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 Feb.2012 第1期总第101期 No.1 Ser.No.101 ・国外女性研究・ 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王国华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 与二战前相比,战后日本农村妇女的家庭、经济与社会地位在制度层面、现实层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如果把获得土地权益视为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终极目标,日本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依然受到很大局限。 因为战后60多年过去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进步最为迟缓,并没有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日本农村妇女土地 权益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家族文化等若干要素的问题。因此解决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能靠 单一手段,需要各方面统筹协调。通过获得土地权益夯实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进而推动家庭、社会地位跃上更 高台阶是日本农村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地位 [中图分类号]D4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838(2o12)Ol一0074—04 Research on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of Rural Women’s Land Rights in Japan WANG Guo.hua (Dalian Ocean University,Dalian 1 16023,China) Abstract:The status of women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in the institutional level and reality level after World War II.But if having land rights is the ultimate goal of women’S economic advancement,Japang rural women are still severely limited in terms of economic advancement.Because after 60 years past after since war,the slow progress of urarl women’S land rights does not really keep pace.Womeng land fight is a matter of law,policy,gender aware— ness,farm family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farming factors.Law and social policies are the protections of women's access to land rights,concrete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depends on the family.Therefore,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deviation of theory and reality,means should not only rely on a single method,it also needs to coordinate all other aspects.Reinforce the economic status of women through the acquisition of land right,further promote their position in family,in socil tao a higher level is the trgeta that the Japanese rural community should work towards. Key words:Japan;rural women;land rights;economic status 在二战前的El本农村,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 战后在社会进步、国内法律和的推动、农民家庭 收稿Et期:2011—12—20 作者简介:王国华,女,大连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74・ 内部变革等积极因素的作用及妇女自身的努力下, 日本农村妇女的家庭、经济与社会地位都有了很大 提高。但如果把土地权益视为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 终极目标,那么日本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依然 受到很大局限。 , 一、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确认及其现 实状况 (一)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确认 相对于二战前,战后日本农村妇女的法律地位 有了巨大变化。战前对农村妇女地位影响最大的是 1898年制定的《明治民法》。该法是明治维新 在意识形态领域遵循传统伦理道德,把封建家族制 度延续到近代社会,并以法律形式强加给全体国民 的产物。民法承认的传统家族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 家督继承制、户主权、父权家长制。其中家督继承是 户主权成立的基础,也是户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家长权则通过户主权的形式体现。户主在家庭中拥 有绝对的权利,如是家的继承者、掌管家业、有权决 定儿女的婚姻和居住地、处分财产等。在明治民法 下的家庭中,妇女在法律上属于力者,在家庭中 受家长和丈夫的双重支配,处于无权地位。这种情 况对妇女经济地位的消极作用体现在,妇女无权管 理家庭财产,家庭及自己的财产都由丈夫管理;在家 督继承方面,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在财产继承方 面,只有在被继承人无子女或子女死亡及其它丧失 继承权、而又无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丈夫 的财产。在封建色彩浓厚的明治民法下,妇女处于 受压迫、受支配的境遇,以至于农村妇女被形容为 “只会劳动的没有角的牛”,完全没有做人的尊严, 其土地权益的保护、经济地位的提高根本无从谈起。 