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大棚一期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一期50兆瓦)
强制性条文监理执行计划
编制: 审查: 批准:
目 录
1 编制目的 ............................................................................................... 1 2 编制依据 ............................................................................................... 1 3 适用范围 ............................................................................................... 2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 2 5 工作流程 ............................................................................................... 3 6 实施准备 ............................................................................................... 5 7 检查方法和措施 .................................................................................. 7 8 附件 ..................................................................................................... 10 8.1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 10
1、编制目的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提高参加工程建设人员的质量、安全、环保意识,强化执行“强条”的力度,规范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实现“达标投产”、 “创优质工程”的目标,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2、编制依据
2.1《 110KV 输电线路工程监理规划》。 2.2与“强条”相关的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2.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2.2.4《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
2.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2.2.6《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2005) 2.2.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J253-2003); 2.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
2.2.9《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 / GDW248 - 2008);
2.2.10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 2.2.11设备、材料的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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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
适用于 110KV 输电线路工程的施工全过程。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成立“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本工程“强条”执行、检查到位,落实各级监理人员检查责任,成立“强条”实施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检查实施工作。
组长:总监理工程师
副组长: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 成员:
4.2“强条”实施组织机构职责: 4.2.1组长(副组长)职责
4.2.1.1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强条”的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是监理项目部“强条”实施检查第一责任人。
4.2.1.2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强条”的有关规定。 4.2.1.3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单位、公司有关“强条”管理规定和要求。 4.2.1.4组织编制、审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2.1.5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提出监理审核意见,报业主项目部审批。。
4.2.1.6组织对施工单位各分部工程“强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对施工过程“强条”执行检查情况进行复查汇总,形成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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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在实施过程中,对不符合“强条”规定的,及时向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2.2成员职责
4.2.2.1全面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单位、公司有关“强条”管理规定和要求。
4.2.2.2负责分管专业范围内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4.2.2.3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旁站,对施工现场不符合“强条”规定的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措施、施工方法等及时制止和上报监理组长,并做好相关记录。
5、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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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合格 学习、培训 不通过 审核施工“强条”实施计划 通过 施工单位整改 不合格 现场“强条”实施检查 发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总结报告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签署“强条”执行记录表 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时,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签署“强条”执行检查表。 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时,填写《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和《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4
6、实施准备
6.1培训内容:《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 / GDW248 - 2008)与工程相关强条。
6.2“强条”实施培训计划
“ 强条”实施培训计划
序号 1 培训性质 综合培训 培训内容 参加人员 时间 工程开工前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1部分:全体人员 通则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 2 安全培训 全体人员 工程开工前结合《安规》考试进行 3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线路专业培训 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第7部分:全体人员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 专业培训 其它工程强制性条文 全体人员 工程开工前 4 施工过程中
6.3检查实施计划及责任划分
6.3.1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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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计划表
工程序号 单位 分部 分项 1.1 1 1.2 1.4 1.5 2 2.1 2.2 1 3 3.1 4.1 4 4.2 4.3 4.4 5 5.1 6 7 表面式接地装置 线路防护设施工程 竣工投产 ● ● ● ○ ○ ○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工程同步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师 总监理师 自立式铁塔组立 架线工程 导地线展放 导地线连接管 紧线 附件安装 接地工程 ● ○ ● ● ● ● ○ ○ ● ○ ○ ○ ○ ● 与施工同步 工程竣工监理初检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工程竣工监理初检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师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施工 单位 ○ ○ ● ● ● ● ○ ● ● ● ● ○ 监理 单位 ○ ● ○ ○ ○ ○ ● ○ ○ ○ ○ ● 检查时间 责任人 输电线路工程 与工程同步 工程开工前 基础工程监理初检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基础工程监理初检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与施工同步 铁塔工程监理初检 总监理师 总监理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师 土石方工程 路径复测 人工挖孔桩基础分坑 主柱配筋柔性基础分坑 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 基础工程 大板基础 岩石嵌固基础 掏挖基础 深掏挖基础 铁塔工程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6
6.3.2工程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计划
工程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计划表
工程序号 单位 分部 分项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施工 单位 ○ 监理 单位 ● 检查时间 责任人 输电线路工程 与工程同步 工程开工前 基础工程监理初检 基础工程监理初检 铁塔工程监理初检 工程竣工监理初检 工程竣工监理初检 与施工同步 与工程同步 总监理师 1 2 1 3 4 5 6 7 土石方工程 基础工程 铁塔工程 架线工程 接地工程 线路防护设施工程 竣工投产 ● ● ● ● ● ● ● ○ ○ ○ ○ ○ ○ ○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安全监理师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为该项强制性条文相关责任单位。
7、检查方法和措施 7.1检查方式
根据工程实施情况,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7.2主要检查内容
7.2.1有关工程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条”。 7.2.2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7.2.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7.2.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7.3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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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事前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7.3.1.1施工图会检时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强条”的规定,当发现施工图不满足“强条”的规定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7.3.1.2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时,应审查施工单位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内容是否符合《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相关内容,是否与质量验收划分协调、统一。
7.3.1.3在审查一般施工方案(措施)、特殊施工技术方案(措施)时,应审查是否满足“强条”的规定,在监理审查(审批)意见中应明确写出是否满足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7.3.1.4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有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按规程、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杜绝不符合“强条”的原材料及器材用于工程建设。
7.3.1.5基础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7.3.2事中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7.3.2.1监理人员应通过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验等监理活动,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强条”的执行情况,并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中签署监理意见。
7.3.2.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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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执行“强条”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7.3.3事后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7.3.3.1在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检查“强条”的项目是否符合《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的相关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同步填写《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7.3.3.2强制性条文执行频率及记录填写要求: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填写《开工前施工准备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与“工程开工报审表”同步报项目监理部。 在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填写《**工程开工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并与“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同步报项目监理部。
《基础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每基填写,《杆塔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接地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按报验批次填写,《架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按架线段填写。 《竣工投产前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带电试运行结束后及时填写。
《安全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按分部工程报验批填写。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由具备资格的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签字确认;安全部分由专职安全员填写,安全监理工程签字确认。
7.3.3.3在分部工程中间监理初检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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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阶段性(分部工程)已执行强制性条文进行汇总,将检查结果填入《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各阶段《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检查数量同监理初检次数保持一致,安全部分按单位工程填写,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
7.3.3.4在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时,项目监理部在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对《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汇总表应由参建各责任主体签证,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8、附件
8.1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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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执行标准及编号 序号 巨鹿生态农业大棚一期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主建筑工程 河北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卫分公司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地基与基础工程/基础 范 力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制性条文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探、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出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已执行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的资质。 10、工程观感质量应出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 已执行 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1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钢筋进场时,应按相关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其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水泥。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有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有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规定。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已执行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已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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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执行标准及编号 序号 巨鹿生态农业大棚一期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主建筑工程 河北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卫分公司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地基与基础工程/基础 范 力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制性条文规定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统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块硬化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实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五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冬季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快;3、砌体用转或者其他材料不得遭水泡冻。 已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已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已执行 已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已执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严禁 已执行 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 已执行 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 已执行 30mm。 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 已执行 碱活性检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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