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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来源:爱够旅游网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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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 (九)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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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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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等。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有权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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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知情人进行处罚。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事件的交易对手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非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公司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违规情况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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