二战后,日本农村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巨大提 高,这首先得益于《》及《民法》的修改。1946 年日本公布了《日本国》,新针对旧家族制 度的积弊,明确提出“个人的尊严”及“两性的平等” 的基本思想。根据新《》的精神,1947年日本对 《民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48年正式实施。新《民 法》废除了封建的“家”制度,户主权及家督继承制 也随之被废除。新《民法》的最大进步是对妇女经 济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家庭财产由夫妇协力而得,离婚时当事人 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二是法律上以均分继承代 替家督继承,并提高作为配偶的妇女的继承地位。 在与子女为共同继承人时,配偶的继承份额为三分 之一;在与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为共同继承人时, 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在与兄弟姐妹为共 同继承人时,配偶的应继承份额为三分之二。1980 年,继承法得到修正,配偶的继承份额也相应提高, 如在与子女为共同继承人时,应继承份额为二分之 一;与直系尊亲属为共同继承人时,应继承份额提高 到三分之二;与兄弟姐妹为共同继承人时,应继承份 额提高到四分之三。同时创设了“贡献度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特别贡献的人, 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适当补 偿。该制度的创设为妇女争取劳动等价报酬开辟了 道路。其具体路径是在继承发生时,可根据作为继 承人配偶的妇女在家庭中贡献的大小,计算出合理 的经济补偿额,并通过提高丈夫的法定继承份额来 体现。日本农村的妇女在照顾家庭及老人孩子的同 时,还要与男性一样从事农业劳动,劳动负担不轻于 男性,但她们的贡献一直是隐性存在,很少能得到经 济补偿,而“贡献度制度”为妇女通过继承获得财产 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实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的渠 道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渠道,具体就是继承或 赠与的方式。二者同时具有两种可行性途径,即分 别是来自娘家和夫家的继承或赠与。夫家继承是遵 从继承法,以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合法继承的土地。 但从法律角度看,作为儿媳妇的妇女在法律上没有 继承权。因此妇女如果想以继承人身份获得土地, 前提条件是与公婆之间签订“养子”协议,成为法律 上的合法继承人。赠与方式是指土地所有人在生前 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赠与妇女本人。第二是购买方 式。这种方式一般限于部分经营能力强,有创 业意识的妇女,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妇女能够筹 措到足够的购买资金。 一个家庭中谁是土地的持有人,关系到家庭及 个人的隐私,因此很难进行公开的统计调查。2000 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首次 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中,只有9% 的妇女拥有土地,而且面积都不足30公亩。妇女经 济地位进步的过程中,土地权益的获得几乎是很难 逾越的鸿沟,从这一点看,近10%的妇女获得了自 己的土地,而且其中40%的人是婚后在夫家通过继 承或赠与获得的,这表明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取得了 进步。但从日本农业人口的60%以上是妇女这一 ・75・ 点来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才刚刚起步。 二、日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实现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性因素 对妇女获得土地权益构成最大桎梏的制度性因 素是处于日本农地制度核心地位的《农地法》。二 战后日本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建立 了以私有制为基础、小规模家庭占用和经营为基础 的自耕农。为维护农地改革的成果,1952年制 定了《农地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农地所有权的永久 地位。在《农地法》保护下的土地私有实际上是以 “家庭主义”为基本原则,即土地所有权是以家庭为 单位,土地产权明晰到户,利用、管理与处分等都由 家庭来决定。家庭所有的具体执行方式是各个家庭 成员的农地都集中在户主一人名下,而户主通常为 男性,因此实际上土地由男性个人所有。从妇女的 角度看,土地产权没有明晰到个人。 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继承发 生时,如何保护作为配偶的妇女的土地权益。在明 治民法的家督继承制下,I;t本农村在财产继承上普 遍采取长子单独继承的方式。土地兼有生产手段和 生活手段的双重功能,土地不属于家庭中的个人,而 是属于“家”的财产,由长子单独继承是为了防止财 产的分散和流失,及依靠有限的土地保证家庭成员 的基本生活。而战后的《民法》规定了财产的私有 权,土地实际上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继承上也转为分 割继承。但在农民的意识中,土地是由祖先传承而 来的“家”的财产,完好无损地保存并代代相传是每 代人的责任。这种土地观从战前一直延续到战后。 因此尽管新《民法》废除了家督继承制,继承上改为 均分继承,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惯例采取一子单独 继承依然占据农地继承方式的主流。这种土地所有 与继承的方式客观上强化了家庭的土地权益,弱化 了个人的土地权益,更确切地说弱化了妇女的土地 权益。从妇女的视角看,《农地法》下的土地所有和 利用与《》及《民法》的规定存在矛盾。 战后日本农业紧紧围绕日本土地制度展 开,农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如何防止因农地 的分割继承而造成农业经营的细分化。因此在 1961年的第一部《农业基本法》中,设置了防止因均 分继承造成农业经营细分化的条款,指出应采取必 要措施,使农业经营由共同继承人之一单独继承。 为贯彻落实《农业基本法》的精神,日本先后出台了 防止农地细分化的具体措施。如1964年制定了《农 ・76・ 地等赠与税特例措施》,规定如果农地继承采取生 前一笔赠与的方式,将免除赠与税。同时于1964年 提出“农业继承人培育资金”,规定如果农业资 产由继承人单独继承,可享受适当的资金补贴。 1975年制定了《农地等继承税延缓纳税制度》,通过 税收优惠诱导农地由一子单独继承。2001年,日本 出台了《维持农业经营稳定资金》制度。该制度的 融资对象即包括为了防止由于遗产分割而出现农业 经营资源的细分化,借贷给继承人的为处理债务、保 全家庭所有农地而需要的资金。