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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项选择题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可宣告死亡。

二、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考点分析】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答案】B

【考点分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

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

3.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规定。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其适用规则是:时效期间是20年、适用范围没有、从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不适用中止和中断,可以适用延长。由此可见,A、B、D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基本上是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之所

以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最长诉讼时效的意义决定的。以后要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的区别。 4.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A、添附 B、买卖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而取得,后者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的所有权方式。 5.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A、不动产 B、 C、毒品 D、货币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臵的。其适用范围问题,理论争议颇大,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又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

6.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享有。

A.委托方 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 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专利法》,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

【考生注意】专利申请权不同于专利权。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可能成为原始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权也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因此,专利申请权人未必是发明创造人。这个问题是将来专利权方面的考点。 7.法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 A. 25年 B.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不受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

【考生注意】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享有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期是有差别的,两者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法人等组织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期是从登记之日计算。 8.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 商标核准注册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C

★★10.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

A. 自助行为 B.不可抗力 C.意外事件 D.受害人过错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外来原因主要是侵权人以外的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因此,只有A项符合题意。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

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

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

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

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

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答案】B

【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

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

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

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答案】C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C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32.★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倍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答案】B

【考点分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刺探、调查个人信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以及非法公布、利用他人隐私等。报社作为新闻媒体,报道真实的事实是媒体的责任,但这种报道必须有限度,即受公共利益的。如果女影星的事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女影星的隐私权就要受到。本题中并未指明女影星的“不光彩”事情牵涉公共利益,“不光彩”的事情是女影星不愿公开的,他人也不便知道,故报社的报道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选项A错;甲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甲的健康权受损是甲自己的行为所致,不是报社的报道行为本身,故选项C、D不符合要求。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答案】C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

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5.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 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成立时 【答案】A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

36.★★★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B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答案】C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

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授权范围的,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科学发现(非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普及人类);动物和植物品种(普及人类);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其中,植物和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

依此规定,A、b、C分别属于产品的方法发明,属于可授予

专利权的范畴。只有D项相当于专利法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尽管把“诊断”改为“预防”,也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故该项符合题意。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答案】D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着作权和着作邻接权中的获得报酬权。创作作品享有着作权,甲是原作品的着作权人;乙征得同意取得甲作品中的改编权,享有改编剧本的着作权;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剧本着作权人的同意,表演者对其所作的表演享有邻接权,邻接权人有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着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考生注意】该题旨在考察考生对原创作品着作权的理解,只要以不同形式使用原创作品,就需要向原作品的着作权人

支付报酬。该问题第一次出现,以后可能还以此种方式出题。 40.买卖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有偿合同 D.实践性合同 【答案】D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的特征。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是有特定含义的,其本质特征是转移物的所有权,对方支付价款。其转移的标的物一定是物,如果是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不属于买卖合同。

在备选答案中,明显不属于买卖合同特征的就是D项,买卖合同当事人一经约定,合同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等到实物交付。故正确答案是D项。

4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B.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答案】A

【考点分析】知识点是代理的种类。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第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一种代理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显名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是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是隐名代理。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隐名代理也属于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关系还可适用于行纪合同。也有的把隐名代理完全等同于间接代理。 3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答案】C

【考点分析】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这些客观事实与主体的意志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称为自然事实,与主体的意志无关,

如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以及那些引起损害的各种自然现象;行为是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如买卖、赠与、租赁、运输、保管、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等。

在本题中,A项日出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没有引起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B项、D项属于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也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备课、恋爱行为都不足以从法律上约束行为人,故也非法律事实。只有C项赠与,作为人的行为,一旦实施赠与,即可产生法律关系,赠与人受其赠与承诺的约束,受赠人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问题,作为考点主要是对某些事实的认定方面。如“某物丢失报废”和“抛弃某物报废”,是行为还是事件?答案是前者是事件,后者是行为。另外关于不当得利是行为还是事件的问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是后者。

33.★公民可以适用正当防卫方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 A.名誉权 B.生命权 C.肖像权 D.扶养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正当防卫的适用。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要求:第一,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正在发

生的、不加以防卫便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防卫造成的直接损害只能加于不法侵害人;第四,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 【考生注意】只要对正当防卫制度有基本的理解,该题不难选择。但该题引出一个信息,即不同的民事权利,其保护方法不同。如消除影响所适用的民事权利,只能是精神性人格权。

34.★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答案】B

【考点分析】着作权的客体作品的范围。作品是着作权客体,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着作权法》采用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所要保护的作品的范围。本题中,A项讲稿作为文字作品属于着作权保护的作品,C项地图、D项杂技(2001年修改着作权法确定)等在着作权法中都明确列举作为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有B项魔术虽然也有创作成分,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但着作权法却没有列举,故B项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考生注意】该题不够严谨。《着作权法》规定作品中包括

杂技艺术作品。在2002年《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解释中明确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按照理论上的解释,魔术、杂技都必须具有创造性,属于艺术作品范畴时,方可享有着作权。

3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答案】A

【考点分析】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据《民法通则》以及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法律禁止或者流通物,如爆炸物、、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5)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本题中,C项麻醉品、D项盗窃物肯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至于B项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有A项首饰品符合题意。首饰品包括的范围很广,即便是金银饰品,只要其允许流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考生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多次出题,选择题类型基本陷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本题的考点分析对此进行全面概括。但因为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是否适用于盗窃物、遗失物、不动产等还存在很多歧义,因此,要根据命题所给条件灵活把握。如在案例分析中出现遗失物的非法转让,价格合理、公开拍卖,依此可以认定适用善意取得。 36.★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A.20年以下均有效 B.25年以下均有效 C.30年以下均有效 D.35年以下均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不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0年的租赁期限届满,其余的15年无效,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答案】C

【考点分析】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

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

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

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 【考生注意】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都可转让,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名称权是否可以转让?答案为否。

38.★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9.★★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5年的期间属于()。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取得时效期间 【答案】C

【考点分析】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没有行使权利将丧失向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向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4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答案】C

【考点分析】实践性合同的范围。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C项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D项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

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考生注意】要物合同有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实践中还承认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仓储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都是有偿的 B.都是无偿的 C.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 A.准则主义

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 D.行政许可主义 【答案】A

【考点分析】法人设立的原则。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A正确。

【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 5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解除

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 D.财产发生继承 【答案】C

【考点分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判决宣告失踪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 【答案】D

【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

6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

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答案】B

【考点分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 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

6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 B.撤回 C.收回 D.撤销或者撤回 【答案】B

【考点分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

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65.★★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

:《民法学》概念汇总

1、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2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臵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臵,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物的一种: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物的一种。

40、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41、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臵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81、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

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4、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5、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6、采矿权: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8、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9、国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0、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臵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臵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2、知识产权: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5、专利权: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39、继承权: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1、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2、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4、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5、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遗赠抚养协议: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147、合同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48、招股说明书: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149、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50、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15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52、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55、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156、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157、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158、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1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0、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1、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6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3、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65、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6、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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