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
诉的基本理论1.诉讼程序
只有诉讼程序才适⽤辩论原则,其他程序不适⽤;只有诉讼程序才是⽤调解,其他程序不适⽤;
⼈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2.反诉
应当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中提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找到被告的主张,去掉原告的起诉,假如没有原告的起诉时,判断被告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到法院起诉。如果能,则是独⽴的诉;不能,则是反驳。基本原则制度1.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仅仅针对外国⼈或者⽆国籍⼈适⽤;2.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法院的判决超出原告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既超请求,⼜超事实,同时违反辩论和处分原则。3.合议制
陪审员只能参加使⽤⼀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4.回避
审判⼈员由院长决定;其他⼈员由审判长决定;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主管与管辖1.⼀般记忆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双⽅都有特殊情况
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有特殊情况2.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步骤⼀:是否存在专属管辖
是,由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否,进⼊步骤⼆;步骤⼆:是否存在协议管辖
是,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否,进⼊步骤三;
步骤三:进⼊法定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地法院管辖。当事⼈及诉讼代理⼈1.诉讼权利能⼒
有民事权利能⼒的主体,⼀定有诉讼权利能⼒;有诉讼权利能⼒的主体,不⼀定有民事权利能⼒。2.代表⼈诉讼
⼈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定是普通共同诉讼;
⼈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中,不同意指定代表⼈的当事⼈可以另⾏起诉;
⼈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中,⽣效判决对参加登记的权利⼈发⽣法律效⼒,对未参加登记⽽另⾏起诉的权利⼈有预决效⼒;3.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别
待判断主体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存在相同的法律关系则为必要共同原告;
(2)存在相类似的法律关系,则为普通共同原告;
(3)如果该主体是基于独⽴的法律关系向本案原、被告主张去啊你,则为有独三。4.有独三与⽆独三
(1)有独三只能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
(2)有独三在⼆审中参加诉讼,⼆审法院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证据
本证、反证的区别步骤
(1)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2)该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3)该证据是谁提供的?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提供的是本证,则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提供的是反证。证明
1.免证事实
(1)与案件⽆关的事实⽆需证据证明。
(2)免证事实⽆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问题。2.⾃认
(1)并⾮所有与⾝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认制度,仅仅是其中与⾝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认制度。(2)委托代理⼈有权进⾏⾃认。但如果⾃认该事实将导致直接承认对⽅诉讼请求的,需要特别授权。证明责任的分配
⼀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在侵权纠纷中体现为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四个倒置”
(1)搁置物、悬挂物致⼈损害的过错倒置
(2)环境污染、共同危险、医疗⾏为的因果关系倒置证明标准防错“两步⾛”
第⼀步: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当事⼈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才讨论证明标准问题,进⼊步骤⼆;当事⼈对该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则⽆需讨论证明标准问题。
第⼆步:是否存在特殊标准的适⽤情形(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头遗嘱、赠与)如存在,适⽤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如不存在,适⽤⼀般标准(⾼度可能性)不同程序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既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后经法院准许。⼀审普通程序: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审简易程序:⼀般不得超过15天⼩额诉讼程序:不得超过7天举证期限的其他效⼒
需要在举证期限内进⾏的事项,总结如下:提供证据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出庭作证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申请鉴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
申请法院责令书证持有⼈提交书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未成年⼈、精神病⼈所作的与其年龄、智⼒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关于担保的问题
证据保全:诉前: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诉讼中:可能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财产、⾏为保全:诉前:应当诉讼中:可以先予执⾏;可以责令提供担保送 达
调解书不适⽤留置送达的规定
⽀付令可以适⽤留置送达,但不能适⽤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适⽤公告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送达
委托送达是委托其他法院;转交送达只能通过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调 解
⼀审、⼆审、再审程序可以调解。其他程序不能调解婚姻、⾝份关系确认案件不适⽤调解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为能⼒⼈的离婚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当事⼈死亡的处理⽅式
简 易 程 序
简易程序适⽤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审民事案件当事⼈可以协议适⽤简易程序,但不得协议不不适⽤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可以简化送达⽅式、审理⽅式,但是庭审笔录不允许简化。不能⽤简便⽅式送达裁判⽂书⼩额诉讼程序
⼩额诉讼程序⼀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额诉讼程序⽣效判决可以再审第三⼈撤销之诉
离婚诉讼的⽣效判决中仅仅是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提出第三⼈撤销⾃诉,对于其中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可以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第三⼈撤销之诉应当由做出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第三⼈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的第三⼈为原告,以原审当事⼈为被告⽽提起的⼀个新的诉,诉讼请求是撤销、改变元⽣效裁判,即撤销、改变原⽣效裁判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个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对第三⼈撤销之诉,法院应当适⽤⼀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审判决,当事⼈可以上诉
第三⼈撤销之诉应当以起诉的第三⼈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原审⽆独三应当分情形:原审承担责任的⽆独三位共同被告,原审不承担责任的⽆独三为第三⼈
在第三⼈撤销之诉审理期间,该第三⼈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向执⾏法院提出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的⽅式请求中⽌原⽣效裁判的执⾏
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的⼀致,只能选择⼀个进⾏再 审
当事⼈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级法院提出;但⼀⽅⼈数众多或者双⽅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也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如果⼀⽅向上⼀级法院申请,另⼀⽅向原审法院申请,⽆法协商⼀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当事⼈申请再审不停⽌原判决、裁定的执⾏
当事⼈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或者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和终局性
(1)断后性:当事⼈只能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驳回申请、逾期未作裁定、再审判决明显错误的情形下,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未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终局性:检察院做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不能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特 别 程 序
特别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所有仅适⽤于诉讼程序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得使⽤,例如:特别程序不适⽤辩论原则和调解制度,⼈民陪审员不得参加特别程序合议庭
特别程序⼀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存在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特别程序⼀律⼀审终审,不能上诉,不适⽤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独任制,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中对第三⼈权利的保护制度及其关系
当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诉讼中,第三⼈发现⾃⾝权益受到影响,可以以有独三或者⽆独三⽅式参加诉讼。
在判决发⽣法律效⼒后, (有独三、⽆独三) 因为不能归责于⾃⼰的事由没能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原⽣效裁判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6个⽉内向作出⽣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在第三⼈撤销之诉中, 起诉第三⼈可以通过两条路实现中⽌原判执⾏的⽬的: ⼀是提供担保,⼆是提出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 故在第三⼈撒销之诉中可以提出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的, 裁定中⽌执⾏;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此时第三⼈插销之诉尚在进⾏中,第三⼈撤销之诉与再审不能同时进⾏。
执⾏中. 案外⼈可以向执⾏法院提出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执⾏或者驳回异议。此时应当是情形通过再审或者执⾏异议之诉解决纠纷。如果认为原⽣效裁判错误的,应当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第三⼈撤销之诉与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
在原⽣效裁判确有错误⽽侵犯案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判决⽣效后,执⾏中,案外⼈可以选择第三⼈撤销之诉维护权利,也可以通过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维护权利,那么⼆者关系如何呢?
在原⽣效裁判确有错误⽽侵犯案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执⾏过程中,如果同时满⾜判决⽣效后6个⽉内的条件,此时案外⼈可以选择第三⼈撤销之诉,也可以选择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
如果案外⼈选择了第三⼈撤销之诉,那么在第三⼈撤销之诉中可以提出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但不论法院裁定中⽌或者驳回,均不能再申请再审。
如果案外⼈选择了案外⼈对执⾏标的的异议,那么法院裁定中⽌,驳回后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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