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运行及管理工作,结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其下设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和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建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设有分站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职责包括
(一)审核、报批分站,指导开展博士后工作,制定开发区博士后工作整体规划;
(二)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人选,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对博士后人员和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或整顿,对不再符合开展博士后工作要求的单位,报请国家或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四)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手续,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在站博士后补助经费的评选、申报工作。
(五)负责在站博士后其他奖励及资助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三章 分站的设立
第五条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分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站。 第六条 分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站和昆山市人事局审定,报江苏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 分站的职责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分站职责包括
(一)确定符合本单位科技发展方向的研究项目,选拔高水平博士后科研人员,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并报工作站审核.
(二)具体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与其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要的人、财、物力等方面的保证,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三)与工作站、流动站专家共同组成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做出评估报告,每6个月向工作站报告博士后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政府补助和自主招收两种类型。政府补助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招收。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
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培养和评审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由工作站将相关进站材料报送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相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2、《博士后申请表》;
3、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家推荐信;
5、《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博士后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7、《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间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确需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经本人申请,由工作站批准可提前离站,但在站时间不得低于21个月.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工作站报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推荐申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要重点做好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与工作站、流动站有关专家共同完成。
1、开题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召开开题报告会,并提交开题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科研工作的阶段计划,经博士后指导专家、导师审核后,报工作站备案。
2、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后,由考核小组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并做出考核意见.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工作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退站手续.
3、出站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出站考核,通过考核的博士后人员由流动站向省/市博管办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等材料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人员应向工作站提交工作和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等书面报告,作为博士后科研档案存档。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工作需要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协商后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站报请全国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或取消其资格,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1、考核不合格;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的项目资金和日常经费由接受博士后人员企业负责,用于科研支出及博士后人员本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医药费等.
第二十二条 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可申请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补助。该补助为期两年,每年六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的生活、差旅补贴。经费发放与
博士后人员的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者可向工作站提交《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书》,经工作站、昆山市人才办核准后发放补助资金。
第八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江苏省等有关博士后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外,工作站每年对分站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两年没有引进博士后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将报请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取消其引进博士后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的企业,斟情给予一定科研经费资助.该经费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完成、博士后人员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拨付,设站单位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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