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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爱够旅游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应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为被征收人提供额外的支持和奖励。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针对土地征收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对受征收方进行补偿的决定。根据我国法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体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执行方式通常包括征收决定的通知、双方协商、评估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与个益的平衡,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包括被征收人的补偿,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同时,市、县级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旨在确保公平、合理、公开、依法进行,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执行方式通常包括通知、协商、评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等程序。这些法律规定和执行方式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与个益的平衡,保证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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