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 乙方: 工程项目经理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竭尽全力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分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甲方应深入工地,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理改,并按规定参加部分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或施工机具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3、甲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遇到险情,通知停工,并报告领导,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对指出的安全隐患,如乙方不限期整改,甲方对乙方处以经济罚款。
二、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方针,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2、乙方必须完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机具、施工电器、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工程的安全管理,为劳动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3、乙方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包括经济和刑事责任),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乙方应教育职工遵守纪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交底。要与各施工队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施工现场民工登记在册率100%,民工受到三级教育培训率100%,接受
安全技术交底和生产技术交底率100%。
5、乙方应支持项目安全员的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工人提出的安全工作正确意见和建议,对上级和公司检查提出的隐患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检查部门。
6、乙方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并减少一般事故。 7、乙方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三、制约措施:
1、因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受到上级(县市一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或受到通报批评的,甲方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次罚款。
2、在分公司、公司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工程合作方(合作者或合作方现场主管)必须参加检查讲评,并在检查组出具的《隐患整改单》上签字确认。
3、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接受各级检查过程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回执按时上报,不按时上报回执的按100~500元罚款,复查中未见原处隐患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按每处100元罚款,严重安全隐患按每处300元罚款,拒不执行整改的,按每处500元罚款,并强制到整改完毕。
4、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对安全事故负相关的经济和刑事责任。除按承包合同上浮总价的1%和管理费外,还须承担公司(按事故处理费用的10%计)的名誉损失金。
5、上述条款中发生的经济处罚金额由分公司项目管理科开具处罚通知单,由分公司财务从该工程的过款项中直接扣除。
四、本协议为承包协议的补充,有效期为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止。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项目经理及合作者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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