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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思考

来源:爱够旅游网
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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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思考

陈志方

北京10002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权利,维护市场交易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不安抗辩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

基础上,吸收了欧美法系预期违约的内容,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比两者之差异和联系,并分析其救济手段与法律治理目的之平衡。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083-01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暗示违约,发源于普通法系,其建立的原则最初源于先例“Hochsterv.DeLa

。法官坎贝尔勋爵(LordCampbellCJ)认为,Tour”

Hochster不需要等到履行的截止日期才能采取行动并

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中要求赔偿。他进一步解释说,

止,而是实际上终止了合同。因此,要求对方等到到期

。《联合国国际货日再采取补救措施似乎是不公平的

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的理物销售合同公约》

论,但将其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而不是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不安抗辩发源于大陆法

<德国民法典>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系,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财产减少,无法承担其义务。在无担保之

根据合同,应首先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前,

<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类似的

规定了破产和丧失清偿能力等导致出卖人失去内容,

获得对价情况时,出卖人不再负有交付标的之义务。

预期违约对于救济主张主体的合同履行顺序并无但不安抗辩将合同一方先履行义务作为抗辩的要求,

成立理由。其次,两者的法律救济是不同的,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中,因此规定在

预期违约赋予了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不安全抗

,《合同法》辩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可以暂停其对另

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一方的付款,

方应在对方提供足够的担保后继续履行义务。最后,预计违约更多地关注违约方是否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其不继续履行的意愿,实际上更是一种主观意愿的表露;而不安抗辩更加关注客观上的履行能

其采用了预期违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力是否存在,

主义,更加有效地保护了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

中国目前的《合同法》有效地增加了对合同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允许守约方采取某些补救措施来防止实际违约发生,并且该权利是基于预期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虽然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预期违约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违约,但(预期或实际)违约的后果并无本质区别,均为合同的解除。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第九十

虽然非违约方的基本利益应四条中的预期违约而言,

该在市场交易中得到保护,但如果要使“法定解除权

很容易触及,非违约方将有可能滥用权力并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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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对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与之对比的是,

十九条规定了对另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提出担保的选择,该机制有效地促使各方履行合同,维护法

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因此,律秩序,

对于应用预期违约来解除合同时,司法实践应该更加谨慎并适当加重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进而在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中寻求平衡。

其次是关于《合同法》中两者竞合的思考。第六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十八条(四)规定

他情形”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概括了不安抗辩权

是一个对于丧失履的实质。但其“有丧失履行能力”

实际上与预期违约中的行能力可能性确定的表达,

“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存

虽然这两种方法的灵活引用为在一定的竞合。因此,

因为他有权做出选择进而降低非违约方提供了便利,

风险和损失。但这种法律含糊不清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和合同中双方权利的保护带来潜在问题。不安抗辩的

是赋予当事人对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做出合理本质,

推测的权利,这与预期的违约行为有根本的不同。也

在第六十八条中,它规定债务人“有其他情况就是说,

。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执行能力”

债权人显然应该有直接的解除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权。因此,我们应该做的是删除额外的单词,即“有丧

,并且只使用“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作为不失“

进而维护不安抗辩“对履行能力安抗辩的基本内容,

合理推测”这一核心要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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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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