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一) 不准发表、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言论。
(二) 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三) 不准违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的方针、。
(四) 不准违背党人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组织人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维护干部工作严肃性。
第五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背原则,向外人泄露工作机密。
(二) 超越工作职责范围,过问、打听干部工作情况。
(三) 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四) 擅自携带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录、复印带密级的文件,外借各种需保密的会议记录。
(五) 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电话中谈论机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模范。
第七条 坚持从严治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党支部负责定期对本支部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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