准如因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含乙方)原因造成无法达到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尽力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乙方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或组织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物业服务分包

甲方可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专项服务委托或分包给专业服务商(下称“分包商”),但不能因此免除甲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第五条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1、乙方或乙方人员使用停车场车位的,费用标准应为露天车位 元/个/月,地下停车位 元/个/月;其车位计时收费标准应为物价局批复的费用标准(具体实施细则以物业公示为准)。

2、甲方应与乙方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3、本物业管理区域外墙等广告位产权归业主方所有,使用管理权归业主方所有。因而乙方拟使用广告位,则应通过甲方提出相关请求并取得业主方及甲方同意后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宜。

第六章 装修

1、乙方进场装修前,须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与甲方或物业产权人或与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2、乙方对租赁场所进行的装修或装修改造方案,涉及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排油烟、排噪及排污等,须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批;涉及物业产权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物业产权人及甲方审核书面批准,但物业产权人及甲方审核批准不减免乙方责任,物业产权人及甲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3乙方在装修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进行装修;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提供前述装修方案中涉及增加的消防及自用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装修方案后最迟5个工作日内出示书面审核意见,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既未提出合理改正意见也不签字确认的,则视为确认。

5、乙方的装修施工过程须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但甲方的监督与管理并不减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也不因监督与管理而对乙方的装修施工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施工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房屋基本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物业产权人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及有关部门(如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前述约定外,甲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统一的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下称“物业管理规定”),调整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及收费办法。

2、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停止提供相关专项服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3、对租赁场所装修及相关垃圾清运等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4、受物业产权人委托,行使对乙方使用物业产权人配置之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及管理。在乙方不正确使用或未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时,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或甲方代为维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受物业产权人委托,必要时对出入租赁

场所的财物及人员进行控制及管理。在乙方报修的前提下,甲方进入租赁场所内进行维修,不需书面通知乙方。

5、应乙方要求,且经甲方同意,甲方可提供本合同服务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商议。

6、因紧急维修或市政需要,甲方有权停止水、电、空调或其他设备、设施的供应,但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除外(即甲方可事后通知乙方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允许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包商通过租赁场所或在租赁场所内安装、使用和维修管道、线路或其他设施设备,但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紧急情况下可不作通知,但事后应作书面说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有权在工作时间内,与乙方有关人员一起进入租赁场所检查,对租赁场所进行必要的维修、更换、改建或增建工作。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在进行上述检查、维修、更换、改建或增建时,不应不合理地干扰乙方的正常办公,或使乙方由于此种检查或维修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害或损失。如在完成维修工作时损坏租赁场所的布局、装修,甲方应在完成相关工作后予以修复;但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前述约定外,乙方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空调服务费、超时服务费及公共事业费等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所非经物业产权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用途。乙方应保证租赁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除外),并按照约定完成应由其承担的维修、保养责任;不得损坏租赁场所房屋建筑结构及附属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维修及保养;不得置放任何超过建筑物设计荷载范围的物品;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带入、存放在租赁场所内;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保险赔偿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缩短建筑物使用期限的行为。

4、遵守国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等在内的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甲方实施物业管理方案,教育乙方管理人员遵守本合同及物业管理规定,并对上述人员的职务行为及造成的损失负责;由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治安事件以及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甲方或其他承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其经营、二次装修等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涉及规划、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防疫、、工商、税务等申请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7、乙方保证在装修期间及使用租赁区域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确保所有消防通道处于畅通状态及消防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状态;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或因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各项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8、乙方保证对其租赁场所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因乙方原因引致的水、烟、燃气或其他物体外泄以及任何导致甲方或第三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到的相应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乙方违约延迟支付物业服务费、空调服务费、超时服务费或水、电、热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在乙方已与公用事业部门签订供应合同应由乙方向其直接付费的除外)的,每延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甲方除收取违约金外,还有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迟达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乙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4、除前条规定情况外,甲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5、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5.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5.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5.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4、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5、非公共区域内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租赁合同》终止时同时终止,若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进而导致本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一个月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按照《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产权人的约定各自购买相应的保险(含公众责任险),即:

1、物业产权人负责为下列事项投保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险,并承担费用: 1.1 租赁场所(建筑物结构);

1.2 物业产权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包括物业产权人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及物业产权人提供的与商业广场其他方共用的设备设施。

2、乙方负责投保租赁场所内乙方产品、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的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险,及租赁场所经营涉及的公众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应在正式使用前前投保完毕。

3、物业产权人及乙方应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购买各种保险,并向对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且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前述保险持续有效。

发生保险赔付范围内的事故及损失,物业产权人及乙方均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保险公司作好取证等相关准备工作。在物业产权人及乙方保险赔付范围内,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费用,甲方也不需要就此对乙方或物业产权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乙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相应转让给该三方,乙方应保证该第三方

同意受让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据本合同的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甲、乙各方向对方发出的、单据及其它通知需标明对方公司名称,送达到对方通讯地址(以本合同正文首页载明为准)后即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修订和补充。 5、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本合同为正式法律文件,涂改处无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无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另两份用于租赁登记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 1、租赁范围图

2、物业标准服务内容

3、特约服务(有偿服务)内容 4、特约服务(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5、租赁合同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

授权代表人:

乙方: 【 】

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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