这些农业与农 地制度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农地分散,维护零细 小农经营的稳定。这些法律执行的直接效果是 强化了家庭整体的土地权益,对妇女个人的负面影 响是使妇女缺少享有土地权益的机会,束缚了以土 地财产权为支撑的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 (二)经济性因素 经过战后的农地改革,自耕农取代了地主 制,家庭型农业成为日本主要的农业经营模式。日 本家庭型农业经营的特点是耕地分散、经营规模小。 要依靠农业收入维持再生产和家庭生活,实现经济 剩余,必须防止农地的细分和低效。尤其是兼业机 会少、几乎依靠农业维持生产和生活的地区,或者部 分专业农户,迫于农业发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需 要,防止经营土地分散就成为自然的选择。这种选 择的结果是强化了家庭的土地所有。而家庭的代表 通常是男性,其结果是强化了男性所有,侵害了妇女 对土地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传统家族制度的影响 日本农村传统的家庭形态是三代人以上共同生 活的直系家庭。在历史上直系家庭被称为“家”,具 有“家业经营体”、“家产共同体”和维持家庭成员共 同生活的“命运共同体”等多重特征。“家”是土地 及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为了保证家族的土地不会流 到外姓人手里,任何成员无权擅自处理,尤其是将土 地出售给外人。在“家”的传承上,妇女是与“家”没 有血缘关系的外人,因此“家”对妇女拥有土地持戒 备之心,尤其担心土地因离婚而外流。保护家庭所 有的土地就是保全了家,直系家庭的永续性本身就 是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障碍。 (三)妇女自身意识的影响 妇女自身意识包括“家”意识和土地权益意识。 对婚后的妇女而言,家庭是保障自身生活的安全屏 障,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也是妇女最大的心愿。在 生产和生活方面,“家”的维持很大程度上需要妇女 的贡献。因此妇女在行动上更多地考虑“家”的整 体利益,为家庭而容易忽视个人自身的权益。妇女 而且在农协决策机构的理事会中,女性更是凤毛麟 角。因为理事会要对农协的经营状况负责,在发生 损害赔偿时,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客观要求成为理事的前提条件是个人名下有资 产。农村妇女的资产来源主要是土地和房屋。土地 主要由户主一人所有,大部分妇女名下没有土地,这 自然了妇女进入农协的决策层中,了妇女 对地区农业生产及生活重要事务的参与。 家庭地位的提高、经济上的富足反而降低了她们拘 泥于土地权利的意愿。在传统的“家”意识和“贤内 助”意识的共同作用下,大部分妇女土地意识薄弱。 如在2010年的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调查中,妇女希望 拥有资产的第一位是存款,其次是生命保险和农民 养老金,土地只列第四位。 三、土地权益缺失的负面影响 (一)影响部分有热情和积极性的女性开 展生产活动 在日本的家庭型农业经营中,经营主通常是男 性。妇女一般作为普通劳动力,在“夫唱妇随”这一 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甘居于辅助型的角色定位。近 年出现了部分有经营意识、有技术能力的妇女,她们 要求在自己擅长的花卉、蔬菜种植等部门开展 经营,却往往面临家里没有多余土地的困境。因为 自己名下没有土地,妇女只好走出家庭寻求帮助,却 又面临各种制度。单从土地租赁的渠道看,面 临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妇女因为不能成为承租主 体,而不能租赁土地。在农业人口老龄化及后继人 不足的情况下,抛荒地和弃耕地不断增多。日本积 极鼓励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以购买或租赁的方 式,盘活这些耕地。在农村基层,耕地流转主要由被 称为“农业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该委员会以 中间人的身份,负责向有需求的人斡旋介绍土地。 能够接受斡旋的一方有一定的资格,其中主要 条件就是借地方或购买方必须是家庭农业的经 营主。因为经营主通常为男性,作为辅助劳动力的 妇女自然被排除在外。 (--)影响妇女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参与 日本农村是典型的男权社会,一般是农地的所 有人即户主代表家庭参与地区民主政治活动。女性 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参与渠道有限。如日本的农协是 协调农户生产与生活的最大基层组织,而妇女大多 只能参与到与生活相关的事务中,且只限于一般参 与,不能真正进入到决策层中,导致在决定中的 代表性不足。这种状况也是由日本农协组织机构和 运行机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日本的农协在创设 之初采取一户一社员制,通常有资格成为正式社员 的都是一家之主,且是家庭中拥有农地权利的男性, (三)削弱妇女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 随着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初进人“国民皆年 金”的时代,包括妇女在内的农业人员的养老有了 基本制度保证。1971年日本又制定了专门针对农 业从业人员的农民年金制度,向建立多层次的社会 养老保障体系迈出重要一步。农民年金加入条件最 初限定为国民养老金的被保险人,且加入者名下有 一定面积的农地。农民年金虽然是为保障农业者的 晚年生活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它最初只照顾了 户主或家庭农业经营主的福利,并没有把妇女完全 纳入这种保障体系中。因为真正拥有农地权利的是 男性,符合资格条件的女性为数甚少。制度的选择 性和歧视性使农民年金受到女权主义者的批判。 2oo2年,该年金制度得到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年 金制度与旧制度的显著区别就是放宽了参保人的资 格条件,规定只要满足是国民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年 从事农业劳动60天以上这两个基本条件,都有权加 入。这意味着没有农地权利的农业人也有权加入农 民年金,这为女性的加入扫除了农地名义这一障碍, 这是农民年金制度的重大进步。但从制度开始执行 到修改的2O年间,众多有意愿加入的女性年事已 高,年龄上妨碍了她们加入的积极性或已不具备加 入资格。自20世纪60年代出现农业女性化趋势, 农业人口的近60%是妇女。妇女劳动力数量多,寿 命又长于男性,但到2009年为止,加入农民年金的 女性比例只有10%。农民年金制度没有充分照顾 到农村妇女的现实情况,造成对农村妇女晚年经济 权利的极大漠视。 综上所述,在提高日本农村妇女经济地位,实现 经济自立的道路上,土地权益问题是一道很难跨越 的障碍。各方面统筹协调,保障妇女获得土地权益 夯实经济地位的基础,进而推动家庭、社会地位跃上 更高台阶是日本农村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