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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爱够旅游网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

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 国有土地 出让 预算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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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国有土地

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平衡和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

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财政基金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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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报告。

第六条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负责新区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工作;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和财力投资储备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工作;涉及前期开发包干的,负责审定包干价格等工作。

第八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廉租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等工作。

第九条 浦东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负责新区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审计工作。

第十条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包括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产业区管委会)负责临港产业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区级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预算编制;负责临港产业范围内土地出让区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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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负责镇城范围内除开发区(园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所得收入可安排额度的项目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各镇土地出让所得收入的决算工作,并向镇人大报告;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浦东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浦江办),即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负责黄浦江沿岸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负责所辖区域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可安排额度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责任主体按照地块所在区域和出资方式分为三类,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 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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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用);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照上海市征地动拆迁办法和浦

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

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项目支出。

(四) 城市建设支出:包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

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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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1、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2、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6〕118号)规定执行。

3、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4、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执行。

5、

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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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局会规土局及储备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浦江办、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参考新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地价水平等,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按以下资料编制:

(一) 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二) 土地成本及相关费用的测算依据和标准; (三) 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局对各部门会同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旅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的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照第六章的资金结算方式,按地块、分主体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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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的审计情况,六类经营性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予以预拨,工业和配套商品房用地可以按不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予以预拨。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土地储备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完成后2个月内应送审计局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相应列入土地成本。

送审时间不迟于土地出让时间,储备中心将责任主体是否送审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五条 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政局,财政局将土地出让入库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规定和要求,每季度末将报表报财政局、规土局,经财政局会规土局等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 按用地性质将出让地块分为工业用地、配套商品用房地和六类经营性用地三类。

第二十八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区得收入),按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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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土地出让面积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后,其余均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二十九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配套商品房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 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

(二) 15%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在区和

镇之间按5:5比例分配;

(三) 70%部分全部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结算给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六类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 区得收入分为15%部分和70%部分;

(二) 15%部分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出让地块属于镇域

或开发区范围内的在和镇或开发区管委会之间按5:5比例分成;

(三) 70%部分提取三项费用后,按审计后的成本最多不超过

剩余部分结算给责任主体前期开发成本,其余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作为纯收益;

(四) 区级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8:2,

其中区得纯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纳入土地储备基金专户,由储备中心用于土地储备项目滚动开发;开发区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和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分配比例为4:2:4;镇储备的,纯收益在区、镇之间分配比例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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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综合保税区、临港产业区、临港新城主城区、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区域等出让土地所取得的区得收入中,提取三项费用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工业用地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其余由相应责任主体在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外环生态专项捆绑开发用地出让所取得的区得收入,按第三十条计算纯收益并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全部专项用于外环生态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其他方式取得的区得收入,全部留区本级。 第三十四条 责任主体办理资金申请时,应按照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纯收益结算数,分地块列示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用于弥补已出让经营性地块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提供

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成本审计报告;

(二) 用于城市建设支出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提供项

目批准文件;项目已经竣工的,同时提供审计报告; (三) 用于支农支出或其他支出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其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储备中心作为责任主体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安排用于土地储备滚动开发的资金,均应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储备中心编报资金计划,由财政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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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浦江办所得,包括15%部分的分享所得和70%部分的所得(含土地开发成本和分享的纯收益),由相应责任主体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安排使用,财政局拨付和监督管理。上述所得均应按第十条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其中,涉及解决镇保事宜的开发区,其15%部分的分享所得应优先安排解决镇保事宜,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三十七条 镇级所得均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其中,涉及解决镇保事宜的镇政府,其15%部分的分享所得应优先安排解决镇保事宜,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三十八条 除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所得,包括用于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分享的纯收益由责任主体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安排使用,由储备中心编报资金计划,通过储备中心核对,由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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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发现责任主体挪作他用、违规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的,财政局有权扣留责任主体的纯收益。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凡今后部门只能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能继续履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编报2010年度预算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四十六条 2008年8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浦府〔2008〕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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